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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14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4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3 栋 15 层深
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4 月 9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74,045,3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4.04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0,120,
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12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3,92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92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
份 20,57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64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45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3,92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92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66,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930%;反对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491,1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50%;反对 79,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78,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098%;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3,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53%;反对 66,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44,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58%;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8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44%;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44,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58%;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8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44%;反对 6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94,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7554%;反对 41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1.2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159,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029%;反对 410,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干德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1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984,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18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509,9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罗红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
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