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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5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经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希格玛”)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
了核查,我们认为希格玛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可以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希格
玛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聘任希格玛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及其配偶杨朝岚女士为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
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该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志明




   郝丹




   黄晓明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