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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7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本次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聘任
谢德友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是在充分了解谢德友先生的身份、学历、职业经历、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谢德友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本次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申请
银行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为公司向银行
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缓解了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符合上市公司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
其提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项目结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结余情
况后,我们认为: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
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其提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光明项目公司支付启动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项目建设规律,有利于项目快速推
动以及保障资金安全,符合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
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公司授信银行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变更
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授信银行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八卦
岭支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系由于招商银行内部权限变更导
致其下属分支机构八卦岭支行无权与公司签署授信协议,公司将与深圳分行签署
授信协议,继续保持公司的资金渠道。除授信签署银行主体由“招商银行深圳八
卦岭支行”变更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外,其余授信内容均未发生变更。本次
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将其提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和平




    陈强




    李开忠




                                                       202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