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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莱科技: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符合公
司的客观情况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
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
实情况,未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经营利润指标和
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制定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董事会该方案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长远发展,其方案基本为同行
业及所在地区薪酬中等水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向公
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未发现公司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六、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可以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
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八、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
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九、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本次公司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
干德义先生及其配偶杨朝岚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缓解
了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压力,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
务为依托,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范。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
是可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志明




   郝丹




   黄晓明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