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运 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1 年 4 月 23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 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17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3,329,1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6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均 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63,311,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55.55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439,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9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31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31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3、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31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4、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31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9943%;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311,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2%;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1,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2%;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31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7、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1 审议《关于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 140,47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2 审议《关于与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 表决结果:同意 27,222,9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32,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1%。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31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319,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议案通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9,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