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智 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智莱科技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 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2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9]221 号)同意,智莱科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5,000,000 股,并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智 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的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00,000.00 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 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6 股,转增实施 后公司总股本 由 100,000,000 股增至 160,000,000 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尚未实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 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及股份减持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易明莉女士、廖怡先生、张鸥先生、王兴平先生、曾楚轩先生承诺: 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 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深圳市西博智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顺丰投资有限 公司、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吴亮女士、深圳市大潮汕新 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合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和喻勤先生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易明莉女士和深圳市西博智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 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 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5%时,本人/本单位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0,9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98%,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1,5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5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1 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易明莉 5,115,000 5,115,000 1,278,750 注① 深圳市西博智能股权投资 2 4,170,000 4,170,000 4,170,000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 廖怡 3,660,000 3,660,000 3,660,000 4 王兴平 3,660,000 3,660,000 915,000 注② 5 张鸥 3,660,000 3,660,000 915,000 注③ 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 6 2,775,000 2,775,000 2,775,000 基金(有限合伙) 7 深圳市顺丰投资有限公司 2,775,000 2,775,000 2,775,000 8 吴亮 1,650,000 1,650,000 1,650,000 深圳市大潮汕新兴产业股 9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387,500 1,387,500 1,387,500 合伙) 深圳市合江产业投资基金 10 1,387,500 1,387,500 1,248,750 注④ (有限合伙) 11 喻勤 735,000 735,000 735,000 合计 30,975,000 30,975,000 21,510,000 注①:易明莉为 公司董事, 直接持有公 司股票 5,115,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1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5,115,000 股,根据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易明莉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1,278,750 股。 注②:王兴平为 公司董事, 直接持有公 司股票 3,66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6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3,660,000 股,根据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王兴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915,000 股。 注③:张鸥为公司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3,6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 3,660,000 股,根据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张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915,000 股。 注④:曾楚轩为公司前任监事,通过深圳市合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138,750 股,根据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书》中作出的承诺“在离职 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深圳市合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本次解 除限售数量减去曾楚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4、上述全部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古东璟 刘 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