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3-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作为深圳市智
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对智莱科技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访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
注册会计师等有关人员,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
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纳入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包括所有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的单位;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
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具体包括公司经营业务涉及的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货币资金管理、销售业务、采购管理、生产与质量
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筹融资管理、投资管理、担保管理、
合同管理、研究与开发、外汇套期保值管理、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内
部信息传递等主要业务流程。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制定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 2%≤错报<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金额 错报<利润总额的 2%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利润总额的 5%
营业收入的 2%≤错报<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金额 错报<营业收入的 2% 错报≥营业收入的 3%
营业收入的 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
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500 万元以上
重要缺陷 200-500 万元
一般缺陷 1-200 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③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控制体系失效;
④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②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措施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
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瑛 李 迪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