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7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 37 层深圳市 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干德义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13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40,644,52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8.60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7,287,00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3.03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357,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6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8,867,92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8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510,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29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357,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565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及其他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6,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8%;反对 32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39,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2615%;反对 32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干德义先生、王兴平先生、陈才玉先生、梅玉 山先生、干龙琴女士、夏凌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干德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4425%。 2.02.候选人:选举王兴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4425%。 2.03.候选人:选举陈才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6,957,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3788%。 2.04.候选人:选举梅玉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4425%。 2.05.候选人:选举干龙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795%。 2.06.候选人:选举夏凌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干德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4819%。 2.02.候选人:选举王兴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4819%。 2.03.候选人:选举陈才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181,3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0.4613%。 2.04.候选人:选举梅玉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4819%。 2.05.候选人:选举干龙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0123%。 2.06.候选人:选举夏凌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012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邓志明先生、郝丹女士、黄晓明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止。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邓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4425%。 3.02.候选人:选举郝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795%。 3.03.候选人:选举黄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5,64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4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邓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4819%。 3.02.候选人:选举郝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0123%。 3.03.候选人:选举黄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864,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481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鸥先生、陈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 止。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张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795%。 4.02.候选人:选举陈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5,552,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张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0123%。 4.02.候选人:选举陈会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3,775,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3.01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晓、郭拴玲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