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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财务
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我们认为本次利
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

    二、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经营利润指标和
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制定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该方案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长远发展,其方案基本为同
行业及所在地区薪酬中等水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
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上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未发现公司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六、   关于确认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历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
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评议,该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秉持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表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
服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客观公正发表了审计意见。签字注册
会计师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含上市前与上市后)未超过五年。为保
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八、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九、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十、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本次公司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申请银行授
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及其配偶杨朝岚女士为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缓解了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符合上市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
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关于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公司调
整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运用外汇套期保值
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
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
作规范。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
可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和平




   陈强




   李开忠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