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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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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2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06,053,81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592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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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均
为截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01,102,73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2.88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4,951,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5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809,4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64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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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选举高玲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5,976,9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2,5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6%。

     1.02 选举陈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006,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61,6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1.03 选举贝仁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00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61,6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1.04 选举凌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006,0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61,6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1.05 选举施坤如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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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06,006,0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61,6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2、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潘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006,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61,6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2.02 选举冯晓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5,976,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2,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6%。

     2.03 选举郭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00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4%。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61,6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3、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选举张荣三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6,006,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4%。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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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61,6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3.02 选举王鹏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05,976,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32,5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6%。
  4、审议《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017,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2%;反对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773,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58%;反对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6,017,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2%;反对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773,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58%;反对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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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01,573,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0%;反对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773,1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58%;反对 36,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7.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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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3 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5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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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1%;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23%;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7.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8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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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0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10,4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1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1%;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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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23.5923%;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7.11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1%;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23%;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7.12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1%;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23%;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7.1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4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56%;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1%;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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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5,89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4027%;反对 4,909,4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5923%;弃权 1,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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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乔心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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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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