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莱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 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0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 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3 栋 15 层智莱科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14 日 9:15 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 74,045,3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4.045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0,570,3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70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0,1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1200%。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3,92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9253%。 2.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66,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930%;反对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491,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50%;反对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7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09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9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3,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53%;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33005300 表决结果:同意 32,944,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158%;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8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44%;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11. 《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44,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158%;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8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44%;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12. 《关于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94,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7554%;反对 41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2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15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9%;反对 41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13.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游晓 罗红峰 时间: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