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2 月 1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5 一、本所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签名律师简介 ..................................................... 5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5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有关简称 ................................................................. 7 第二部分正文...............................................................................................................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6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8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在报告期内的修改 ..................................... 15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5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6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65 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7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72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73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73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75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76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190 3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拉卡拉”)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 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 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现将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及有关 意见报告如下: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York 洛杉矶 Los Angeles 旧金山 San Francisco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1993年;总部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 厦31、33、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负责人:张学兵;电话号码:010-59572288 (总机);传真:010-65681838;网址:www.zhonglun.com。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部 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青岛、重庆、杭州、香港、日本 东京、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旧金山、洛杉矶设有分所。本所主要从事公司、证 券、金融、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 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执业律师和各类专业 人员逾1,400人。 受本所派遣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本所人员包括桑士东、赵世良, 其均专职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无违法违规记录。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桑士东、赵世良,两位律师的简 介如下: 桑士东律师,本所合伙人、律师,清华大学法学硕士、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再 融 资 工 作 。 办 公 电 话 : 010-59572166 ; 传 真 : 010-65681838 ; 电 子 邮 箱 : sangshidong@zhonglun.com。 赵世良律师,本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双学士,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 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及再融资工作。办公电话: 010-59572503;传真:010-65681838;电子邮箱:zhaoshiliang@zhonglun.com。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委托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受发行人的委托,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 的条件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查验,查 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资格、实质条 件、设立、独立性、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本及其演变、业务、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税务、环境保护和产 品质量、技术标准、诉讼和募集资金运用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等方面。 本所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 验方法,并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的 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 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为复印件的,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应的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 件查验的,本所律师采用了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 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对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 不足以证明的,本所律师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取得了相关政 府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其他相关主体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函、 承诺函、声明函或说明。该等证言、证明、确认函、承诺函及说明亦构成本所律 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律师工作报告 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 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律师工作报告 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 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有关简称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如下 含义: 发行人/拉卡拉 指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名 称),原名曾先后为“北京乾坤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拉卡拉有限 指 “北京拉卡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拉卡啦电子账单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联想控股 指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达孜鹤鸣永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北京鹤 达孜鹤鸣永创 指 鸣永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宝南山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拉萨台宝南山 指 伙) 天津众英桥 指 天津众英桥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达孜昆仑新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北京昆 达孜昆仑新正 指 仑新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大地财险 指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太平国发 指 苏州太平国发新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海德润正 指 北京海德润正投资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 指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蓝色光标 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达孜秦岭瑞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曾为“北京秦 达孜秦岭瑞才 指 岭瑞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苏信 指 苏州市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民航投资 指 民航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厚德前海 指 深圳市厚德前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达孜君合瑞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北京君 达孜君合瑞才 指 合瑞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盈生 指 北京盈生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古玉资本 指 古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达孜青城正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北京青 达孜青城正恒 指 城正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创金兴业 指 北京创金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梅泰诺 指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未名雅集 指 北京未名雅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青海华控 指 青海华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发行人的前五大股东,即联想控股、孙陶然、达孜鹤鸣永 主要股东 指 创、孙浩然和陈江涛 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008 号《拉卡拉支付 《审计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审计 报告》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报告期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元或万元 指 人民币元或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含中国的台湾 中国、国家 指 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 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 2. 核查发行人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3. 核查《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该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 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该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且 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最终发 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 的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包括: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1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制订和实施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股份 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2)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 签署、报送、修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签署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的重大合同等文件;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 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做出适当调整; (5)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根据股票公开发行的 实际情况,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 (6)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股票的初始登记、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流通、流通锁定及其他相关事宜; (7)办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注册资本变更等的工商变更登记备 案手续; (8)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包括监管政策的变化),中止、 终止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 (9)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及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 的内容合法、有效; 3.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完成以下程序: 1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 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 3. 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222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250453号《验 资报告》,以及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 第1246号《资产评估报告》; 4. 核查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原名先后为“北京乾坤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北京拉卡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拉卡啦电子账单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拉卡拉有限”)和发行 人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书》”); 6. 核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发 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7. 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的其他 相关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的前身为拉卡拉有限,拉卡拉有限成立于2005年1月6日,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历次增加注册资本,截至其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之 前,拉卡拉有限的注册资本为30,291.621万元。 2. 2015年8月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 意由其前身拉卡拉有限当时的全部46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拉卡拉有限截至2015 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524,131,729.74元折合为拟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即发行人拉卡拉)的3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股本总额为36,000 万元,其余净资产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 3. 关于拉卡拉有限和发行人的详细历史沿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2016年12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其记载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70425654N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6层706 法定代表人 孙陶然 注册资本 36,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1月6日 营业期限 2005年1月6日至长期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受理;移动电话 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 经营范围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是由拉卡拉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自拉卡拉有限2005年1月6日成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核查过程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 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长孙陶然、总经理舒世忠、 财务总监周钢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会 议文件; 2. 核查发行人已经制订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 3. 查阅立信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08号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审计报告》(以下简 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13号《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11号《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 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015号《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 4.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5. 核查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依次降序计 1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算的发行人的前五大股东),即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联想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统称“联想控股”)、孙陶然、达孜鹤鸣永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原名“北京鹤鸣永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达孜鹤鸣 永创”)、孙浩然和陈江涛(上述发行人的前五大股东以下统称“主要股东”), 出具的声明承诺文件; 6. 核查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7. 核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 署的《保荐协议》; 8. 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至十节、第十四至十七节及第二十节所述 的其他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本 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股 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 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中信建投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 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自2015年度开始实现盈利并逐年上升,具 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和一期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条件: ①发行人是由拉卡拉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按比例折股依法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具体设立过程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 发行人的设立”),其持续经营时间从拉卡拉有限于2005年1月6日成立至今已经 超过三年; ②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112,796,900.37 元,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为1,588,389,420.39 元,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的营 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③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1,748,590,054.01 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④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本次发 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250453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② 经核查,拉卡拉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目前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第三方支付业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及环境保 护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 术标准”)。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③发行人在最近两年内均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该等情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23名自然人股东、21名企业股东, 其中,主要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55.04%股份;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的主要 股东和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②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文件,发行人 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③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行人已建立相应的股东投 票计票制度,能够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 权等股东权利。 (7)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①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②立信已就发行人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8)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②立信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 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 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9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9)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①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②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前述人士不存在 如下情形: 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B.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①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确认,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确认,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 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3.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 具有保荐人资格的中信建投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 定。 (2)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250453号《验资报告》和《公司 章程》,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 众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且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1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 3. 查阅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222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5]第250453号《验资报告》和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 华资评报字[2015]第1246号《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4. 核查拉卡拉有限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6. 核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营业执 照》。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为由拉卡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设立的过程如 下: 1. 2015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银函[2015]1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拉卡拉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及公司名称的批复》,同意拉卡拉有限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股东、股东持 股比例和注册资本不变,拉卡拉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 2. 2015年8月5日,联想控股等46名拉卡拉有限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发 起人协议书》,约定以拉卡拉有限当时的全体46名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发 行人)的发起人,按照拉卡拉有限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共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36,000万元,其余净资产值计 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上述协议还就拉卡拉有限拟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的名称、宗旨、经营范围、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发起人的 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3. 2015年8月5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拉卡拉有限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将拉卡拉有限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36,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的 2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4. 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目的,拉卡拉有限聘请审计机构和资产评 估机构对其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根据2015年7月31 日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222号《审计报告》,拉卡拉有限截至2015 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1,524,131,729.74元;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2015年8月1日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1246号《资产评估报告》, 拉卡拉有限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资产评估值为161,066.00万元。 5. 2015年8月28日,联想控股等46名发起人召开拉卡拉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表 36,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上述会议同意拉卡拉有限按照其截 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审议 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成员以及第一届监 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成员。 6. 2015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拉卡拉支付有限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银函[2015]471号),同意拉卡拉有限注册资本增 加至360,000,000元,增资额57,083,790.19元由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认缴,变更后各 股东的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 7. 2015年11月20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250453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2015年11月20日,拉卡拉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拉卡拉有限的净 资产折合的实收股本36,000万元。 8. 2015年12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核准拉卡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 发行人,并向发行人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770425654N的《营业 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 2. 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发行人在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长孙陶然、总经理舒世忠、发 行人的财务总监周钢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 查,并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与发行人经营有关的资质证书、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证书、发行人的 房产租赁合同、发行人的业务合同; 2. 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 3. 核查拉卡拉有限及发行人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 4. 核查发行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 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劳 动合同书范本; 6. 核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7. 核查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 等财务管理制度; 8. 查阅立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9. 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和一期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 10. 核查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出具的声明; 2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 核查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 12. 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节、第十节所述的其他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二)3.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其主要股东为联想控股、孙陶然、达孜鹤鸣永创、孙浩然、 陈江涛。 1.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由拉卡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成立后,即依法承继拉卡拉有限 的全部资产。经核查,拉卡拉有限的资产已全部由发行人占有、使用。发行人的 资产由发行人独立运营(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 经查阅与发行人经营有关的资质证书、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证书、发行人的房 产租赁合同、发行人的业务合同等文件,并对发行人的董事长孙陶然、总经理舒 世忠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完 整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生产体系以及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合法拥有与 经营有关的房屋、机器设备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2. 发行人人员独立 经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及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与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 免决定。 根据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声明,其均未在 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领薪; 根据发行人财务人员的声明,其均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 经查阅发行人所制订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 2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经查阅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发行人的社会保险 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劳动合同书范本等文件,发行人拥有独立于主 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员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3. 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制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 度以及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周钢的访谈,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 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根 据 编 号 为 1000-0265285402652854 的 《 开 户 许 可 证 》 ( 核 准 号 为 J1000010362908J1000010362908),发行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路支行,账号为0200041809020174067。经发行人书 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和一期的纳税凭证,发行人独立核算,独立纳税。根 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 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 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规定,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2016 年 12 月 26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其 记 载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8770425654N。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4. 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查阅发行人所制订的公司治理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办公及生产经 营场所的实地考查,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各机构的设置及运行 均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行使各自的职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2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行人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设有必需的经营管理 部门,负责业务经营,该等经营管理系统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企业间没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6.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 陷。 7.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已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拥有必要的从业人 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有独立于主要股东及 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独立,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3. 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或其 2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签署的代表性劳动合同; 4. 核查发行人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其相应的公司章程或 合伙协议,或关于其股权结构的书面说明; 5.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 站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相关法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的相关信息; 6. 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 7.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会议文 件; 8. 核查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等的声明承诺函; 9. 核查联想控股出具的《关于未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控制的声 明函》; 10. 核查发行人相关基金股东及相应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文件,并登陆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11. 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四节、第九节所述的其他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起人 (1)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46名,包括24名自然人、22家企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各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成 目前的持 目前的持 序 认购股份 立时的持 在发行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股数量 股比例 号 数(股) 股比例 处的任职 (股) (%) (%) 1101081969**** 27,626,40 27,626,40 1 孙陶然 7.67 7.67 董事长 1832 0 0 5101031972**** 19,418,40 19,418,40 2 孙浩然 5.39 5.39 - 7378 0 0 2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301031961**** 18,036,00 18,036,00 3 陈江涛 5.01 5.01 - 3233 0 0 2301071969**** 11,660,40 11,660,40 董事、副 4 戴启军 3.24 3.24 003X 0 0 总经理 3101051969**** 5 徐氢 6,480,000 1.80 6,480,000 1.80 - 1231 1101081967**** 6 邓保军 4,518,000 1.26 4,518,000 1.26 - 1416 1101081969**** 7 雷军 4,075,200 1.13 4,075,200 1.13 - 311X 3101121973**** 8 陈灏 3,315,600 0.92 1,715,600 0.48 - 001X 5111221971**** 9 佟颖 3,013,200 0.84 3,013,200 0.84 - 8826 3705021968**** 分公司负 10 张洪林 3,013,200 0.84 1,506,129 0.42 0437 责人 1201041964**** 11 房建国 2,412,000 0.67 2,412,000 0.67 - 6833 5103111968**** 子公司管 12 黄图平 2,012,400 0.56 2,012,400 0.56 0058 理人员 4201061965**** 13 王荣国 1,584,000 0.44 951,030 0.26 - 6119 1101021968**** 14 苏勇 1,508,400 0.42 1,508,400 0.42 - 2350 4206221961**** 监事会主 15 陈杰 1,054,800 0.29 1,054,800 0.29 0028 席 1101081968**** 16 田文凯 1,054,800 0.29 1,054,800 0.29 - 1910 2205021978**** 17 周钢 1,054,800 0.29 1,054,800 0.29 财务总监 0215 1101081968**** 18 曹奕 903,600 0.25 903,600 0.25 - 8926 2203021977**** 19 李广雨 903,600 0.25 0 0.00 - 1217 5101021973**** 子公司管 20 陈烈 799,200 0.22 799,200 0.22 7579 理人员 21 韩吉韬 2102111976**** 752,400 0.21 150,480 0.04 - 2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417 5101071976**** 22 邓大权 619,200 0.17 619,200 0.17 - 0013 4329301971**** 23 唐凌 601,200 0.17 601,200 0.17 合规总监 0070 2202211974**** 子公司管 24 邹铁山 601,200 0.17 540,917 0.15 531X 理人员 ② 联想控股 发行人成立时,联想控股持有发行人 112,978,8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1.3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想控股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 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想控股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122986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17层1701 法定代表人 柳传志 注册资本 235,623.09 万元 成立日期 1984年11月9日 营业期限 2001年6月22日至长期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 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销售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货物进出 经营范围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联想控股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 1 684,376,910 29.04 限责任公司 2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联持志远管理咨询中心 2 480,000,000 20.37 (有限合伙) 3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0 16.98 北京联恒永信投资中心(有 4 178,000,000 7.55 限合伙) 5 柳传志 68,000,000 2.89 6 朱立南 48,000,000 2.04 7 陈绍鹏 20,000,000 0.85 8 唐旭东 20,000,000 0.85 9 宁旻 36,000,000 1.53 10 黄少康 30,000,000 1.27 1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35,623,090 1.51 12 其他 H 股持有者 356,230,900 15.12 合计 2,356,230,900 100 ③ 达孜鹤鸣永创 发行人成立时,达孜鹤鸣永创持有发行人 20,073,6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5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鹤鸣永创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鹤鸣永创持有达孜县工商局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63611446T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西藏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江苏拉萨展销中心22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财富瑞恒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图平)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合伙期限 2010年11月1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 2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自行开发的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 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 资时间为2020年6月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鹤鸣永创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万 权益分配比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号 元) (%) 北京财富瑞恒科技有 1 1.5 0.0043 0.00 限公司 2 欧阳旭 6,584.9177 18.82 9.78 3 邓保军 5,679.962117 16.24 29.23 西藏海汇丰投资有限 4 5,000 14.29 8.58 公司 5 莫淑珍 3,000 8.58 5.15 6 徐晓永 3,000 8.58 5.15 7 孙浩然 2,050 5.86 10.55 8 李跃先 2,000 5.72 3.43 9 田文凯 1,041.646106 2.98 5.36 10 赵琳 1,000 2.86 1.72 11 衡英 891.695452 2.55 4.59 12 方树林 850 2.43 1.46 13 龚舒敏 610.475574 1.75 3.00 14 林峰 500 1.43 0.86 15 郑志鹏 494.9653539 1.41 2.53 16 祝军辉 304.065569 0.87 1.56 17 朱国海 301.670779 0.86 1.55 18 张玉林 300 0.86 1.54 19 温宛月 300 0.86 0.51 20 齐向前 300 0.86 0.51 21 陈峻 200 0.57 0.34 3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 陈宇翔 145.823053 0.42 0.75 23 张军民 131.470875 0.38 0.64 24 王崑 100 0.29 0.51 25 张兆罡 100 0.29 0.17 26 孙克兢 94.784984 0.27 0.49 合计 34,982.97756 100.00 100.00 ④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宝南山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拉萨台宝南山”) 发行人成立时,拉萨台宝南山持有发行人 14,749,2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1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拉萨台宝南山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拉萨台宝南山持有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商局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099592068R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2幢5单元57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曹奕) 成立日期 2014年5月9日 合伙期限 2014年5月4日至2064年5月4日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担保 经营范围 业务;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 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拉萨台宝南山的出资结构如下: 权益分配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 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 1 100 0.73 0.00 务有限公司 3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钱实穆 1,725.0527 12.60 15.73 3 孙浩然 1,261 9.21 8.84 4 刘树莲 810 5.92 5.68 5 阮俊堃 700 5.11 4.91 北京燕昭台技术服务 6 600 4.38 4.20 有限公司 7 陈婵 600 4.38 4.20 8 都雅琴 560 4.09 3.92 9 陈杰 526.8339 3.85 4.80 10 申万秋 500 3.65 3.50 11 裘志浩 466 3.40 3.27 12 张红梅 400 2.92 2.80 13 王芳 300 2.19 2.10 14 白文涛 300 2.19 2.10 15 邱玲 300 2.19 2.10 16 林天 300 2.19 2.10 17 马晓刚 300 2.19 2.10 18 苏勇 300 2.19 2.10 19 周永国 300 2.19 2.10 20 李莹 300 2.19 2.10 21 吕征 300 2.19 2.10 22 赵明磊 300 2.19 2.10 23 樊志强 200 1.46 1.40 24 王珊珊 188 1.37 1.32 25 崔世龙 150 1.10 1.05 26 边敬 150 1.10 1.05 27 赵淑英 150 1.10 1.05 3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8 熊亚琴 150 1.10 1.05 29 刘芳菲 150 1.10 1.05 30 向阳红 150 1.10 1.05 31 刘峻谷 150 1.10 1.05 32 任玉林 150 1.10 1.05 33 刘桂林 150 1.10 1.05 34 池燕明 150 1.10 1.05 35 朱国海 130 0.95 0.91 36 高威 125 0.91 0.88 37 杨英 100 0.73 0.70 38 丁然 100 0.73 0.70 39 齐向前 100 0.73 0.70 合计 13,691.886654 100.00 100.00 ⑤ 天津众英桥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众英桥”) 发行人成立时,天津众英桥持有发行人 13,212,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67%。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 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津众英桥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562685160W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六安里居委会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戴启军)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3日 合伙期限 2010年11月3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津众英桥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务有限 1 4.362588 1.31 公司 2 刘志硕 158.361981 47.51 4 黄少康 113.043156 33.91 3 宋羡英 36.882022 11.06 5 邓保军 20.704153 6.21 合计 333.3539 100.00 ⑥ 达孜昆仑新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孜昆仑新正”) 发行人成立时,达孜昆仑新正持有发行人 10,400,4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89%。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昆仑新正持有发行人 14,425,079 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4.0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昆仑新正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99440697U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西藏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江苏拉萨展销中心22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曹奕)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24日 合伙期限 2014年4月24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经营范围 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17年09月0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昆仑新正的出资结构如下: 3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权益分配比例(%) 号 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 1 0.740098 0.0042 0.00 务有限公司 2 欧阳旭 13,107.75 73.43 36.30 3 周钢 437.46916 2.45 3.13 4 陈杰 352.78608 1.98 4.58 5 黄燚 186.93266 1.05 2.19 6 林舒 178.03111 1.00 2.09 7 王程宇 178.03111 1.00 2.09 8 焦冰 147.7252 0.83 1.57 9 张军民 147.7252 0.83 1.57 10 冉立 145.82305 0.82 1.04 11 林文荣 145.82305 0.82 1.04 12 陈赤坤 145.82305 0.82 1.04 13 刘江岚 143.03344 0.80 1.25 14 周凯 141.25454 0.79 6.06 15 张海立 130.31538 0.73 2.25 16 方艳 125.85175 0.71 1.41 17 许永江 123.44257 0.69 1.72 18 俞琦婷 113.45256 0.64 0.89 19 何勇 113.25599 0.63 1.20 20 李曜 105.11958 0.59 1.57 21 杨晓昆 105.11958 0.59 1.57 22 郝秀齐 94.607621 0.53 1.41 23 张芳 91.103635 0.51 1.36 24 王雄 88.064477 0.49 0.78 3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5 郭立 87.599649 0.49 1.31 26 杨靖 87.599649 0.49 1.31 27 黄西孟 78.617979 0.44 2.09 28 唐元红 74.813677 0.42 1.04 29 王美仙 74.813677 0.42 1.04 30 齐维梁 65.836036 0.37 0.92 31 何涛 59.850942 0.34 0.84 32 黄冬黎 59.850942 0.34 0.84 33 刘海波 59.850942 0.34 0.84 34 刘群 59.850942 0.34 0.84 35 孙剑灵 59.850942 0.34 0.84 36 孙靖 59.850942 0.34 0.84 37 万在全 59.850942 0.34 0.84 38 王坤 59.850942 0.34 0.84 39 肖章云 61.372663 0.34 1.36 40 张黎明 61.372663 0.34 1.25 41 刘飞清 53.468939 0.30 0.38 42 马钦 52.559789 0.29 0.78 43 王江 52.369574 0.29 0.73 44 朱扬清 36.455763 0.20 0.26 45 李俊 30.221504 0.17 1.15 46 霍冰 1.902151 0.01 0.52 47 魏春露 1.902151 0.01 0.52 48 金同宝 1.826065 0.01 0.50 合计 17,850.82 100.00 100.00 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 发行人成立时,大地财险持有发行人 10,335,6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87%。 3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地财险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 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地财险持有国家工商总局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注册号 100000000038347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8、9、10层 法定代表人 和春雷 注册资本 730,207.7123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0月15日 营业期限 2003年10月15日至长期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 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 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 经营范围 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 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下发的保监许可[2016]1328 号《关 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大地财险经其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其注册资本已变更为 833,513.4974 万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地财 险尚未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下发的保监许可[2016]1328 号《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大地财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认缴出资比例(%)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1 7,767,018,107 93.18 公司 2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69,475,870 4.43 3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168,738,746 2.03 3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北京松联科技有限公司 29,902,251 0.36 合计 8,335,134,974 100.00 ⑧ 苏州太平国发新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太平国发”) 发行人成立时,苏州太平国发持有发行人 9,198,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5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太平国发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太平国发持有苏州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5 月 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3390837308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高新区金山东路6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太平国发(苏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岩) 成立日期 2015年5月28日 合伙期限 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 从事投资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太平国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太平国发(苏州)资本管理 1 200 0.784 有限公司 2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7,140 27.982 嘉兴卓如投资合伙企业(有 3 3,570 13.991 限合伙) 4 应旻子 2,652 10.393 5 万德祥 2,550 9.994 浩存投资管理(上海)合伙 6 2,550 9.994 企业(有限合伙) 7 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40 7.995 3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 姚丽亚 1,020 3.997 9 陆建新 1,020 3.997 10 张钦家 816 3.198 11 林丽美 816 3.198 12 郭秋颖 510 1.999 13 华品官 326.4 1.279 14 倪怡 306 1.199 合计 25,516.4 100.00 ⑨ 北京海德润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德润正”) 发行人成立时,北京海德润正持有发行人 7,059,6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海德润正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海德润正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注册号 110105009238008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221号(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 尹珺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12月28日 营业期限 200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海德润正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彼阳红太阳投资有限公司 999.00 99.90 2 尹珺 1.00 0.10 3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000.00 100.00 ⑩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 发行人成立时,太平人寿持有发行人 6,544,8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太平人寿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 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太平人寿持有上海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8436A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29-33层 法定代表人 王滨 注册资本 1,003,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84年11月17日 营业期限 1984年11月17日至不约定期限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 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 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 经营范围 团体短期健康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 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太平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753,253 75.10 2 金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124,873.50 12.45 荷兰富杰保险国际股份有限 3 124,873.50 12.45 公司 合计 1,003,000 100.00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光标”) 发行人成立时,蓝色光标持有发行人 6,199,2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72%。 4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蓝色光标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 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蓝色光标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注册号 110108004952150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二层A5-01 法定代表人 赵文权 注册资本 193,116.9473万元 成立日期 2002年11月4日 营业期限 2008年1月17日至长期 企业形象策划;营销信息咨询(中介除外);公关咨询;会议服务; 经营范围 公共关系专业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蓝色光标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赵文权 145,064,320 7.260 2 陈良华 128,606,281 6.430 3 许志平 110,671,336 5.540 4 吴铁 110,071,829 5.510 5 李芃 95,243,181 4.760 6 孙陶然 80,636,314 4.030 7 王舰 56,792,589 2.840 8 高鹏 34,936,626 1.750 9 中国银行-大成蓝筹稳健证券 30,306,886 1.520 投资基金 10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 27,457,024 1.370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达孜秦岭瑞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北京秦岭瑞才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统称“达孜秦岭瑞才”) 发行人成立时,达孜秦岭瑞才持有发行人 5,500,8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5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秦岭瑞才持有发行人 10,266,765 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2.8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秦岭瑞才持有达孜县工商局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63653064D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西藏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江苏拉萨展销中心3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景臻维融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烈) 成立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合伙期限 2010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0日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 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下期出资时间为2017年09月01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秦岭瑞才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权益分配比例 合伙人名称 号 元) (%) (%) 北京景臻维融科技有 1 1.5 0.0095 0.00 限公司 2 曹奕 6,533.469593 41.25 25.58 3 戴俊一 2,302.468056 14.54 7.34 4 陈杰 2,191.545607 13.84 17.19 5 邓保军 1,934.075000 12.21 6.17 6 黄图平 754.318889 4.76 2.40 7 高艳平 364.050605 2.30 4.84 4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 姚凯 299.254710 1.89 5.87 9 沈蓓 205.737613 1.30 4.04 10 徐彦之 187.034193 1.18 3.67 11 赵东辉 178.031105 1.12 2.94 12 周钢 145.823053 0.92 1.47 13 刘碧林 141.512363 0.89 5.28 14 周贤舜 130.315375 0.82 3.16 15 沈镇 127.183252 0.80 2.50 16 邵春生 116.658400 0.74 1.17 17 唐凌 72.911526 0.46 0.73 18 全伟 66.487051 0.42 1.91 19 单晓宇 51.038068 0.32 0.51 20 葛伟平 36.773214 0.23 3.23 合计 15,840.187673 100.00 100.00 苏州市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苏信”) 发行人成立时,苏州苏信持有发行人 3,484,8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9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苏信已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苏信持有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585540351T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苏州市竹辉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 陈磊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3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1月3日至长期 4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经营范围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苏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 1. 10,000.00 100.00 称“苏州信托”) 合计 10,000.00 100.00 民航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航投资”) 发行人成立时,民航投资持有发行人 3,445,2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9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民航投资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 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民航投资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33549089X6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40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03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高建明为代表) 成立日期 2015年3月23日 合伙期限 2015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 经营范围 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民航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4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1.00 2 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60,000 29.70 3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50,000 24.75 4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24.75 5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20,000 9.90 上海浩印投资合伙企业(有 6 20,000 9.90 限合伙) 合计 202,000 100.00 深圳市厚德前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 厚德前海”) 发行人成立时,深圳厚德前海持有发行人 3,445,2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9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厚德前海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厚德前海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并经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深圳厚德前海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07969684 类型 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主要经营场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宋歌) 成立日期 2013年10月17日 合伙期限 2013年10月17日至2063年10月17日 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 和发行基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厚德前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4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1 900,000 89.51 公司 海南思坦利国际经济技术合 2 100,000 9.95 作有限公司 深圳市厚德前海基金管理有 3 5,500 0.55 限公司 合计 1,005,500 100.00 达孜君合瑞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北京君合瑞才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达孜君合瑞才”) 发行人成立时,达孜君合瑞才持有发行人 3,376,8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9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君合瑞才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君合瑞才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99440590G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江苏拉萨展销中心22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众赢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索芳)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25日 合伙期限 2014年4月25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下期出资时间为2017年9月1日。 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经营范围 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君合瑞才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比例 权益分配比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号 (%) (%) 北京众赢天下科技有 1 6.424047 0.31 0.00 限公司 4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陈杰 1,238.661479 59.56 62.17 3 王国强 291.6461055 14.02 8.93 4 陈烈 117.419303 5.65 4.46 5 王珊珊 102.456567 4.93 3.57 6 王祖吉 63.591625 3.06 3.79 7 周琼 44.888206 2.16 2.68 8 温瑾 44.507776 2.14 2.23 9 杨惠 36.45576325 1.75 1.12 10 沈靖 30.305901 1.46 2.23 11 谈祥庆 29.925471 1.44 1.79 12 周启刚 18.227882 0.88 0.56 13 王蕴晖 15.343166 0.74 1.34 14 周剑 12.785972 0.61 1.12 15 汪涛 12.785972 0.61 1.12 16 张梦楠 12.785972 0.61 1.12 17 雷嘉健 0.7609 0.04 0.89 18 郭瑶 0.7609 0.04 0.89 合计 2,079.733008 100.00 100.00 北京盈生创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生”) 发行人成立时,北京盈生持有发行人 3,099,6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8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盈生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 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盈生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22605335E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知春路罗庄东里九号二单元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姜兆和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0年4月27日 营业期限 2000年4月27日至2050年4月26日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销售电子计算机软硬 件及外部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信息咨询;电 经营范围 子商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盈生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姜兆和 7,500 75.00 2 钱伟荣 1,000 10.00 3 韩 劲 400 4.00 4 雷 燕 400 4.00 5 李 聪 200 2.00 6 姜兆年 120 1.20 7 朱 岩 100 1.00 8 司 兵 100 1.00 9 马 琳 50 0.05 10 殷筱兰 50 0.05 11 李静 50 0.50 12 方芳 30 0.30 合计 10,000 100.00 古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玉资本”) 发行人成立时,古玉资本持有发行人 2,260,8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6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古玉资本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 变化。 4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古玉资本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67432533P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甲一号院2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林哲莹 注册资本 20,416.6667万元 成立日期 2011年1月12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月12日至2031年1月11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发放贷 经营范围 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古玉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北京新越方德投资管理有限 1 10,412.5 51.00 公司 2 苏州新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104.166667 25.00 3 福州元章贸易有限公司 4,900 24.00 合计 20,416.666667 100.00 达孜青城正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北京青城正恒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达孜青城正恒”) 发行人成立时,达孜青城正恒持有发行人 2,174,4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6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青城正恒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青城正恒持有达孜县工商局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4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994407935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西藏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江苏拉萨展销中心3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众泰睿恒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唐凌)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25日 合伙期限 2014年4月25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下期出资时间为2017 年09月01日;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 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 经营范围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所投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达孜青城正恒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权益分配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 (%) 北京众泰睿恒科技 1 3.539201 0.33 0.00 有限公司 2 陈杰 787.294438 72.90 51.12 3 冈栋俊 220.636730 20.43 13.87 4 曾祥涛 29.545041 2.74 2.08 5 秦楠 16.434580 1.52 1.39 6 姜玮 16.417635 1.52 1.39 7 顾庆杰 5.026422 0.47 0.90 8 朱宁涛 0.38043 0.04 0.69 9 刘媛媛 0.38043 0.04 0.69 10 祝军辉 0.301529 0.03 0.55 11 符秀兰 0.0001 0.00003 9.10 12 陈贻平 0.0001 0.00003 12.14 13 李文明 0.0001 0.00003 6.07 5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079.956736 100.00 100.00 北京创金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创金兴业”) 发行人成立时,北京创金兴业持有发行人 1,720,8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4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创金兴业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创金兴业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18182094H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6号楼5层510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创金合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文剑平为代表) 成立日期 2014年11月19日 合伙期限 2014年11月19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 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 经营范围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创金兴业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创金合成投资管理(北京)有 1 100 0.19 限公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 2 20,000 38.39 务中心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 3 4,000 7.68 公司 4 文剑平 2,000 3.84 5 李平 2,000 1.92 蓝色光标(上海)投资管理有 6 1,000 1.92 限公司 5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乐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 7 1,000 1.92 司 8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92 9 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 1.92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 10 1,000 1.92 司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11 1,000 1.92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梅泰诺”)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12 1,000 1.92 公司限 13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92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 14 1,000 1.92 司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 15 1,000 1.92 有限公司 天津汇智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 16 1,000 1.92 业(有限合伙)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17 1,000 1.92 公司 18 冯军 1,000 1.92 19 李明 1,000 1.92 20 池燕明 1,000 1.92 21 孙陶然 1,000 1.92 22 盛发强 1,000 1.92 23 刘锦成 1,000 1.92 24 刘泳 1,000 1.92 25 白厚善 1,000 1.92 26 王佳 1,000 1.92 27 周泽湘 1,000 1.92 28 李卫国 1,000 1.92 5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9 侯东 500 0.96 30 刘月霞 500 0.96 合计 52,100 100.00 ○21 北京梅泰诺 发行人成立时,北京梅泰诺持有发行人 1,551,6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4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梅泰诺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 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梅泰诺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66769980C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主楼30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张志勇 注册资本 19,043.0995万元 成立日期 2004年9月10日 营业期限 2004年9月10日至长期 专业承包;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销售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输电线路铁塔、智能通信机箱、 机柜;生产智能通信机箱、机柜(仅限外埠生产);以下项目限分 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输电线路铁塔。(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北京梅泰诺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张敏 44,690,000 23.47 2 贾明 11,686,956 6.14 3 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 6,895,000 3.62 资管鑫众 1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5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划 江西日月同辉投资管理有限公 4 6,573,913 3.45 司 5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5,607,743 2.94 6 张志勇 5,056,600 2.66 万家基金-民生银行-万家基金 7 4,608,072 2.42 恒赢定增 26 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梅泰 8 2,304,270 1.21 诺定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芜湖海厚泰捌号投资管理中心 9 2,304,247 1.21 (有限合伙)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 10 2,304,148 1.21 合伙) ○22 北京未名雅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未名雅集”) 发行人成立时,北京未名雅集持有发行人 1,551,6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4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未名雅集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未名雅集持有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75996973683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未名雅集文化传播中心(有限合伙)(委派杨岩为代表) 成立日期 2012年6月20日 合伙期限 2012年6月20日至2032年6月19日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北京未名雅集的出资结构如下: 5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北京未名雅集文化传播中心 1 600 12.00 (有限合伙) 2 俞敏洪 1,000 20.00 3 姚纳新 800 16.00 4 孙陶然 500 10.00 5 黄斯沉 500 10.00 6 李莹 500 10.00 7 杨岩 500 10.00 8 侯松容 200 4.00 9 冈栋俊 200 4.00 10 赵文权 100 2.00 11 吴细兵 100 2.00 合并 5,000 100.00 ○23 青海华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海华控”) 发行人成立时,青海华控持有发行人 619,2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1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海华控对发行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 变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海华控持有青海省工商局东川工业园区工 商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2900MA7521YUXH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6号科技孵化大厦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华控科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张扬) 成立日期 2013年2月21日 合伙期限 2013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4日 5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对非公开交易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股权进行投资,提供相关管理、 经营范围 咨询等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青海华控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北京华控科创投资顾问有限 1 75 0.50 公司 上海清控投资合伙企业(有 2 6,150 41.00 限合伙) 3 福建安大投资有限公司 3,000 20.00 北京汇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4 1,850 12.33 公司 翼城县华星实业有限责任公 5 1,000 6.67 司 林芝市米林朗辰投资有限公 6 1,000 6.67 司 7 陈鸿 1,000 6.67 8 广东龙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50 5.67 北京华控汇金管理咨询事务 9 75 0.50 所(普通合伙) 合计 15,000 100.00 (2)发起人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46名,其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成立时发行 的股份全部由该等发起人认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3)发起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拉卡拉有限的股权比例所对 应拉卡拉有限的净资产出资,拉卡拉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5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拉卡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不存在发 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拉卡拉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 2.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中李广雨、苏州苏信均已分 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给达孜秦岭瑞才、达孜昆仑新正,其余44名发 起人为发行人的全部现有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二) 1. (1)发起人的资格”。 发行人现有的主要由非发行人员工构成的股东中,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主体及其管理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备案号码 管理人名称 管理人登记号码 创金合成投资管理 1 北京创金兴业 S83463 P1024776 (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未名雅集文化 2 北京未名雅集 SD6755 传播中心(有限合 P1018170 伙) 深圳市厚德前海基 3 深圳厚德前海 SD2843 P1001462 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航投资管理有限 4 民航投资 S33191 P1008628 公司 太平国发(苏州) 5 苏州太平国发 S84270 P1014674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控科创投资 6 青海华控 SD4045 P1001963 顾问有限公司 7 古玉资本 SD3035 古玉资本 P101393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44名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想控股持有发行人31.38%股份, 5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联想控股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二)1.(1)发起人的资格”。 基于以下原因,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1) 持有发行人 31.3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联想控股未对发行人实施控 制。就该等事宜,联想控股已出具《关于未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控制 的声明函》,其确认如下: ① 截至上述声明函出具之日,联想控股与发行人的任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 在任何书面、口头或实际的一致行动关系。 ② 发行人董事会的现有成员中,仅李蓬为联想控股提名的董事;发行人现 有高级管理人员中不存在联想控股推荐的人员,且联想控股从未向发行人推荐过 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③ 联想控股对发行人仅为财务性投资入股,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不单 独或联合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联想控股自投资入股发行人以来,从未将发行人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 发行人其他股东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均在 10%以下,发行人的股权 结构较为分散,其他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单独决定发行人的经 营方针和重大事项,或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的公司行为。 (3) 在发行人的现任 4 名非独立董事中,孙陶然由其本人提名、戴启军 由其本人提名、张双喜由陈江涛提名、李蓬由联想控股提名,包括联想控股在内 的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董事会决议单独决定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 或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的公司行为。 (4) 发行人主要股东中的孙陶然和孙浩然为兄弟关系,其对发行人的合 计直接持股比例为 13.06%,不足以达到单独决定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 或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的公司行为的程度。除该等亲属关系外,发行人的主要股 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 (5) 基于以下原因,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过去两年内 没有发生变更: ① 在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因发行人引入投资者、股东向其他股 5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东或第三方转让股权或股份等有所变化,最高变化幅度约为 15%,该等 变化未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和控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未导致发行人出现 由有实际控制人变为无实际控制人或者由无实际控制人变为有实际控 制人的情形; ② 在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个别人员的自主选择 或发行人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发生了调整,但不构成重大变化,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二)2. 拉卡拉有限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的变化”; ③ 在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因其商业经营需 要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其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八、(二)3.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④ 在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业务经营正常、有序进行,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 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事宜未对其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⑤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约为 55.04%)已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有利于维持发行人上市后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发起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有作为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2.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 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法律障碍的情 形; 4. 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 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5. 发行人在其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中,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 入股的情形; 5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 拉卡拉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 风险; 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拉卡拉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拉卡拉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协议、款项支付 凭证; 3. 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 4. 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5.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拉卡拉有限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由拉卡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拉卡拉有限的设立、历次股权变更过程 如下: (1) 2005 年 公司成立 2004 年 12 月 26 日,北京有道创业投资中心(后更名为北京君联创业投资 有限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君联创投”)、孙陶然和雷军签署《北京乾坤 时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拉卡拉有限,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 6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6 年 9 月 21 日,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永恩验字[2006]第 A1579 号《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 2006 年 9 月 21 日,拉卡拉有限已收到君联创投、 孙陶然和雷军缴纳的合计 100 万元出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根据君联创投、孙陶然和雷军的 2004 年 12 月 28 日的《交存入资资金报告 单》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工商大厦支行于 2005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以及 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永恩验字(2006) 第 A1579 号《验资报告书》,君联创投、孙陶然和雷军均已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缴纳了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颁发并于 2004 年 2 月 15 日实施的《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 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 号)第(十三)条 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 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 额,并未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2005 年 1 月 6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向拉卡拉有限核发《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拉卡拉有限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君联创投 500,000 500,000 50.00 2 孙陶然 250,000 250,000 25.00 3 雷军 250,000 250,000 25.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100.00 (2) 2006 年 第一次股权转让和第一次变更公司名称 2006 年 2 月 10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出决议,同意君联创投将其对公司的 30 万元和 8 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邓保军和孙陶然,同意雷军将其对公司的 5.4 万 元、2.88 万元和 10.72 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戴启军、钱实穆和孙陶然,并同意公 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拉卡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等情况如下: 转让的出资额 单价(元/出资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价款(元) (元) 额) 1 邓保军 300,000.00 1.00 300,000.00 君联创投 2 孙陶然 80,000.00 1.00 80,000.00 3 戴启军 54,000.00 1.00 54,000.00 4 雷军 钱实穆 28,800.00 1.00 28,800.00 5 孙陶然 107,200.00 1.00 107,200.00 2006 年 3 月 13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孙陶然 437,200 43.72 2 邓保军 300,000 30.00 3 君联创投 120,000 12.00 4 雷军 60,000 6.00 5 戴启军 54,000 5.40 6 钱实穆 28,800 2.88 合计 1,000,000 100.00 (3) 2007 年 第二次变更公司名称 2007 年 11 月 6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北 京拉卡啦电子账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07 年 12 月 10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 2009 年 第三次变更公司名称 2009 年 9 月 25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北 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6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9 年 10 月 13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5) 2010 年 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 12 月 12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至 70,438,889 元,新增注册资本 69,438,889 元由全体原股东与新股东联想控股、 苏州信托、达孜秦岭瑞才、北京青城永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 京青城永创”)、天津众英桥、北京海德润正认缴。 2010 年 12 月 12 日,上述增资方(即全体原股东与联想控股等 6 名新股东) 与拉卡拉有限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共同向拉卡拉有限出资 250,172,354 元,其 中 69,438,889 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180,733,465 元计入资本公积,拉卡拉 有限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70,438,889 元。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增资单价 计入资本公积 序号 增资方 增资款(元) 认缴出资额(元) (元/出资 的金额(元) 额) 1 联想控股 180,695,806 27,387,592 153,308,214 6.60 2 苏州信托 15,000,000 1,758,796 13,241,204 8.53 3 君联创投 20,911,838 6,727,791 14,184,047 3.11 4 达孜秦岭瑞才 6,964,835 6,964,835 - 5 北京青城永创 6,433,390 6,433,390 - 6 天津众英桥 4,362,589 4,362,589 - 7 北京海德润正 3,564,710 3,564,710 - 8 孙陶然 6,536,250 6,536,250 - 1.00 9 雷军 1,998,127 1,998,127 - 10 邓保军 840,818 840,818 - 11 戴启军 2,128,523 2,128,523 - 12 钱实穆 735,468 735,468 - 合计 250,172,354 69,438,889 180,733,465 - 6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0 年 12 月 15 日,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东审字[2010] 第 08-27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12 月 15 日,拉卡拉有限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69,438,889 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12 月 17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27,387,592 38.88 2 孙陶然 6,973,450 9.90 3 达孜秦岭瑞才 6,964,835 9.89 4 君联创投 6,847,791 9.72 5 北京青城永创 6,433,390 9.13 6 天津众英桥 4,362,589 6.19 7 北京海德润正 3,564,710 5.06 8 戴启军 2,182,523 3.10 9 雷军 2,058,127 2.92 10 苏州信托 1,758,796 2.50 11 邓保军 1,140,818 1.62 12 钱实穆 764,268 1.09 合计 70,438,889 100.00 (6) 2010 年 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 12 月 20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 164,357,407 元转增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 70,438,889 元增加至 234,796,296 元,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2010 年 12 月 22 日,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东审字[2010] 第 08-27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12 月 22 日,拉卡拉有限资本公积 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64,357,407 元。 6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0 年 12 月 24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91,291,973 38.88 2 孙陶然 23,244,833 9.90 3 达孜秦岭瑞才 23,216,117 9.89 4 君联创投 22,825,970 9.72 5 北京青城永创 21,444,633 9.13 6 天津众英桥 14,541,963 6.19 7 北京海德润正 11,882,367 5.06 8 戴启军 7,275,077 3.10 9 雷军 6,860,423 2.92 10 苏州信托 5,862,653 2.50 11 邓保军 3,802,727 1.62 12 钱实穆 2,547,560 1.09 合计 234,796,296 100.00 (7) 2011 年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2 月 22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苏州信托将其持有 的公司 586.2653 万元出资转让给其子公司苏州苏信。 同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1,500 万元。 2012 年 2 月 21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91,291,973 38.88 6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孙陶然 23,244,833 9.90 3 达孜秦岭瑞才 23,216,117 9.89 4 君联创投 22,825,970 9.72 5 北京青城永创 21,444,633 9.13 6 天津众英桥 14,541,963 6.19 7 北京海德润正 11,882,367 5.06 8 戴启军 7,275,077 3.10 9 雷军 6,860,423 2.92 10 苏州苏信 5,862,653 2.50 11 邓保军 3,802,727 1.62 12 钱实穆 2,547,560 1.09 合计 234,796,296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发生上述股权转让时,苏州信托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苏州市国资委”)所间接控股的企业,其持有的拉 卡拉有限的股权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苏州苏信为苏州信托的全资子公司。 本所律师未能获得与本次股权股权转让相应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文 件。考虑到苏州苏信为苏州信托的全资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权转让不 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8) 2012 年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3 月 2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雷军、北京青城永创、 北京海德润正和苏州苏信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343.0049 万元、537.6821 万元、 594.2021 万元和 293.0047 万元出资转让给联想控股。 同日,上述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等情况如下: 转让的出资额 单价(元/出资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价款(元) (元) 额) 6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雷军 3,430,049.00 11,833,669.05 北京青城永 2 5,376,821.00 18,550,032.45 创 联想控股 3.45 北京海德润 3 5,942,021.00 20,499,972.45 正 4 苏州苏信 2,930,047.00 10,108,662.15 2012 年 6 月 14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108,970,911 46.41 2 孙陶然 23,244,833 9.90 3 达孜秦岭瑞才 23,216,117 9.89 4 君联创投 22,825,970 9.72 5 北京青城永创 16,067,812 6.843 6 天津众英桥 14,541,963 6.193 7 戴启军 7,275,077 3.098 8 北京海德润正 5,940,346 2.530 9 邓保军 3,802,727 1.620 10 雷军 3,430,374 1.461 11 苏州苏信 2,932,606 1.249 12 钱实穆 2,547,560 1.085 合计 234,796,296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苏州苏信向联想控股转让上述拉卡拉有限的股权时,苏 州苏信为国有控股公司苏州信托的全资子公司,其持有的拉卡拉有限的股权属于 企业国有产权。本所律师未能获得本次股权股权转让相应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审批文件。 本所律师同时注意到,苏州市国资委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批复的《关于苏州 6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核准意见》(苏国资改投 [2010]31 号)中已经指出,“按照重组协议的约定,在未来 36 个月内,联想控股 有权利按照 25%的年收益率,收购此次参与重组其他投资人持有的 50%的股 份” ,但转让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鉴于联想控股自苏州苏信所所受让的股权,占联想控股持有拉卡拉有限的全 部股权的比例较小,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股权转让未经审批事宜,不会导致发行 人的股权结构出现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 2012 年 第四次变更公司名称 2012 年 7 月 1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拉 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16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10) 2012 年 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9 月 1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钱实穆将其持有的公 司 150 万元出资转让给古玉资本。 同日,上述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150 万元。 2012 年 9 月 27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108,970,911 46.41 2 孙陶然 23,244,833 9.90 3 达孜秦岭瑞才 23,216,117 9.89 4 君联创投 22,825,970 9.72 5 北京青城永创 16,067,812 6.84 6 天津众英桥 14,541,963 6.19 7 戴启军 7,275,077 3.10 6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 北京海德润正 5,940,346 2.53 9 邓保军 3,802,727 1.62 10 雷军 3,430,374 1.46 11 苏州苏信 2,932,606 1.25 12 古玉资本 1,500,000 0.64 13 钱实穆 1,047,560 0.45 合计 234,796,296 100.00 (11) 2014 年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7 月 1 日,钱实穆与古玉资本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向其转让拉 卡拉有限的相应出资;2014 年 1 月 24 日,君联创投等转让方分别与孙浩然等受 让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向其转让拉卡拉有限的相应出资。主要情况如下: 转让的出资额 单价(元/出资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价款(元) (元) 额) 1 钱实穆 古玉资本 402,151 1.00 402,151 2 孙浩然 6,841,563 2.76 18,912,765.02 3 君联创投 戴启军 2,536,201 2.76 7,011,259.94 4 徐氢 1,267,900 2.76 3,505,629.97 达孜昆仑新 5 4,108,647 0.30 1,232,594.00 正 达孜君合瑞 6 1,077,898 0.30 323,369.00 才 达孜青城正 7 604,090 0.30 181,285.26 恒 达孜秦岭瑞 8 才 张洪林 2,536,200 0.30 760,860.39 9 徐氢 4,184,932 0.30 1,255,424.35 10 房建国 1,521,721 0.30 456,516.00 11 曹奕 507,240 0.30 152,172.00 12 唐凌 380,430 0.30 114,129.00 6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3 周钢 507,240 0.30 152,172.00 14 李广雨 507,240 0.30 152,172.00 15 黄图平 253,620 0.30 76,086.00 16 邹铁山 380,430 0.30 114,129.00 17 邓大权 266,301 0.30 79,890.00 18 王荣国 1,077,885 0.30 323,365.00 19 田文凯 253,620 0.30 76,086.00 20 陈杰 507,240 0.30 152,172.00 21 韩吉韬 253,620 0.30 76,086.00 22 陈烈 420,058 0.30 126,017.00 23 陈灏 1,521,720 0.30 456,516.00 达孜青城正 24 310,995 0.30 93,262.07 恒 25 孙浩然 9,497,564 0.30 2,849,329.33 26 北京青城永 黄图平 1,186,851 0.30 356,055.22 创 27 陈灏 1,268,101 0.30 380,430.14 28 佟颖 2,536,201 0.30 760,860.29 29 苏勇 1,268,100 0.30 380,430.14 2014 年 4 月 21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4 年 5 月 26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本次变更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108,970,911 46.41 2 孙陶然 23,244,833 9.90 3 孙浩然 16,339,127 6.96 4 天津众英桥 14,541,963 6.19 7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君联创投 12,180,306 5.19 6 戴启军 9,811,279 4.18 7 北京海德润正 5,940,346 2.53 8 徐氢 5,452,832 2.32 9 达孜昆仑新正 4,108,647 1.75 10 邓保军 3,802,727 1.62 11 雷军 3,430,374 1.46 12 苏州苏信 2,932,606 1.25 13 陈灏 2,789,821 1.19 14 佟颖 2,536,201 1.08 15 张洪林 2,536,199 1.08 16 达孜秦岭瑞才 2,345,985 1.00 17 古玉资本 1,902,151 0.81 18 房建国 1,521,721 0.65 19 黄图平 1,440,471 0.61 20 苏勇 1,268,100 0.54 21 王荣国 1,077,885 0.46 22 达孜君合瑞才 1,077,898 0.46 23 达孜青城正恒 915,085 0.39 24 钱实穆 645,409 0.28 25 曹奕 507,240 0.22 26 周钢 507,240 0.22 27 李广雨 507,240 0.22 28 陈杰 507,240 0.22 29 陈烈 420,058 0.18 30 唐凌 380,430 0.16 7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1 邹铁山 380,430 0.16 32 邓大权 266,301 0.11 33 田文凯 253,620 0.11 34 韩吉韬 253,620 0.11 合计 234,796,296 100.00 (12) 2014 年 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及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8 月 25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60,884,774 元,新增注册资本 26,088,478 元均由陈江涛、蓝色光标等 7 名新股 东认缴;同意君联创投等转让方向拉萨台宝南山等受让方转让拉卡拉有限的相应 出资。 ① 增加注册资本 2014 年 6 月 9 日,陈江涛、蓝色光标等 7 名新股东与拉卡拉有限、联想控 股等全体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上述 7 名新股东向拉卡拉有限出资 300,000,000 元,其中 26,088,478 元计入注册资本,273,911,522 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计入资本公积 增资单价(元/ 序号 增资方 增资款(元) (元) 的金额(元) 出资额) 1 陈江涛 100,000,000 8,696,159 91,303,841 2 蓝色光标 60,000,000 5,217,695 54,782,305 3 北京梅泰诺 15,000,000 1,304,424 13,695,576 4 北京未名雅集 15,000,000 1,304,424 13,695,576 11.50 5 北京盈生 30,000,000 2,608,848 27,391,152 6 拉萨台宝南山 74,000,000 6,435,158 67,564,842 7 青海华控 6,000,000 521,770 5,478,230 合计 300,000,000 26,088,478 273,911,522 - 2014 年 7 月 7 日,北京筑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筑标审字[2014]265 号《验资 报告》,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23,479.6296 万元变更为 26,088.4774 万元。 7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9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银函[2014]405 号文,同意拉卡拉有限 增加注册资本至 260,884,774 元,新增注册资本均由陈江涛、蓝色光标等 7 名新 股东以货币形式认缴。 根据《增资协议》,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108,970,911 41.77 2 孙陶然 23,244,833 8.91 3 孙浩然 16,339,127 6.26 4 天津众英桥 14,541,963 5.57 5 君联创投 12,180,306 4.67 6 戴启军 9,811,279 3.76 7 陈江涛 8,696,159 3.33 8 拉萨台宝南山 6,435,158 2.47 9 北京海德润正 5,940,346 2.28 10 徐氢 5,452,832 2.09 11 蓝色光标 5,217,695 2.00 12 达孜昆仑新正 4,108,647 1.58 13 邓保军 3,802,727 1.46 14 雷军 3,430,374 1.32 15 苏州苏信 2,932,606 1.12 16 陈灏 2,789,821 1.07 17 北京盈生 2,608,848 1.00 18 佟颖 2,536,201 0.97 19 张洪林 2,536,199 0.97 20 达孜秦岭瑞才 2,345,985 0.90 21 古玉资本 1,902,151 0.73 7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 房建国 1,521,721 0.58 23 黄图平 1,440,471 0.55 24 北京梅泰诺 1,304,424 0.50 25 北京未名雅集 1,304,424 0.50 26 苏勇 1,268,100 0.49 27 王荣国 1,077,885 0.41 28 达孜君合瑞才 1,077,898 0.41 29 达孜青城正恒 915,085 0.35 30 青海华控 521,769 0.20 31 钱实穆 645,409 0.25 32 曹奕 507,240 0.19 33 周钢 507,240 0.19 34 李广雨 507,240 0.19 35 陈杰 507,240 0.19 36 陈烈 420,058 0.16 37 唐凌 380,430 0.15 38 邹铁山 380,430 0.15 39 邓大权 266,301 0.10 40 田文凯 253,620 0.10 41 韩吉韬 253,620 0.10 合计 260,884,774 100.00 ② 股权转让 2014 年 6 月 9 日,君联创投等转让方分别与相关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向相关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拉卡拉有限的相应股权,主要情况如下: 转让的出资额 单价(元/出资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价款(元) (元) 额) 1 君联创投 达孜秦岭瑞才 2,282,581 11.50 26,248,149.52 7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达孜君合瑞才 1,762,660 20,269,404.35 3 达孜青城正恒 913,105 10,499,259.81 4 达孜鹤鸣永创 1,261,889 14,511,697.77 5 钱实穆 1,902,151 21,873,457.93 6 房建国 507,240 5,832,922.12 7 曹奕 253,620 2,916,461.06 8 唐凌 126,810 1,458,230.53 9 周钢 380,430 4,374,691.59 10 李广雨 253,620 2,916,461.06 11 黄图平 253,620 2,916,461.06 12 邹铁山 126,810 1,458,230.53 13 邓大权 253,620 2,916,461.06 14 王荣国 253,620 2,916,461.06 15 田文凯 634,050 7,291,152.64 16 陈杰 380,430 4,374,691.59 17 韩吉韬 380,430 4,374,691.59 18 陈烈 253,620 2,916,461.06 19 钱实穆 拉萨台宝南山 2,547,560 29,295,224 20 达孜鹤鸣永创 9,266,996 106,563,416.36 联想控股 21 达孜昆仑新正 4,641,248 53,371,237.35 22 天津众英桥 拉萨台宝南山 3,426,287 39,400,000 注:钱实穆向拉萨台宝南山转让的 2,547,560 元出资中,包含同日君联创投向钱实穆转 让的 1,902,151 元出资。 2014 年 8 月 26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上述变更登记的决定。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出具银支付[2014]259 号文, 同意上述拉卡拉有限股权的转让,并同意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转让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7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95,062,667 36.44 2 孙陶然 23,244,833 8.91 3 孙浩然 16,339,127 6.26 4 拉萨台宝南山 12,409,006 4.76 5 天津众英桥 11,115,675 4.26 6 达孜鹤鸣永创 10,528,885 4.04 7 戴启军 9,811,278 3.76 8 达孜昆仑新正 8,749,895 3.35 9 陈江涛 8,696,159 3.33 10 北京海德润正 5,940,346 2.28 11 徐氢 5,452,832 2.09 12 蓝色光标 5,217,695 2.00 13 达孜秦岭瑞才 4,628,566 1.77 14 邓保军 3,802,727 1.46 15 雷军 3,430,374 1.32 16 苏州苏信 2,932,606 1.12 17 达孜君合瑞才 2,840,558 1.09 18 陈灏 2,789,821 1.07 19 北京盈生 2,608,848 1.00 20 张洪林 2,536,200 0.97 21 佟颖 2,536,201 0.97 22 房建国 2,028,961 0.78 23 古玉资本 1,902,151 0.73 24 达孜青城正恒 1,828,190 0.70 25 黄图平 1,694,091 0.65 7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6 王荣国 1,331,505 0.51 27 北京梅泰诺 1,304,424 0.50 28 北京未名雅集 1,304,424 0.50 29 苏勇 1,268,100 0.49 30 周钢 887,670 0.34 31 陈杰 887,670 0.34 32 田文凯 887,670 0.34 33 李广雨 760,860 0.29 34 曹奕 760,860 0.29 35 陈烈 673,678 0.26 36 韩吉韬 634,050 0.24 37 青海华控 521,770 0.20 38 邓大权 519,921 0.20 39 唐凌 507,240 0.19 40 邹铁山 507,240 0.19 合计 260,884,774 100.00 (13) 2015 年 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5 月 22 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02,916,210 元,新增注册资本 42,031,436 元由太平人寿等 6 名新股东和陈江涛、 达孜鹤鸣永创认缴。 2015 年 6 月 6 日,太平人寿等 6 名新股东、陈江涛、达孜鹤鸣永创与联想 控股等全体原股东、拉卡拉有限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上述 6 名新股东和陈江 涛、达孜鹤鸣永创向拉卡拉有限出资 1,450,000,000 元,其中 42,031,436 元计入 注册资本,1,407,968,564 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计入资本公积的 增资单价(元 序号 增资方 增资款(元) (元) 金额(元) /出资额) 7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太平人寿 190,000,000 5,507,567.45 184,492,432.55 2 苏州太平国发 267,000,000 7,739,581.63 259,260,418.37 3 大地财险 300,000,000 8,696,159.13 291,303,840.87 4 北京创金兴业 50,000,000 1,449,359.86 48,550,640.14 34.50 5 民航投资 100,000,000 2,898,719.71 97,101,280.29 6 深圳厚德前海 100,000,000 2,898,719.71 97,101,280.29 7 达孜鹤鸣永创 219,500,000 6,362,689.77 213,137,310.23 8 陈江涛 223,500,000 6,478,638.55 217,021,361.45 合计 1,450,000,000 42,031,435.81 1,407,968,564.19 34.50 2015 年 6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银管发 2015[200]号文,同意太平人 寿等 6 名新股东、陈江涛、达孜鹤鸣永创共同向拉卡拉有限出资 1,450,000,000 元,其中 42,031,436 元增至公司注册资本,1,407,968,564 元进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5 年 6 月 29 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做出准予上述变更登记的决定。 2015 年 7 月 15 日,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鼎 会字[2015]03-309 号《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 2015 年 6 月 25 日,拉卡拉有限 已收到太平人寿等 6 名新股东、陈江涛、达孜鹤鸣永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42,031,435.81 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拉卡拉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95,062,667 31.38 2 孙陶然 23,244,833 7.67 3 达孜鹤鸣永创 16,891,575 5.58 4 孙浩然 16,339,127 5.39 5 陈江涛 15,174,798 5.01 6 拉萨台宝南山 12,409,006 4.10 7 天津众英桥 11,115,675 3.67 7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 戴启军 9,811,278 3.24 9 达孜昆仑新正 8,749,895 2.89 10 大地财险 8,696,159 2.87 11 苏州太平国发 7,739,582 2.56 12 北京海德润正 5,940,346 1.96 13 太平人寿 5,507,567 1.82 14 徐氢 5,452,832 1.80 15 蓝色光标 5,217,695 1.72 16 达孜秦岭瑞才 4,628,566 1.53 17 邓保军 3,802,727 1.26 18 雷军 3,430,374 1.13 19 苏州苏信 2,932,606 0.97 20 深圳厚德前海 2,898,720 0.96 21 民航投资 2,898,720 0.96 22 达孜君合瑞才 2,840,558 0.94 23 陈灏 2,789,821 0.92 24 北京盈生 2,608,848 0.86 25 佟颖 2,536,201 0.84 26 张洪林 2,536,200 0.84 27 房建国 2,028,961 0.67 28 古玉资本 1,902,151 0.63 29 达孜青城正恒 1,828,190 0.60 30 黄图平 1,694,091 0.56 31 北京创金兴业 1,449,360 0.48 32 王荣国 1,331,505 0.44 33 北京梅泰诺 1,304,424 0.43 7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4 北京未名雅集 1,304,424 0.43 35 苏勇 1,268,100 0.42 36 陈杰 887,670 0.29 37 田文凯 887,670 0.29 38 周钢 887,670 0.29 39 曹奕 760,860 0.25 40 李广雨 760,860 0.25 41 陈烈 673,678 0.22 42 韩吉韬 634,050 0.21 43 邓大权 519,921 0.17 44 青海华控 521,770 0.17 45 唐凌 507,240 0.17 46 邹铁山 507,240 0.17 合计 302,916,210 1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前述2011年12月苏州信托将其所持拉卡拉有限 586.2653万元出资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苏州苏信、2012年3月苏州苏信将其所持 拉卡拉有限293.0047万元出资转让给联想控股未相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批准外,拉卡拉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已经经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备程 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该等未经批准的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重大障碍。 2.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发行人由拉卡拉有限于2015年12月整体变更设立,其过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比例(%) 1 联想控股 112,978,800 31.38 2 孙陶然 27,626,400 7.67 8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达孜鹤鸣永创 20,073,600 5.58 4 孙浩然 19,418,400 5.39 5 陈江涛 18,036,000 5.01 6 拉萨台宝南山 14,749,200 4.10 7 天津众英桥 13,212,000 3.67 8 戴启军 11660400 3.24 9 达孜昆仑新正 10,400,400 2.89 10 大地财产 10,335,600 2.87 11 苏州太平国发 9,198,000 2.56 12 北京海德润正 7,059,600 1.96 13 太平人寿 6,544,800 1.82 14 徐氢 6,480,000 1.80 15 蓝色光标 6,199,200 1.72 16 达孜秦岭瑞才 5,500,800 1.53 17 邓保军 4,518,000 1.26 18 雷军 4,075,200 1.13 19 苏州苏信 3,484,800 0.97 20 民航投资 3,445,200 0.96 21 深圳厚德前海 3,445,200 0.96 22 达孜君合瑞才 3,376,800 0.94 23 陈灏 3,315,600 0.92 24 北京盈生 3,099,600 0.86 25 佟颖 3,013,200 0.84 26 张洪林 3,013,200 0.84 27 房建国 2,412,000 0.67 28 古玉资本 2,260,800 0.63 8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9 达孜青城正恒 2,174,400 0.60 30 黄图平 2,012,400 0.56 31 北京创金兴业 1,720,800 0.48 32 王荣国 1,584,000 0.44 33 北京梅泰诺 1,551,600 0.43 34 北京未名雅集 1,551,600 0.43 35 苏勇 1,508,400 0.42 36 陈杰 1,054,800 0.29 37 田文凯 1,054,800 0.29 38 周钢 1,054,800 0.29 39 曹奕 903,600 0.25 40 李广雨 903,600 0.25 41 陈烈 799,200 0.22 42 韩吉韬 752,400 0.21 43 唐凌 601,200 0.17 44 邹铁山 601,200 0.17 45 邓大权 619,200 0.17 46 青海华控 619,200 0.17 合计 360,0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出具的声明,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 3.发行人成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序 股份转让数 转让价格(元/ 转让协议签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价款(元) 号 量(股) 股) 署日 8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苏信 1 达孜昆仑新正 3,484,800 30.86 107,530,000.00 2016.11.10 (注) 2 陈灏 达孜昆仑新正 539,879 30.56 16,496,302.78 2016.11.9 3 张洪林 达孜秦岭瑞才 1,507,071 30.56 46,049,391.67 2016.11.9 4 陈灏 达孜秦岭瑞才 1,060,121 30.56 32,392,586.11 2016.11.9 5 李广雨 达孜秦岭瑞才 903,600 28.88 26,100,129.26 2016.11.9 6 王荣国 达孜秦岭瑞才 632,970 30.56 19,340,750.00 2016.11.9 7 韩吉韬 达孜秦岭瑞才 601,920 8.31 5,000,000.00 2016.11.9 8 邹铁山 达孜秦岭瑞才 60,283 30.56 1,841,980.56 2016.11.9 注: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苏州苏信就发行人 3,484,800 股 股份的转让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通过该公开 挂牌程序,达孜昆仑新正被确定为该等股份转让的成交方。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出具银支付[2016]390 号文, 同意发行人上述股权结构变更。 经核查,上述股份转让的相关转让方与受让方均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股份转 让协议,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4.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5.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其他安排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和调查问卷,发行人的各股东现均为其名下 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其所持股份均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 所持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质押、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设置、 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长孙陶然、总经理舒世忠、财务 总监周钢等人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合同; 2.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3.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经营资质文件; 4. 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查询发行人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情 况; 5. 访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 6. 核查发行人有关正在办理清算和注销手续的相关控股子公司的书面说明 以及相关注销审批文件; 7. 核查发行人已经转让的相关子公司的基本资料; 8. 查阅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主营业务及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合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和公司章程、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董事长孙 陶然、总经理舒世忠和财务总监周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业务,主要包括商户收单、个人支付(线下便民支付、移 动支付)。 发行人目前经营的上述主营业务未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中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通过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小贷”)等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已将所持北京小贷等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相关资产和业务等被一同剥离。 8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1)转让10家子公司股 权”。 (2)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① 发行人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于2016年12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记载的发行人经营范围为: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受理;移动电话支付(中 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 主研发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设立了43家分公司,该等分公司的 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1。 经核查,上述经营范围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情况及该等子 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发行人持股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比例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 拉卡拉商务服务有限 投资管理,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公司(原名“昆仑联新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 1 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100% 络系统集成、数据处理,电子设备销售、租 (以下简称“拉卡拉商 赁、维护,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依法须经 服”)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北京拉卡拉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 有限公司(原名“北京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 2 100% 发布广告;企业策划;计算机系统服务;投 昆仑青城科技有限公 司”) 资咨询;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8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会务服务,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电子 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 拉卡拉云商网络有限 算机软硬件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3 公司(以下简称“拉卡 100%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拉云商网络”) 电子设备的销售、租赁、维护,广告设计制 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 咨询);网上销售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 像制品;食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 产品、电器产品、通讯器材(不含卫星电视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照相器材、 办公用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汽车配件、 金银珠宝首饰、工艺品、服装鞋帽、化妆品、 拉卡拉云商科技有限 卫生用品、针纺织品、钟表眼镜、体育用品、 4 公司(以下简称“拉卡 100% 文具用品、洗涤用品、厨房用品、家具、玩 拉云商科技”) 具、灯具、建筑及装饰材料的销售;日用百 货的零售;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 络系统集成、数据处理;电子设备的销售、 租赁、维护;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推广;设计、制作广告;数据处理;企 达孜弘诚科技发展有 5 100% 业总部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技术 限公司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企业依 北京拉卡拉云闪科技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6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00%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北京云闪”)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深圳拉卡拉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原名 工程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通讯设备、网络设 7 100% “深圳市鹏讯信息技 备、智能卡的销售;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营 术有限公司”)(注A) 销策划。 西安西投拉卡拉信息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开发、 技术咨 8 100%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8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称“西安拉卡拉”)(注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子产品 A) 的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专控及前置 许可项目)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计算 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接 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 北京顺维无限科技有 70%(通过 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 9 限公司(以下简称“顺 拉卡拉云商 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 维无限”) 科技持有) 程外包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销售食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航空机票销售代理;销售电子产 品、机械设备、家用电器、文具用品、体育 用品、通讯设备、医疗器械I类、照相器材、 拉卡拉汇积天下技术 汽车零配件、工艺品、首饰、服装、鞋帽、 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63.20%(通 针、纺织品、化妆品、厨房用具、玩具、日 (原名“北京嘉富通网 过拉卡拉云 10 用杂货、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设计、制作、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 商科技持 代理、发布广告;火车票销售代理。(企业 下统称“拉卡拉汇积天 有)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 下”) 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电子技术开发、电子技术转让、电子技术服 西藏云闪科技有限公 直接持股 务、电子技术咨询、电子技术推广;销售电 11 司(以下简称“西藏云 70% 子产品及自行开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闪”)(注B)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注: A.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表第7项的深圳拉卡拉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第8项的西安拉卡拉正在进行清算,拟于清算完毕后注销,其中西安拉卡拉已取得国税和地 税的注销登记批准文件。 B.发行人所持西藏云闪的70%股权中,包括自发行人的参股企业北京拉卡拉互联网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原名“北京拉卡拉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 称“拉卡拉基金”)处受让的30%股权。拉卡拉基金已于2017年1月16日与发行人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西藏云闪3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转让自该转让协议生效之 日起生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准备过程中。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8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自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③ 股权已转让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6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相关交易文 件,发行人已将其持有的部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联想控股和孙陶然共同出 资设立的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公司。 在上述转让完成前后,上述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出资结构等其他基本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 (1)转让 10 家子公司股权”。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 情况如下: 序 名称 证书/批复 主要业务内容 有效期限 号 银行卡收单(全国);互联网支付; 2021年5月 1 发行人 《支付业务许可证》(注) 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 2日 预付卡受理(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1. 同意包括拉卡拉有限在内的5 关于易智付科技(北京) 家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 有限公司等5家支付机构 汇支付业务试点;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 2. 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 拉 卡 拉 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 2 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 - 有限 复[2014]25号)、《国家外 内个人; 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关于扩大跨境外汇支付试 3. 拉卡拉有限的业务范围包括货 点业务范围的通知》(京汇 物贸易、航空机票、酒店住宿、 [2015]90号) 旅游服务、留学教育和国际展览。 《广东省银行与支付机构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与拉卡拉支付 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 拉 卡 拉 有限公司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 3 业务备案通知书》(受理编 - 有限 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 号:广州银跨支付备 币结算服务。 (2015)002号) 《关于对拉卡拉支付有限 1. 对拉卡拉有限在中信银行监督 公司备案为基金销售支付 下开展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不 拉 卡 拉 4 结算机构无异议的函》(证 持异议; - 有限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 对拉卡拉有限在中信银行钱江 [2014]989号) 支行开立的账户备案无异议;对 8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在光大银行闸北支行开立 的账户备案无异议。 《关于对拉卡拉支付有限 1. 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的支付归集 拉 卡 拉 公司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 分账户备案无异议。 5 - 有限 用账户备案无异议的函》 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 (机构部函[2015]303号) 苑支行。 1. 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建信基 金(1家); 《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 拉 卡 拉 2. 监督银行:中信银行; 6 结算机构名录(2015年11 - 有限 月)》 3. 首次备案时间:2014年8月; 4. 网址:www.lakala.com 注:发行人原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Z2002511000017)有效期至 2016 年 5 月 2 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 第 17 号》及该公告的附件《27 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决定》,发行人的 许可证书已得到续展,续展后有效期限截至 2021 年 5 月 2 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尚未收到新的许可证书。经访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其说明该等证书尚未制作完毕,故暂未向发行人发放新证书。 2.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中记载的发行人收入来源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3.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拉卡拉有限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等,发行人 最近三年和一期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变更前经营范围 变更后经营范围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 视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 银行卡收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 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1 2014.2 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未取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 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2 2014.12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 8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视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 视支付;预付卡受理;移动电话支 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 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日)。技 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 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 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开展经营活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 视支付;预付卡受理;移动电话支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 视支付;预付卡受理;移动电话支 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技术 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2日)。技 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3 2016.12 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 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 发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营活动)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变更行为合法、 有效,该等变更未导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的情况如 下: 单位:元 项 目 2016 年度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主营业务 1,993,980,884.68 1,588,389,420.39 915,228,435.08 617,079,272.53 营业收入 1,993,980,884.68 1,588,389,420.39 915,228,435.08 617,079,272.53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和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均为100%,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 种业务,即第三方支付业务。 5.发行人持续经营 9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 由,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也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或潜在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4.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 作: 1. 核查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调查问卷和声 明; 2. 核查发行人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 3.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 站查询发行人关联企业的信息; 4. 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主要关联交易涉及的协议、财务凭证; 5. 核查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会议文件; 9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 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7. 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8. 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 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查阅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11. 查阅发行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 有关申报材料。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想控股持有发行人 31.38%股份、孙陶然 持有发行人 7.67%股份、达孜鹤鸣永创持有发行人 5.58%股份、孙浩然持有发行 人 5.39%股份、陈江涛持有发行人 5.01%股份。 (2)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企业股东控制的企业 ①联想控股控制的全部企业均为关联方,其中联想控股控制的重要子公司的 基本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比例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1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30.91 电脑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南明有限公司 100.00 投资管理。 9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 联想控股(天津) 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 3 100.00 有限公司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 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 定的按规定办理。) 项目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创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 西藏东方企慧投资 询;资产管理;技术的开发、转让、推广; 4 100.00 有限公司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以工商登记机 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 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 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 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 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北京联想之星创业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5 100.00 投资有限公司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 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 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 天津联想之星创业 6 100.00 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 投资有限公司 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 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 定的按规定办理。) 开发汽车管理软件;汽车服务信息咨询。(依 北京华夏联合汽车 7 100.00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机械设备租赁;种 植花卉;销售花、草及观赏植物、饲料、农 8 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药(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推广服 务;基础软件服务;仓储服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9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技 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承办展览展示; 基础软件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 种植谷物;仓储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9 联泓集团有限公司 98.26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仓储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包装服务;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 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 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增益供应链有限公 10 94.00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司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 正奇安徽金融控股 11 92.00 企业并购重组;投资管理及咨询;理财信息 有限公司 咨询。 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写字楼出租;物业管 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承 融科物业投资有限 12 75.00 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 公司 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藏考拉科技发展 电子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及推广;互联网 13 有限公司(以下简 67.00 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称“西藏考拉”)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14 联想投资有限公司 55.30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拜博医疗集团有限 口腔医疗及其它医疗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II 15 54.90 公司 类定制式义齿的生产、销售;三类医用超声 9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仪器及有关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临 床检验分析仪器,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 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 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软件;二类 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医用射线防护用 品、装置,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 科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的批 发、零售;口腔及其它医疗服务(仅限于分 支机构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②达孜鹤鸣永创未控制任何企业。 (3)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 ① 孙陶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其他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北京昆仑瑞才科技 持股 100%,并担任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1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服务(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租赁业务(外商投资企业需持批文、批 准证书经营);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广州拉卡拉融资租 直接和间接持股合 2 (外商投资企业需持批文、批准证书经 赁有限公司 计约 60% 营);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外商 投资企业需持批文、批准证书经营);具 体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电子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及推广;互 3 西藏考拉 担任董事长 联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互联网资产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信息 咨询服务;金融类应用软件技术开发、 天津昆仑互联网资 转让及软件技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 4 产交易中心有限责 担任执行董事 询服务;市场调研及数据分析服务。(依 任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拉卡拉科技发展有 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5 担任执行董事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设计、制作广告; 限公司 数据处理;企业管理(不含投资管理和 9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投资咨询业务;不含金融、证券、保险 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 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 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 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资产管理(不 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 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 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 和相关衍生业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 网信息服务;金融科技技术开发、咨询、 服务;P2P 业务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企业管理咨询。 (领取本执照后,应到所在地的中国人 考拉征信服务有限 担任执行董事、经 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 6 公司(以下简称“考 理 分支机构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拉征信”)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经济贸易咨询;劳务派遣;家庭劳务服 务;健康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 诊疗活动除外);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组 颐年康盛咨询服务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技术 7 担任副董事长 (北京)有限公司 推广服务;销售医疗器械(限 I 类)、文 化用品、工艺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互联网络信息服务(除新闻、出版、教 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 内容;含利用自有网站发布网络广告);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4 日);出版物零售;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数据处理;基础 8 担任独立董事 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 限公司 服务;计算机维修;企业管理咨询;经 济贸易咨询;房地产咨询;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文化 用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日用 品、工艺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装 饰材料、通讯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制作网络广告; 9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征信服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出 租办公用房;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西藏考拉金科网络 电子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推广;互 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联网(不含金融、电信、银行的延伸业 9 担任董事 (以下简称“西藏 务)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考拉金科”)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策 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 场调查;家庭劳务服务;会议务服务; 文化咨询、教育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 北京未名雅集文化 10 担任董事 动;家居装饰;翻译服务;摄影扩印服 发展有限公司 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产 品设计、装饰物品及流行物品款式设计、 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未取得 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金融软件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 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 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 北京联想金服科技 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 11 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软件开 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 业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推广服 北京慧谷家族文化 12 担任董事 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 传媒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未经专项许 可的项目除外)、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 备、机械电器设备、文化办公设备、通 13 担任董事 讯设备、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材料;承 股份有限公司 接计算机系统网络工程;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生产 IC 卡 9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读写机具产品;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 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 的商用密码产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实 行定点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6 年 09 月 22 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 密码产品开发、生产(国家密码管理机 构实行定点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8 年 05 月 26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 生产船舶电子集成系统;销售开发后的 产品、通信设备、五金交电、船舶电子 设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 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 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14 担任独立董事 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片剂、颗粒剂、胶囊剂、小 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原料药(钆 喷酸葡胺、碘海醇、格列美脲、瑞格列 奈);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含写字间出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 15 担任独立董事 租)。(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有限公司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研究开发电子支付技术、信息技术;销 售仪表仪器、电器设备、自动化控制系 昆仑天地科技发展 统、电子设备及自主研发产品;系统集 16 担任经理 有限公司 成;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计算机技术培训【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Pulchritude Kunlun 持股 100%,并担任 17 投资管理 Limited 董事 通过 Pulchritude Lakala Group 18 Kunlun Limited 持 投资管理 Limited 股 100% Lakala Limited(香 通过 Lakala Group 19 投资管理 港公司) Limited 持股 100%, 9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并担任董事 Capitalsino Management Limited(其注册证 书记载的中文名为 持股 49.63%,并担 20 投资管理 任董事 “京华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统称“京 华公司”) Empangi Investments Limited 持股 50%,并担任 21 (以下简称 投资管理 “Empangi 董事 Investments”) ② 孙浩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其他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技术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随 持有 95 %财产份 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 缘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1 额,并担任执行事 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合伙)(以下简称“拉萨 务合伙人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 随缘”) 项目。】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种植蔬菜、苹果、山楂、海棠、谷 物、薯类、豆类;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销 一分地农业科技发展 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2 担任董事 (北京)有限公司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棋 牌);文艺创作;版权转让与代理服 务;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动漫 产品(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北京欢悦时代文化传媒 3 担任董事 2017 年 07 月 28 日)。(企业依法自 有限公司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深圳市葡萄信息技术有 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4 担任董事 开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维护; 限公司 互联网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 9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集成;从事广告业务;经营电子商 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水果及鲜花 购销;家政服务、清洁服务(不含 餐具消毒);家用电器上门维修;健 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③ 陈江涛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 其他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未经专项许 可的项目除外)、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 备、机械电器设备、文化办公设备、通 讯设备、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材料;承 接计算机系统网络工程;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生产 IC 卡 陈江涛控制的 读写机具产品;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 1 企业,担任董 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 有限公司 事长 的商用密码产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实 行定点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6 年 09 月 22 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 密码产品开发、生产(国家密码管理机 构实行定点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8 年 05 月 26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投资咨询;市场调查。(“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持股 89%,并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担任执行董 北京中天涌慧投资咨询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2 事、经理(其 有限公司 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 配偶刘希平持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股 11%)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 陈江涛控制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3 公司 企业,担任董 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计 10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事长 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 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家用电器、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陈江涛控制的 计算机软件及网络;高性能微处理系统 深圳市旋极历通科技有 4 企业,担任执 机械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 限公司 行董事 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 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企业管理 咨询;零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 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 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 5 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的商用密码产品(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实 行定点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9 年 02 月 0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 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 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 6 担任董事 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维修;销售电 有限公司 话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 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日用品、 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生产电话机。(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需 行政许可项目除外);市场调查。(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蓝鲸众合投资管理 7 担任董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有限公司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 北京都在哪网讯科技有 担任董事(并 咨询、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软 8 限公司 持股 40%) 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 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 10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 用软件);电脑动画设计;承办展览展示 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会议服务;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 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 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 北京众合高科信息技术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电 9 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 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北京旋风航电科技有限 陈江涛控制的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10 公司 企业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 北京国富之本投资有限 陈江涛控制的 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 11 公司 企业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 专业承包;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 活动;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 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告;市场调查;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 询;销售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 北京旋极泰科新技术有 陈江涛控制的 12 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文具用品、 限公司 企业 日用品、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二)1.(2) ②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10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孙陶然 董事长 2 戴启军 董事 3 张双喜 董事 4 李蓬 董事 5 王小兰 独立董事 6 李焰 独立董事 7 蔡曙涛 独立董事 8 陈杰 监事会主席 9 牛芹 监事 10 寇莹 职工代表监事 11 舒世忠 总经理 12 戴启军 副总经理 13 周钢 财务总监 14 朱国海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董事长孙陶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1. (33)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处的职务 其他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昆仑天地科技发展有 担任执行董事 限公司 1 戴启军 董事 拉卡拉汇积天下 担任执行董事 北京青城鼎盛管理咨 与发行人财务总监 10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询中心(有限合伙) 周钢共同控制的企 (以下简称“北京青 业,且戴启军担任执 城鼎盛”)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与发行人财务总监 北京青川昊明科技服 周钢共同控制的企 务有限公司 业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北京青城永创 人委派代表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天津众英桥 人委派代表 太平国发(苏州)资 2 张双喜 董事 担任董事 本管理有限公司 融科智地房地产股份 担任副董事长 有限公司 苏州信托 担任董事 联保投资集团有限公 担任董事 司 增益供应链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融科物业投资有限公 担任董事 司 上海弘基企业(集团) 担任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 担任董事 司 3 李蓬 董事 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 担任董事 限 西藏考拉 担任董事 西藏考拉金科 担任董事 西藏联恒医疗投资有 担任执行董事 限公司 上海为民医院投资管 担任董事 理有限公司 深圳融科智地房地产 开发管理顾问有限公 担任董事 司 拉卡拉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拉 担任董事 卡拉电商”) 10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时代集团公司 担任总裁 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 担任副董事长、财务 限公司 负责人 北京时代之峰科技有 担任董事长 限公司 时代新纪元科技集团 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4 王小兰 独立董事 济南时代试金试验机 担任董事长 有限公司 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 担任董事长 司 北京村联村科技有限 担任董事 公司 北京泰诚汇智投资管 持股 100%,并担任 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 5 李焰 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6 蔡曙涛 独立董事 - - 拉卡拉影业有限公司 7 陈杰 监事会主席 (以下简称“拉卡拉 担任董事、经理 影业”) 北京多美佳科技发展 牛芹及其配偶刘伟 8 牛芹 监事 有限公司 合计持股 100% 北京互联时代营销顾 担任执行董事(并持 9 寇莹 职工代表监事 问有限公司 股 40%) 10 舒世忠 总经理 - - 11 戴启军 副总经理 - - 与发行人董事兼副 北京青城鼎盛 总经理戴启军共同 控制的企业 12 周钢 财务总监 与发行人董事兼副 北京青川昊明科技服 总经理戴启军共同 务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13 朱国海 - - 书 (7) 报告期内的联营企业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0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名称 说明 该公司在 2014 年 3 月成立时为发行人的参股公 内蒙古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2015 年 8 月,该公司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 “内蒙古拉卡拉”) 司。该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注销。 该公司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对其持股情 北京唯致动力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况及其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二)6.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该公司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对其持股情 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 况及其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卡拉信用管理”) “十、(二)6.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原为发行人的参股企业,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1 北京昆仑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月将其持有的该企业全部财产份额转出,详见本 (以下简称“昆仑南山”) 律师工作报告“十二、(二)2.发行人成立后的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该企业为发行人的参股企业,发行人对其出资情 拉卡拉基金 况及其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二)6.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该公司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对其持股情 北京旋极拉卡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况及其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二)6.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该公司原为发行人通过其已经转让的子公司之 一拉卡拉影业参股的公司,发行人在转让拉卡拉 影业后已不再间接持有该公司股权;截至本律师 北京时代影响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孙陶然的妻子郭婷婷担任该 简称“北京时代影响力”) 公司执行董事和经理,其唯一股东为西藏时代影 响力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郭婷婷持股 41.67% 并担任董事长。 (8) 其他关联方 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拉卡拉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以及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以及该等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拉卡拉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因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 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而在该等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12 个月内将成为发行人关联 方的,或者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是发行人关联方的主体;(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具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有利益倾斜的主 10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体。 其中,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在报告期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发生过关联交易的主体主要包括: ① 蓝色光标:发行人股东之一、董事长孙陶然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前任蓝 色光标董事,在 2016 年 3 月 15 日前为蓝色光标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赵文权的 一致行动人。 ② 北京拉卡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拉卡拉投资”):北京拉 卡拉投资为在过去 12 个月中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董事长孙陶然曾经担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发行人董事戴启军曾经担任董事以及财务总监周钢曾经担任董事的 企业;孙陶然原持有该公司 50%股权、戴启军原持有该公司 18%股权、周钢原 持有该公司 3%股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孙陶然等上述人员均已不 再担任北京拉卡拉投资的上述相应职务,孙陶然持有该公司 30%股权、田文凯持 有该公司 70%股权,戴启军和周钢均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③ 甘肃翔贸拉卡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翔贸”):该公司原 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10 月将其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转出。 此外,北京昆仑瑞恒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秦岭青城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昆仑瑞恒”)也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该公司的股东为除太平人寿、大 地财险、苏州太平国发、北京创金兴业、民航投资、深圳厚德前海以外的发行人 全体其他股东,以及拉萨随缘;同时,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董事长孙陶然曾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的 12 个月中担任昆仑瑞恒的执行董事兼经理。 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并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含发行人及其报告期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主体之间的交易)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①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10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重庆中盛衡 舜广告有限 接受劳务 43,758,000.00 - - - 公司(注 A) 西安拉卡拉 终端产品 - 421,768.89 - - (注 B) 西安拉卡拉 接受劳务 - - 4,215,530.08 - 内蒙古拉卡 终端产品 - 969,456.70 - - 拉(注 C) 内蒙古拉卡 接受劳务 - - 16,274.00 - 拉 甘肃翔贸 接受劳务 - 10,565.71 1,296.06 - 北京蓝色天 幕传媒广告 接受劳务 1,415,094.30 - - - 有限公司(注 D) 北京时代影 接受劳务 33,428,570.00 - - - 响力 拉卡拉电商 接受劳务 25,366,297.29 11,510,896.82 - - (注 E) 拉卡拉电商 终端产品 - 299,514.08 - - 注: A.根据发行人股东之一蓝色光标公开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 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蓝色光标全资 子公司西藏山南东方博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广告”)代理中央电视台广告资源, 于 2016 年初与其代理公司重庆中盛衡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衡舜”)签署了年 度广告采购框架协议。依据北京小贷与中盛衡舜签署的广告采购协议,在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从中盛衡舜处采购中央电视台的广告产品,用于发布北京小贷的 广告。即,北京小贷通过中盛衡舜间接采购了博杰广告的广告资源。 B. 该等交易为西安拉卡拉作为发行人参股公司时发生的交易。其他涉及西安拉卡拉的 关联交易处同。 C. 该等交易为内蒙古拉卡拉作为发行人参股公司时发生的交易。其他涉及内蒙古拉卡 10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的关联交易处同。 D. 北京蓝色天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为蓝色光标的全资孙公司。 E. 拉卡拉电商原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3 月将其所持该公司股权 全部转出。该等交易为发行人将所持拉卡拉电商的股权转出后,发行人与拉卡拉电商之间发 生的交易,其他涉及拉卡拉电商的关联交易处同。 拉卡拉电商现为发行人董事之一李蓬担任董事的企业;其直接股东包括发行人的股东 联想控股、孙陶然,发行人的参股企业拉卡拉基金,昆仑瑞恒,以及发行人股东之一蓝色光 标的子公司北京蓝色光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 ②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2016 年 1-9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月 北京唯致动力网 络信息科技有限 终端产品 - - 209,487.18 - 公司 西安拉卡拉 终端产品 - 763,595.75 3,780,405.13 - 内蒙古拉卡拉 终端产品 - 711,090.76 2,085,907.87 - 甘肃翔贸 终端产品 3,600.00 199,145.28 1,866,367.52 - 拉卡拉信用管理 终端产品 - 4,102.56 - - 北京拉卡拉投资 终端产品 280.00 - - - 考拉征信(注 A) 终端产品 16,800.00 - - - 联想(北京)有 终端产品 - 19,040.00 - 3,000.00 限公司(注 B) 拉卡拉电商 终端产品 20,618.00 5,798,185.51 - - 联想移动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注 终端产品 - - - 5,415,770.00 C) 注: A. 考拉征信为发行人参股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发行人主要股 东之一、董事长孙陶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公司。 10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B.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联想控股间接控制的公司。 C. 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联想控股间接控制的公司。 ③ 关联租赁 单位:元 2016 年度 1-9 2015 年度确 2014 年度确 2013 年度确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 月确认的租赁 认的租赁费 认的租赁费 认的租赁费 费 考拉征信 房屋租赁 2,882,280.64 3,269,859.77 - - ④ 关联担保 单位: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38,643,059.97 2012.12.26 2013.12.25 是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32,000,000.00 2013.7.30 2014.7.29 是 100,000,000.0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2013.7.1 2014.6.30 是 0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50,000,000.00 2013.12.26 2014.12.25 是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50,000,000.00 2014.12.10 2015.12.9 是 100,000,000.0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2012.5.15 2014.6.30 是 0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50,000,000.00 2014.2.28 2015.2.27 是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40,000,000.00 2014.8.22 2015.8.21 是 联想控股 拉卡拉有限 60,000,000.00 2014.8.15 2015.8.15 是 ⑤ 关联方资金拆借(从关联方拆入资金)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入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联想控股 35,000,000.00 2012.1.19 2013.1.18 展期 联想控股 40,000,000.00 2012.6.18 2013.6.17 展期 11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联想控股 20,000,000.00 2012.4.27 2013.4.26 展期 联想控股 20,000,000.00 2012.5.30 2013.5.29 展期 联想控股 20,000,000.00 2012.10.22 2012.12.5 展期 联想控股 30,000,000.00 2013.6.16 2013.7.9 - 联想控股 50,000,000.00 2013.8.1 2014.7.31 - 联想控股 30,000,000.00 2014.1.27 2014.7.30 - 联想控股 50,000,000.00 2014.4.30 2014.7.30 - 孙陶然 334,868,540.73 2014.4.9 2015.6.30 - ⑥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A. 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预付款项 北京时代影响力 32,428,570.00 - 预付款项 考拉征信 100,000.00 - 其他应收款 牛芹 47,406.72 27,406.72 其他应收款 昆仑瑞恒 - 500,000.00 发放贷款与垫 李梦一(注 a) 1,400,000.00 - 款 发放贷款与垫 黄玮(注 a) 500,000.00 500,000.00 款 发放贷款与垫 吉瑾(注 a) 200,000.00 200,000.00 款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 预付款项 - 471,698.15 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广州市拉卡拉互联网 3,931,723.77 8,812,740.37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11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司(原名“广州市拉卡 拉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统称“广州 拉卡拉金服”) 其他应收款 牛芹 225,448.72 171,584.14 其他应收款 内蒙古拉卡拉 49,132.05 - 北京昆仑瑞才科技有 其他应收款 - 1,000,000.00 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北京青城永创(注 b) 1,000,000.00 - 注: a. 李梦一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陈杰的亲属;黄玮为发行人财务总监周钢的亲属;吉瑾 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全伟的亲属。 b. 北京青城永创的合伙人为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戴启军,以及戴启军等 4 名自然人 作为股东的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同时戴启军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B. 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重庆中盛衡舜广告有限公司 43,758,000.00 - 其他应付款 甘肃翔贸 50,000.00 50,000.00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付款 孙陶然 2,152,852.52 - 其他应付款 西安拉卡拉 11,120.00 - ⑦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交易 A. 共同投资设立昆仑南山及转让所持昆仑南山的财产份额 2015年9月,拉卡拉有限与北京拉卡拉投资、孙陶然、戴启军、徐氢、邓保 军、房建国、田文凯、周钢共同投资设立昆仑南山,其中拉卡拉有限为其有限合 伙人,并持有昆仑南山24.75%财产份额。 昆仑南山成立时,孙陶然为拉卡拉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戴启军为拉卡拉有 11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限董事兼副总经理、周钢为拉卡拉有限财务总监,北京拉卡拉投资为孙陶然担任 董事长兼经理的公司,同时其股东为孙陶然、戴启军、邓保军、徐氢、房建国、 田文凯和周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再持有昆仑南山财产份额,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 (3)转让昆仑南山财产份额”。 B. 共同投资设立拉卡拉基金 2015年9月,拉卡拉有限与昆仑南山共同投资设立拉卡拉基金。在拉卡拉基 金2015年11月和2016年4月两次增资后,拉卡拉有限或发行人持有拉卡拉基金 37.9%财产份额。 如上述第一部分所述,昆仑南山为拉卡拉有限与北京拉卡拉投资、孙陶然、 戴启军、徐氢、邓保军、房建国、田文凯、周钢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再持有昆仑南山财产份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拉卡拉基金的合伙人中除发行人和昆仑南山 外,还包括联想控股、北京盈生创新、北京海德润正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以及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陈江涛控制并担任董事 长、孙陶然担任董事的企业)。 C. 共同投资设立广州拉卡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6年2月,发行人原子公司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拉 卡拉”)与香港公司Lakala Limited共同投资设立广州拉卡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其中成都拉卡拉持股60%,Lakala Limited持股40%。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 二)1. 发行人的关联方”所述,Lakala Limited 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董事长孙陶然间接控制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将其持有的成都拉卡拉全部股权转 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1)转让10家子公司股权”), 不再间接持有广州拉卡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权益。 D. 共同投资设立北京中北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联评估”) 2015年11月,拉卡拉有限与北京拉卡拉投资共同投资设立中北联评估,其中 11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有限持有其90%股权。 中北联评估设立时,北京拉卡拉投资为孙陶然担任董事长兼经理的公司,同 时其股东为孙陶然、戴启军、邓保军、徐氢、房建国、田文凯和周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将其持有的中北联评估全部股权转 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1)转让10家子公司股权”)。 E. 共同投资设立拉卡拉影业 2016年3月,发行人与拉卡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拉卡拉影业,其中发行人持 有其70%股权。 拉卡拉影业成立时,拉卡拉基金为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将其持有的拉卡拉影业全部股权转 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1)转让10家子公司股权”)。 F. 向北京时代影响力投资 2012年2月,孙陶然的配偶郭婷婷与北京智扬唯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戈辉、 乐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商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北京 时代影响力。 2016 年 6 月 , 发 行 人 原 子 公 司 拉 卡 拉 影 业 向 北 京 时 代 影 响 力 投 资 30,414,988.00元(其中5,600,000.00计入注册资本、24,814,988.00 元计入资本公 积),投资完成后拉卡拉影业持有北京时代影响力28.57%股权。 2016年11月,北京时代影响力的股东变更为西藏时代影响力影视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唯一股东)。 G. 共同投资设立西藏云闪及收购相关股权 2016年8月,发行人与拉卡拉基金、北京卓佑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共 同投资设立西藏云闪,其中发行人持有西藏云闪40%股权,拉卡拉基金和北京卓 佑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各持有西藏云闪30%股权。 2017年1月,发行人与拉卡拉基金签署《股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收购其 所持西藏云闪30%股权,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将持有西藏云闪70%。详见本律师工 11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 (4)收购西藏云闪股权”。 西藏云闪成立和上述股权收购发生时,拉卡拉基金为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H. 收购北京云闪股权 2016年4月,发行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云闪。2016年7月,拉卡拉基金 和北京卓佑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北京云闪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发行 人持有北京云闪40%股权,拉卡拉基金和北京卓佑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分 别持有北京云闪30%股权。 2016年10月,发行人收购与拉卡拉基金、北京卓佑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北京云闪60%股权。本次交易 完成后,发行人持有北京云闪100%股权。 在上述增资和股权收购发生时,拉卡拉基金为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I. 转让拉卡拉汇积天下的股权和拉卡拉汇积天下增资 截至2016年5月,拉卡拉汇积天下为拉卡拉有限通过子公司拉卡拉商服持股 100%的企业。 2016年6月,拉卡拉商服将其所持拉卡拉汇积天下40%股权转让给北京青城 鼎盛,转让完成后拉卡拉商服和北京青城鼎盛分别持有拉卡拉汇积天下60%和 40%股权。 2016年7月,拉卡拉商服将其所持拉卡拉汇积天下6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另 一子公司拉卡拉云商科技,同时,拉卡拉云商科技对拉卡拉汇积天下进行增资, 增资完成后,拉卡拉云商科技与北京青城鼎盛分别持有拉卡拉汇积天下63.20% 和36.80%的股权。 在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发生时,北京青城鼎盛为拉卡拉有限或发行人董事兼 副总经理戴启军持有74.81%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J. 共同投资设立拉卡拉信用管理 2015年1月,拉卡拉有限原子公司成都拉卡拉与上海蓝色光标品牌顾问有限 公司、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梅泰诺、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拉卡拉信用管理。 11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5年6月,成都拉卡拉将对拉卡拉信用管理的出资全部转让给拉卡拉有限, 同时拉卡拉有限、拉萨随缘、北京盈生创新等对拉卡拉信用管理进行增资。本次 股权转让和增资后,拉卡拉有限持有拉卡拉信用管理32.40%,拉萨随缘持有其 14.40%股权,北京梅泰诺、上海蓝色光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旋极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10.80%股权、北京盈生创新持有其4.00%股权。 在拉卡拉信用管理成立和发生上述股权转让、增资时,拉萨随缘为发行人主 要股东之一孙浩然持有95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北京梅泰诺 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上海蓝色光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之一蓝色光 标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发行人股东之一、董事长孙陶然在2016年4月14日前任蓝 色光标董事,在2016年3月15日前为蓝色光标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赵文权的一 致行动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陈江涛控制并 担任董事长、孙陶然担任董事的企业;北京盈生创新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 K. 共同投资设立北京旋极拉卡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5年5月,拉卡拉有限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北 京旋极拉卡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中拉卡拉有限持有该公司50%股权。 北京旋极拉卡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陈江涛控制并担任董 事长、孙陶然担任董事的企业。 L. 转让和收购广州拉卡拉金服的股权 2013年11月,拉卡拉有限与戴启军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持 广州拉卡拉金服99.9%股权转让给戴启军。 2015年1月,拉卡拉有限与戴启军、徐氢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 购买戴启军和徐氢合计持有的广州拉卡拉金服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拉 卡拉有限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在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戴启军为拉卡拉有限的管理人员之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再持有广州拉卡拉金服股权。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 发行人成立后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 1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并”。 M. 转让拉卡拉电商的股权 截至2015年2月,拉卡拉电商的股权结构为拉卡拉有限持股99.23%、原子公 司成都拉卡拉持股0.77%。 2015年3月,拉卡拉有限、成都拉卡拉与昆仑瑞恒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拉卡拉有限、成都拉卡拉将其合计持有的拉卡拉电商100%股权转让给昆仑 瑞恒。本次交易完成后,拉卡拉有限不再持有拉卡拉电商股权。 在发生上述股权转让时,昆仑瑞恒的股东为达孜鹤鸣永创和达孜秦岭瑞才, 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孙陶然。 N. 收购拉卡拉商服的股权 截至2014年12月,拉卡拉商服的股权结构为拉卡拉有限持股99%、北京青城 永创持股1%。 2015年1月,拉卡拉有限与北京青城永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购买北 京青城永创持有的拉卡拉商服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拉卡拉有限持有拉卡 拉商服100%股权。 在发生上述股权转让时,北京青城永创的合伙人为拉卡拉有限董事兼副总经 理戴启军以及戴启军等4名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北京昆仑天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同时戴启军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⑧ 其他关联交易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原子公司北京小贷向发行人财务总监周钢的亲属黄玮、 监事会主席陈杰的亲属李梦一、核心技术人员全伟的亲属吉瑾提供贷款合计 490.00 万元,已收回还款合计 280.00 万,2015 年获得利息收益 11,528.7 元,2016 年 1-9 月获得利息收益 94,060.2 元,情况如下: 关联方 贷款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李梦一 3,000,000.00 2016.8.15 2017.8.14 李梦一 1,200,000.00 2016.6.24 2017.6.23 11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黄玮 500,000.00 2015.10.26 2020.10.25 吉瑾 200,000.00 2015.10.26 2020.10.25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拉卡拉报告 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拉卡拉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的规定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治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 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均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主要 内容如下: ① 本人/本单位将善意履行作为拉卡拉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拉卡拉的独立 法人地位,保障拉卡拉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以及拉卡拉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人/本单位提名的拉卡拉董事依法履行其 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②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单位及本 人/本单位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③ 保证本人/本单位以及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 11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拉卡拉发生关 联交易。如果拉卡拉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 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拉卡拉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 条件进行;保证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拉卡拉 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 就拉卡拉与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 行动,故意促使拉卡拉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拉卡拉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议。 ④ 保证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拉 卡拉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 拉卡拉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⑤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拉卡拉造成损失,本人/本单位将及时、足额地向拉卡 拉作出赔偿或补偿。 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拉卡拉有权相应扣减应付 本人/本单位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企业因间接持有拉卡拉股份而可间接 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本单位亦不转让本人/本单位所 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拉卡拉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⑥ 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本单位确认,为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 示,对本人/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 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⑦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拉卡拉的首发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或 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上市公司前的期 间)和拉卡拉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 拉卡拉不再是上市公司的;依据拉卡拉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本人/本单位不再 是拉卡拉的关联方的。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对发行人主要股东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如得到 切实履行,可有效减少和规范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 11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 原则或有利于发行人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同业竞争 (1)与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没有通过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 经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声 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不会导致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形 成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已针对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事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 联想控股在其上述承诺函中承诺如下: ① 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向拉卡拉准确、全面地披露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拉卡拉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的股权 或权益情况,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述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拉卡拉相竞争的业务。 ②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拉卡拉的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现 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经 济组织(拉卡拉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下称“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拉卡拉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12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拉卡拉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 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③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拉卡拉的主要股东期间,凡本公司及本公司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 拉卡拉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或将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经济组织按照拉卡拉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拉卡拉,或由拉卡拉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拉卡拉存在同业竞争。 ④ 本公司承诺,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拉卡拉依据其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所作出的决策(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停止相应的经济活动或行为,并将已经形成的有关 权益、可得利益或者相应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转移给独立第三方或 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拉卡拉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且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照拉卡拉的要求实施相关行为(如需);造成拉卡拉 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拉卡拉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⑤ 在触发上述第四项承诺的情况发生后,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 拉卡拉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公司因间接持有拉 卡拉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公司亦不转让本 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拉卡拉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⑥ 本函件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⑦ 本函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拉卡拉的首发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或其 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上市公司前的期 间)和拉卡拉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 (1)拉卡拉不再是上市公司;(2)依据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关联方合计持有或控 制的拉卡拉的股份的比例,对拉卡拉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不再能产生重大影 响。” 孙陶然、鹤鸣永创、孙浩然和陈江涛在其上述承诺函中分别承诺如下: 12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① 本人/本单位声明,本人/本单位已向拉卡拉准确、全面地披露本人/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拉卡拉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除外)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述其他企业或其 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拉卡拉相竞争的业务。 ② 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本人/本单位作为拉卡拉的主要股东期间,本人/本 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 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拉卡拉控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 下称“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拉卡 拉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 与拉卡拉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 方面的帮助。 ③ 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本人/本单位作为拉卡拉的主要股东期间,凡本人/ 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 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拉卡拉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单位将或将促 使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照拉卡拉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 会让与拉卡拉,或由拉卡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 权,以避免与拉卡拉存在同业竞争。 ④ 本人/本单位承诺,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拉卡拉依据其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策(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有权要求本人/ 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停止相应的经济活动或行 为,并将已经形成的有关权益、可得利益或者相应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 让、转移给独立第三方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拉卡拉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且 本人/本单位将促使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照拉卡拉的要求 实施相关行为(如需);造成拉卡拉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赔偿拉卡拉因此 受到的全部损失。 ⑤ 在触发上述第四项承诺的情况发生后,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应承诺 的,则拉卡拉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人/本单位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人/本 单位因间接持有拉卡拉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 本人/本单位亦不转让本人/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拉卡拉的股份,但为履行 12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⑥ 本函件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本单位确认,为本人/本单位的真实 意思表示,对本人/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 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⑦ 本函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拉卡拉的首发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或其 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期间(包括已获批准进行公开发行但成为上市公司前的期 间)和拉卡拉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 拉卡拉不再是上市公司;本人/本单位和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不再是拉卡拉股东 时。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对发行人主要股东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如得到 切实履行,可有效避免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4.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有 关申报材料,其已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 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 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3. 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其主要股 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的租赁合同、相应 12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产权证书等资料; 2.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的 证书; 3. 登陆中国专利查询系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中国商标网、阿里云 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情况; 4. 核查发行人主要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 5.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主要参股企业的基本信息; 6. 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 协议、发行人出资证明书等资料; 7.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8. 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董事长孙陶然出具的声明承诺; 9. 核查有关发行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拉卡拉”商号和相关知识产权的发 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以及相关协议、声明函等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租赁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正在租赁使 用的房产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 2“租赁房产”。 经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 2 所示,发行人部分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 租赁的房产存在未取得或者未提供权属证书的情形。鉴于该等未取得或未提供权 属证书的房屋的面积占发行人所租赁的房屋的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且该等租赁房 产的用途仅为办公,不涉及生产、仓储等,如果相关实体因上述瑕疵而不能继续 使用的,一般能够较快地寻找到可替代房屋,因此,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相关租赁房产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因此未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相应房产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12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之一、董事长孙陶然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公司因租赁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其他瑕 疵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搬迁的,本人将以现金方式补偿由此给相关主体造成的 搬迁、装修等方面的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部分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房产未取得或 者无法提供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附表 3“专利”。 经核查,上述相关专利的权利人尚未全部变更为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上述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尚未全部变更为发行人。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 注册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的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 5“注册商标”。 经核查,上述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尚未全部变更为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文件,发行人和西藏考拉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签署《股份转让暨业务剥离协 议之补充协议》及其相关确认文件,发行人许可西藏考拉及其下属公司在有关发 行人向西藏考拉转让北京小贷等 10 家子公司股权(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十二、(二)2.(1)转让 10 家子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12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手续完成后三年内,无偿使用“拉卡拉”商号和登记在拉卡拉名下的相关注册商 标,西藏考拉及其下属公司不得转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相关商号和商标,如 西藏考拉或其下属公司出现侵犯拉卡拉相关权利的行为或活动,西藏考拉将赔偿 拉卡拉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且在拉卡拉要求时,西藏考拉将立即停止使用并且 将促使其全部下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拉卡拉”商号和相关商标。 5. 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表 6“域名”。 经核查,上述相关域名的权利人尚未全部变更为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 发行人的参股企业 发行人持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股比例 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北京旋极拉卡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直接持股 1 拉信息技术有 广告;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产品设计;销售通 50% 限公司 讯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 直接持股 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 2 拉卡拉基金 37.9% 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拉卡拉信用管 直接持股 企业征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3 理 32.4%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北京唯致动力 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企业策划;设计、制作、 直接持股 4 网络信息科技 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 19.98% 有限公司 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 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 12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 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 品、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企业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北京中关金信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资产管理有限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直接持股 5 公司(原名“北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10% 京中关汇信科 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技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 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北京一八九八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直接持股 6 友创投资中心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9.9% (有限合伙) 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26年05月30日;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项目投资;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北京中关村并 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购母基金投资 直接持股 7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中心(有限合 1.20%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 伙)(注)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根据《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北京中关村并购 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发行人对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 1.5 亿元,约占发行人和其他一同投资的投资者投资完成后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 1.20%。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关于发行人认缴该等出资额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7. 财产不存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权属证书、合同文件、《审计报 告》、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财产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产权 12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纠纷。 8. 财产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二)3.债权收购合同 及相关的担保合同”所述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外,发行人的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 等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享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申请、购买、投资入股等方式取得上述专利、 著作权、商标、域名、股权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相应的权 属证书; 2. 发行人已就其许可西藏考拉等主体在相关期间内无偿使用其“拉卡拉” 商号和相关注册商标的情形与西藏考拉做出了许可期限、西藏考拉等主体不得 转许可等方面的明确约定,该等许可使用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二)3.债权收购合同及相关的担保 合同”所述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 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享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 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5.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房产租赁合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 重大合同; 2. 核查发行人审议相关重大合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 12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核查联想控股和西藏考拉出具的相关文件; 4. 登陆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查询有关联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 信证券”)设立申请的信息; 5.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6. 查阅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 7. 查阅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发行 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重大业务合同 (1) 采购合同 发行人方的签署 序号 合同对方 合同主要内容 签署时间 主体 厦门淘米惠科技有 发行人与合同对方合作开展 1 发行人 2015.12 限公司 福建地区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福建升腾资讯有限 2 拉卡拉商服 合同对方销售 POS 机 2016.1 公司 福建新大陆支付技 3 拉卡拉商服 合同对方销售 POS 机 2016.1 术有限公司 福建联迪商用设备 4 拉卡拉商服 合同对方销售 POS 机 2016.1 有限公司 百富计算机技术 5 拉卡拉商服 合同对方销售 POS 机 2016.1 (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秉垚网络信息 发行人与合同对方合作开展 6 发行人 2016.11 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地区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2) 销售合同 发行人方的签署 序号 合同对方 合同主要内容 签署时间 主体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合同对方授权发行人提供 1 发行人 2014.6 公司 便民支付服务 12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合同对方授权发行人提供 2 发行人 2014.11 公司 资金归集支付服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合同对方授权发行人提供 3 发行人 2015.8 广东有限公司 通讯缴费服务 发行人提供银行卡收单资 4 发行人 大地财险 2015.11 金结算及相关服务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合同对方采购发行人的产 5 发行人 2016.4 有限公司 品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合同对方授权发行人提供 6 发行人 有限公司上海市分 2016.4 通讯缴费服务 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合同对方授权发行人开展 7 发行人 有限公司上海市分 2016.4 用户账单费用支付业务 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合同对方授权发行人提供 8 发行人 2016.12 公司四川分公司 通讯缴费服务 2. 担保合同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二)3.债权收购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 涉及的担保合同外,发行人为第三方提供的主要担保的情况如下: 序 签署时 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合同 担保方式 号 间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 保证代偿协议及其补充协 1 发行人 保证 2016.4 公司 议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 差额补足协议及其补充协 2 发行人 保证 2016.4 公司 议 深圳易银通投资基 3 发行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保证 2015.12 伙) 深圳易银通投资基 4 发行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保证 2016.4 伙) 深圳易银通投资基 5 发行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保证 2016.2 伙) 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6 发行人 中心有限公司、汉口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函 保证 2016.9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 差额补足协议 7 发行人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JXT-ZJ000366-CEBZ、 保证 2016.7 “爱建信托”) AJXT-ZJ000368-CEBZ)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 8 发行人 保证协议 保证 2016.3 有限公司 深圳红树林创业投 9 发行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 2016.9 资有限公司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 10 发行人 保证合同 保证 2016.9 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11 发行人 差额补足协议 保证 2016.9 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 12 发行人 保证和清偿协议 保证 2016.9 有限公司 就上述发行人为第三方提供的上述担保,联想控股和西藏考拉已出具《关于 担保事项的说明》并根据本所律师与联想控股相关经办人员的确认,联想控股和 西藏考拉承诺,联想控股(或西藏考拉)将就上述相关被担保债务签署新的担保 协议,以使前述担保得到解除;并承诺联想控股(或西藏考拉)自该说明签署之 日起尽快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完毕上述新的担保协议,在此之前,如发行人因上述 担保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的,西藏考拉将对发行人作出足额补 偿,同时联想控股亦承诺将为西藏考拉的该等承诺提供保证担保,以使西藏考拉 能够足额向发行人做出上述相应补偿。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想控股(或西藏考拉)尚未与全部上述相 关债权人签署完毕新的担保协议。 鉴于联想控股和西藏考拉已出具前述承诺,如发行人承担了上述担保合同项 下的义务,其可以向西藏考拉和联想控股追偿,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其承 担上述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的风险采取了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该等担保合同对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3.债权收购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 (1)2016年6月,发行人与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 银安盛”)签署《浦银安盛资管-浦发银行北京分行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债权 回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应于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之日完成回购浦银安盛持有的 相关小额信贷资产,同时在相关情况发生时,浦银安盛有权要求发行人提前或延 13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期进行上述回购,回购价格根据浦银安盛为购买小额信贷资产而支付的价款、实 际回购期限天数等指标确定。 (2)2016年7月,发行人与爱建信托分别签署《爱建-华瑞拉卡拉财产权事 务管理类信托之债权收购合同》和《爱建-华瑞拉卡拉2号财产权事务管理类信托 之债权收购合同》。该等合均同约定,爱建信托有权要求发行人收购爱建信托享 有的相关逾期债权,并且发行人应当在相关信托到期时收购爱建信托届时仍持有 的债权。该等债权为爱建信托根据其与发行人原下属公司签署的相关信托合同、 债权转移确认书,自发行人原下属公司受让的债权。 为确保发行人在上述债权收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发行人与爱建信托分 别签署了两份《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向爱建信托提供两份保证金质押, 以分别为上述债权合同项下发行人的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根据联想控股和西藏考拉向本所律师作出的确认,其已出具的《关于担保事 项的说明》涵盖发行人在前述债权回购合同、债权收购合同和保证金质押合同项 下的义务,联想控股(或西藏考拉)将与该等合同的相对方协商,以适当方式替 代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以使发行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 得以解除;在发行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解除前,如发行人承担了上述合同项 下的义务,西藏考拉将对发行人作出足额补偿,同时联想控股亦承诺将为西藏考 拉的该等承诺提供保证担保,以使西藏考拉能够足额向发行人做出上述相应补 偿。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联想控股(或西藏考拉)尚未与全部上述相 关债权人签署完毕新的担保协议。 鉴于联想控股和西藏考拉已出具前述承诺,如发行人承担了上述债权回购合 同、债权收购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项下的义务,其可以向西藏考拉和联想控股 追偿,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其承担上述债权回购合同、债权收购合同或保 证金质押合同项下的义务的风险采取了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该等债权回购合 同、债权收购合同或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 碍。 4. 其他重大合同 13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参与发起设立联信证券 2016年7月13日,发行人与联想控股、鼎佩证券有限公司签署《联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行人与联想控股、鼎佩证券有限公司共同发起 设立联信证券,联信证券注册资本为15亿元,其中发行人以现金方式认缴该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 审核情况公示(截至1月20日)》,有关设立联信证券的申请已于2016年8月12 日提交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尚未受理该申请。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上述联信证券的发起人中,联想控股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与联想控股共同发起设立联信证券构成关联交易。 (2)转让 10 家子公司股权 发行人与西藏考拉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签署《股份转让暨业务剥离协议》, 并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签署《股份转让暨业务剥离协议之补充协议》。该等协议 约定,发行人向西藏考拉转让其所持北京小贷等 10 家子公司的股权。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等 10 家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西藏考拉 已向发行人支付了部分的转让款项,尚余部分转让款项待支付。 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二)2. 发行人成立后的资产 变化及收购兼并”。 (3)投资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农商行”) 2016年12月29日,发行人与包头农商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发行人 对包头农商行投资约2.18亿元,认购其发行的9,900万股股份,占包头农商行本次 融资完成后股份总额的9.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包头农商行正在办理有关其此次融资的银行 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发行人认购包头农商行股份的同时,联想控股控制的企 业北京中科创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同时认购包头农商行的股份。 (4)购买楼宇 13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年1月18日,发行人子公司北京云闪与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 限公司签署《购房意向协议书》,约定北京云闪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高新 技术产业基地中关村壹号II-22地块D组团部分楼宇(该等楼宇的用途为科研、办 公,地上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暂定)),总价为420,800,000元(暂定)。 5. 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信建投签署了《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约定发行人聘任中信建投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6.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应付款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为 66,253,250.74 元, 其性质主要为备用金、押金、保证金等,其中前五名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保证金 40,559,169.49 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金 8,531,196.00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 1,500,000.00 北京东环望京房地产有限公司 押金 1,040,520.60 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押金 776,160.00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39,206,520.74 元,其性 质主要为押金、保证金、租赁借款、预提费用和个人往来等,其中前五名的情况 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 借款 60,388,356.16 宁波巧夺天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 1,300,000.00 上海依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 1,000,000.00 西安乾优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押金 850,000.00 13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秉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押金 800,000.00 注:上表第 1 项的款项系因发行人自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处租赁该公司购买的拉卡 拉商服的硬件终端产品而产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主 要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上述重大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除上述“十一、(二)2. 担保合同”、“十一、(二)3.债权收购合同及相关的 担保合同”所涉相关合同待解除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其他重 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 在风险。 针对发行人可能承担的其在上述“十一、(二)2. 担保合同”、“十一、(二) 3.债权收购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的风险,发行人已采取了合理可 行的补救措施,因而,该等合同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生产、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2.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 交易”、“十一、(二)2. 担保合同”、“十一、(二)3.债权收购合同及相关的担保 合同”、“十二、(二)2. 发行人成立后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等部分所述的涉 及与关联方交易的合同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 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拉卡拉有限在报告期内的和发行人在其成立后的相关资产变化和收 购兼并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协议、支付凭证; 3. 核查拉卡拉有限在报告期内的和发行人在其成立后的相关资产变化及收 购兼并所涉实体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 议、工商信息查询页、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销通知书; 4. 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关于拉卡拉有限在报告期内的和发 行人在其成立后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所涉实体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变更情况及 其他基本信息; 5. 核查发行人关于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 件; 6. 查阅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2017]第 ZB10010 号《北京拉卡拉小额贷 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合并审阅报告》(以下简 称“《模拟合并审阅报告》”); 7.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8. 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的其他 相关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拉卡拉有限在报告期内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历次增资扩股 拉卡拉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七、(二)1. 拉卡拉有限的股本及其演变”。 (2)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有限在报告期内存在的主要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① 注销成都拉卡啦电子账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16 日,原为拉卡拉有限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注销其工商登记。 ② 转让拉卡拉电商的股权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2.(1)⑦M.转让拉卡拉电商的股权”。 ③ 转让甘肃翔贸的股权 甘肃翔贸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其成立时,拉卡拉有限持有其40%、于福 生持有其60%股权。 2015年7月21日,拉卡拉有限与于福生、甘肃福景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 署《终止协议》,约定拉卡拉有限将其持有的甘肃翔贸40%股权转让给甘肃福景 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拉卡拉有限或发行人不再持有甘肃翔贸股权。 ④ 收购内蒙古拉卡拉的股权及注销内蒙古拉卡拉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1.(7)报告期内的联营企业”。 ⑤ 注销山西卡拉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原为拉卡拉有限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注销其工商登记。 ⑥ 转让和收购广州拉卡拉金服的股权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2.(1)⑦L. 转让和收购广州拉卡拉 金服的股权”。 ⑦ 收购西安拉卡拉股权 西安拉卡拉成立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成立时和截至 2015 年 5 月,拉卡拉 有限持有其 49%股权、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 2015 年 6 月 29 日,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其出资机构西安市财政局备案 13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关上述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并取得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根据该 备案表,上述股权转让的评估机构为陕西新兰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评估价值为 1,026.90 万元。 2015 年 8 月 5 日,西安市财政局出具市财函[2015]1098 号《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同意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退出西安西投拉卡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通知》,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说明股权转让的挂牌价格不低于 523.72 万元。 2015 年 9 月 30 日,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西产确字 2015 年第 20 号《产权 交易确认书》,确认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拉卡拉有限转让上述股权的交易行 为符合法定程序。 2015 年 9 月,上述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上述股 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 535.50 万元。 上述转让完成后,西安拉卡拉变更为拉卡拉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未导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 发行人成立后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转让 10 家子公司股权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16 年第三次、 第四次和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拟将其持有的北京小贷等 10 家子 公司(具体清单请见下方所列内容,下同)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拉卡拉股东联想控 股和孙陶然一同设立的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公司,以实现业务剥离。 ① 转让完成前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在有关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前,北京小贷等 10 家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A. 北京小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44402986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708 13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法定代表人 徐氢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6月16日至2035年6月15日 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发放贷款。(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经营范围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10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B. 广州小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4MA59CKC27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2层1202(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徐氢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4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6年4月20日至长期 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经营范围 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10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C. 北京考拉众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57925452U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6层705 法定代表人 孙陶然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13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5年8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5年8月21日至2065年8月20日 众筹项目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企业策划;计算机系统集成。(“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经营范围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 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10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D. 拉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321369319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5单元572房 法定代表人 徐氢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3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3月26日至2035年3月25日 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设计、 制作广告;数据处理;企业管理(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 不含金融、证券、保险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 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 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资产管理(不含 经营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 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 关衍生业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金融科技技术开 发、咨询、服务;P2P业务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10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14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 成都拉卡拉 注册号 510105000303982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广富路218号7栋D单元1 住所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图平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10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2年10月24日至永久 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能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职 经营范围 业技能培训);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10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F. 广州众赢维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59E6664G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22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王国强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8月5日 营业期限 2016年8月5日至长期 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 经营范围 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10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G. 深圳众赢维融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DA1Y0K 14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住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大权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6年5月26日至长期 软件开发;系统研发及技术研发和服务;智能终端软件的研发;国 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 经营范围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10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H. 昆仑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0646734825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5单元572房 法定代表人 戴启军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8月30日 营业期限 2013年8月30日至2033年8月19日 研究开发电子支付技术、信息技术;销售仪表仪器、电器设备、自 动化控制系统、电子设备及自主研发产品;系统集成;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99%。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I. 中北联评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1WX506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4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6层709室 法定代表人 孙陶然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17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1月17日至2035年11月16日 企业征信服务;市场调查;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 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 经营范围 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 材料);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9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J. 拉卡拉影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3XTF06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6层723 法定代表人 陈杰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3月4日 营业期限 2016年3月4日至2066年3月3日 电影、电视剧、专题片的制作、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演出经纪;文化咨询;销售工艺品。 经营范围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发行人持股70%。 毕之前的出资结构 2016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西藏考拉签署《股份转让暨业务剥离协议》, 约定发行人向西藏考拉转让其所持北京小贷等 10 家子公司,该等标的股权的交 易总价按照发信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部该等子公司截至定价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出具的模拟合并审阅报告中载明的合并净资产值确定。 14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立信出具的《模拟合并审阅报告》,北京小贷等 10 家子公司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合并净资产值为 1,355,403,226.65 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西藏考拉已向发行人支付 10.79 亿元,根据 发行人与西藏考拉签署的《股份转让暨业务剥离协议》和上述《模拟合并审阅报 告》,剩余款项为 2.76 亿元,西藏考拉应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之前支付完毕。 ② 转让完成后 10 家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有关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均已完成,完成后上述北京小贷等 10 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A. 北京小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44402986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708 法定代表人 徐氢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6月1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6月16日至2035年6月15日 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发放贷款。(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经营范围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北京利达廉美科贸有限公司持股100%。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B. 广州小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4MA59CKC27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1层1101房 法定代表人 徐氢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14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6年4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6年4月2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广州众赢维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C. 北京考拉众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57925452U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6层705 法定代表人 王国强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8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5年8月21日至2065年8月20日 众筹项目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企业策划;计算机系统集成。(“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经营范围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 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 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西藏考拉金科持股100%。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D. 拉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321369319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5单元572房 法定代表人 徐氢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14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5年3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5年3月26日至2035年3月25日 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设计、 制作广告;数据处理;企业管理(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 不含金融、证券、保险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 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 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资产管理(不含 经营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 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 关衍生业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金融科技技术开 发、咨询、服务;P2P业务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西藏考拉金科持股100%。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E. 成都拉卡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0549301239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广富路218号7栋D单元1 住所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凯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10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2年10月24日至永久 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技能培训,技术进出口,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广告;数据处理和 经营范围 存储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西藏考拉金科持股100%。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F. 广州众赢维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59E6664G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14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22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王国强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8月5日 营业期限 2016年8月5日至长期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软件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信息 咨询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广告业;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 信用信息除外);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投资咨询 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贸易代 理;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 赁;家具及家用电器用品出租服务;家用电子产品修理;通信设备 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西藏考拉金科持股100%。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G. 深圳众赢维融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DA1Y0K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住所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大权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6年5月26日至长期 软件开发;系统研发及技术研发和服务;智能终端软件的研发;国 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 经营范围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西藏考拉金科持股100%。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14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H. 昆仑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0646734825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5单元572房 法定代表人 戴启军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8月30日 营业期限 2013年8月30日至2033年8月19日 研究开发电子支付技术、信息技术;销售仪表仪器、电器设备、自 动化控制系统、电子设备及自主研发产品;系统集成;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西藏考拉金科持股 99%、成都拉卡拉持股 1%。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I. 中北联评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1WX506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6层709室 法定代表人 唐凌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17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1月17日至2035年11月16日 企业征信服务;市场调查;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 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 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 经营范围 材料);软件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西藏考拉持股90%、北京拉卡拉投资持股10%。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14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J. 拉卡拉影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3XTF06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6层723 法定代表人 陈杰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3月4日 营业期限 2016年3月4日至2066年3月3日 电影、电视剧、专题片的制作、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演出经纪;文化咨询;销售工艺品。 经营范围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 西藏考拉持股85%,拉卡拉基金持股15%。 毕之后的出资结构 ③ 发行人转让 10 家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其他事项 A. 域名转让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拟将登记在其名下的、 与西藏考拉体系的金融类业务相关的 151 项域名转让给西藏考拉,交易价格由双 方参考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 1696 号《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151 项域名项目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确 定。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与西藏考拉签订《域名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 151 项域名转让给西藏考拉,交易价格为 21.87 万元。 鉴于西藏考拉为联想控股与孙陶然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且孙陶然担任其董 事长、李蓬担任其董事,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域名转让所涉的权利人变更手续已经办 理完毕。 B. 未来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14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发行人拟在其转让北京小贷等 10 家子公司股权的交易完成后,与其中部分 公司进行业务分销合作、支付结算服务合作方面的交易,该等公司包括:北京小 贷、广州小贷、拉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众赢维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昆 仑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与上述公司签署了相应的交易协议。 鉴于上述公司在发行人转让其股权的交易完成后已成为西藏考拉控股的企 业,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C. 转让 10 家子公司过程中的担保 为推进发行人转让北京小贷等10家子公司股权等的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之“十二、(二)2.(1)转让10家子公司股权”)顺利实施,作为该等交 易的整体方案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与联想控股签署了《反担保协议》,约定在发 行人转让北京小贷和广州小贷的股权的交易尚未获得必须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前且相应股权尚未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前,联想控股同意根据上述2家小额贷 款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为其提供担保,同时发行人为联想控股提供反担保。 上述《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反担保的期间为:如北京小贷和广州小贷股 权转让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则发行人在上述协议项下的反担保责任期间 为上述协议签署后到北京小贷和广州小贷股权转让交易审批并完成相应工商变 更登记之日止。 北京小贷股权的转让已于2016年11月11日取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北 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京金融[2016] 252号)的批准, 并于2016年11月1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广州小贷股权的转让已于2016年11 月17日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股东的批复》(粤金贷复[2016]53号)的批准,并于2016 年11月2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发行人在上述《反担保协议》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已解除。 (2)转让广州拉卡拉金服股权 15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0 月 1 日,发行人分别与俞琦婷、王珊珊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 书》,约定将其持有的广州拉卡拉金服的各 50%股权(分别对应 750.5 万元出资) 分别转让给俞琦婷、王珊珊,交易价格均为 750.5 万元,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 俞琦婷和王珊珊成为广州拉卡拉金服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有关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已经完成,发行人不再持有广州拉卡拉金服任何股权。 (3)转让昆仑南山财产份额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昆仑南 山 24.75%财产份额(对应 24.75 万元出资)转让给自然人田文凯。 2017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与田文凯签署《北京昆仑南山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出资转让书》,约定发行人向田文凯转让上述财产份额,双方参考北京 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第 1003 号《评估报 告》中昆仑南山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 91.57 万元, 将上述财产份额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24.75 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有关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已经完成,发行人不再持有昆仑南山任何财产份额。 (4)收购西藏云闪股权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发行人收购拉卡拉基金所 持西藏云闪 30%股权。 2017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与拉卡拉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 人收购拉卡拉基金持有的上述股权,转让自该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鉴于拉 卡拉基金尚未缴纳上述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因此在本次交易中发行人无需向 拉卡拉基金支付任何款项。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应依据西藏云闪的公司章程 的约定缴纳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有关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正在准备办理过程中。 (5)收购北京云闪股权 15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2.(1)⑦H. 收购北京云闪股权”。 (6)收购顺维无限股权 顺维无限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6 日,截至 2016 年 2 月,其股东为范治国和朱 建军,合计持有顺维无限 1,000 万元出资。 2016 年 3 月 7 日,范治国、朱建军与发行人的子公司拉卡拉商服分别签署 《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分别将其持有的 650 万元、50 万元出资转让给拉卡拉 商服。 2016 年 7 月 28 日,拉卡拉商服与发行人的另一子公司拉卡拉云商科技签署 《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顺维无限 700 万元出资转让给拉卡拉云商 科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的程序和内容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的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 有效。 3. 发行人有关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计划 经核查,发行人已决定解散其子公司深圳拉卡拉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清 算组已经成立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拟于清算完毕后注销深圳拉卡拉电子支付 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已决定解散子公司西安拉卡拉,西安拉卡拉已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注销其国税登记,并于 2017 年 1 月 6 日注销其地税登记,注销的工 商登记手续尚待办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除上述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在报告期内的修改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与在报告期内的修改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查验工作: 15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拉卡拉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或 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通知书等; 2.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拉卡拉有限章程的制订及在报告期内的主要修改 (1)2004 年 12 月 26 日,君联创投、孙陶然和雷军签署《北京乾坤时代信 息咨询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拉卡拉有限。 (2)鉴于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拉卡拉有限已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备案相应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 (3)鉴于部分股东转让股权,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拉卡拉有限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备案相应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 (4)鉴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部分股东转让股权,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同意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拉卡拉有限已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 局备案相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5)鉴于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拉卡拉有限已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备案相应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 (6)鉴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拉卡拉有限已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备案相应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 2. 发行人章程的制订以及在报告期内的修改 (1)鉴于拉卡拉有限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拉卡拉有限制订了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2015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公司章程》。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北京市工商 局海淀分局备案该《公司章程》。 15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鉴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等发生变更,发行人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在北京市 工商局海淀分局备案相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订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 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在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订,以及拉卡拉有限的公司章程的 制订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为依照有关 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进行了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 2.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会 议文件; 3. 核查拉卡拉有限和发行人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 15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议。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6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建立并完善了由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法人治理架构,以及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制度,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制度健全,形成了权力机构、经营决策机构、监督 机构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良性机制。同时在这一架构的运行 过程中,发行人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规章制 度,实现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行人组织机构的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发行人现有股东 44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23 名,企业股东 21 名。 (2)董事会为发行人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均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且主任 委员均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属于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李焰担任)。 (3)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 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目前 15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 1 名,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日常生产经 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 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发行人的证券事务管 理,并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经核查: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6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现任成员,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了现任董事长; (2)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现任股东代 表监事,发行人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现任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现任监事会主席; (3)发行人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由发行人第一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第十二次会议聘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公司 治理制度。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 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对《公司章程》建立的上述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该等制度的 15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制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召开、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制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的任职、董事会的组成和职 权、董事长、内部组织机构、会议的召开、提案、议事、表决和决议的执行等事 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发行人制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的任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 权、监事会主席、内部组织机构、议事和工作程序、决议的执行等事项进行了明 确的规定; (4)发行人制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会议规则等事项进行 了明确规定; (5)发行人制订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提名、选举 和更换,特别职权、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6)发行人制订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对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和分工、资金 和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7)发行人制订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工作职 责、任免程序、考核与奖惩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订的上述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设定的决策程 序、议事程序等均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订或修订,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民主、透明的原则, 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及知情权。 3. 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会议及其规范运作 15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会议时间 届次 2015 年 8 月 28 日 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2 月 4 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9 月 14 日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11 月 25 日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12 月 19 日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12 月 19 日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1 月 14 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和签署 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2)董事会会议及其规范运作 会议时间 届次 2015 年 8 月 2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 年 1 月 1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6 年 2 月 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6 年 2 月 2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6 年 4 月 29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 年 6 月 12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6 年 6 月 2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15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7 月 1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6 年 7 月 6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 8 月 9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6 年 8 月 3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6 年 11 月 1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2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2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19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6 年 12 月 3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7 年 1 月 13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7 年 1 月 2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和签署情 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3)监事会会议及其规范运作 会议时间 届次 2015 年 8 月 28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6 年 1 月 18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6 年 6 月 23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6 年 11 月 10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的决议和签署情况均 15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4)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情况 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 主任委员:孙陶然 战略委员会 委员:蔡曙涛、王小兰 主任委员:李焰 审计委员会 委员:蔡曙涛、戴启军 主任委员:王小兰 提名委员会 委员:李焰、李蓬 主任委员:蔡曙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李焰、张双喜 经核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和 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及薪酬考核等方面 起到了积极作用。 (5)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发行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其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历次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以其在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为基础,针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关联交易等相关会议事项,客 观独立地进行了审议和讨论,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在发行 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经营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 用,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发行人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以来,其聘任的董事会秘书能够认真 负责地组织筹备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事项进行记录、对会 16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议资料进行归类保管,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发 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 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方面与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一致,其决议内容及 签署等情况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均正常、规范运行。 4.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变更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经核查: 1. 发行人设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清晰,上述 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置体现分工明确、 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2. 发行人制订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等,该等规则和制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监事会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4.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建立了现 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核查过程 16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拉卡拉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会 议文件; 3. 核查拉卡拉有限和发行人选举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 4. 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5. 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 6. 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书面声明和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孙陶然 董事长 2 戴启军 董事 3 张双喜 董事 4 李蓬 董事 5 王小兰 独立董事 6 李焰 独立董事 7 蔡曙涛 独立董事 8 陈杰 监事会主席 9 牛芹 监事 10 寇莹 监事 11 舒世忠 总经理 12 戴启军 副总经理 13 周钢 财务总监 16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 朱国海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和调查问卷,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拉卡拉有限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的变化 (1)拉卡拉有限及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期间 董事姓名 说明 2014.1.1至 孙陶然、戴启军、李蓬、雷军、 - 2015.7.31 欧阳翔宇 2015年8月1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免去 2015.8.1至 孙陶然、戴启军、李蓬、朱立南、 雷军、欧阳翔宇的董事职务,选举朱立 2015.12.1 魏凯 南、魏凯为拉卡拉有限的董事 2015年8月2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5.12.2至 孙陶然、戴启军、李蓬、郭林、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陶 2016.11.24 赵欣舸 然、戴启军、李蓬、郭林、赵欣舸为发 行人董事,其中赵欣舸为独立董事 2016年11月25日,发行人2016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郭林、赵欣舸辞去董 孙陶然、戴启军、李蓬、张双喜、 2016.11.25至今 事任职,选举张双喜为发行人董事,并 王小兰、李焰、蔡曙涛 选举王小兰、李焰、蔡曙涛为发行人独 立董事 (2)拉卡拉有限及发行人监事的变化 期间 监事姓名 说明 2014.1.1至 曹奕、许永江、魏凯 - 2015.7.31 2015年8月1日,拉卡拉有限股东会免去 2015.8.1至 曹奕、许永江、牛芹 魏凯的监事职务,选举牛芹为拉卡拉有 2015.12.1 限的监事 2015年8月3日,拉卡拉有限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许永江为发行人的职工代表监 2015.12.2至 陈杰、许永江、牛芹 事;2015年8月2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 2016.11.16 暨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陈 杰为发行人的监事 16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年11月16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 2016.11.16至今 陈杰、寇莹、牛芹 同意许永江辞去职工代表监事职务,选 举寇莹为发行人的职工代表监事 (3)拉卡拉有限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期间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说明 2014.1.1至 总经理:孙陶然;副总经理:戴 - 2015.12.1 启军;财务总监:周钢 2015年8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总经理:孙陶然;副总经理:戴 第一次会议聘任孙陶然为发行人总经 2015.12.2至 启军;财务总监:周钢;董事会 理、戴启军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周钢为 2016.11.9 秘书:田文凯 发行人财务总监、田文凯为发行人董事 会秘书 2016年11月1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总经理:舒世忠;副总经理:戴 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孙陶然辞去总经理 2016.11.10至今 启军、朱国海;财务总监:周钢; 职务、田文凯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聘 董事会秘书:朱国海 任舒世忠为总经理、朱国海为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拉卡拉有限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辞任、增加、改选或改 认是因有关人员的自主选择或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需要而发生,该等变化不构成 重大变化。 3. 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2015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 中有三名独立董事,即王小兰、李焰和蔡曙涛,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其中李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的财务与金融学教授(教授公司财务等课程), 可以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 根据各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 董事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行为合法、有效;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设置三名独立董事,占发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4.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纳税审核报告》; 2. 核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其他有关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等 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资料; 3. 核查与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相关的依据文件及银行入账单; 4. 核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5. 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和一期的纳税申报材料、纳税凭证。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 行的主要税种及适用的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增值税 应税货物、劳务增 17%、6%、3% 17%、6%、 17%、6%、 17%、6%、 16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值额计征 3% 3% 3% 不符合“营改增” 营业税 5% 5% 3%、5% 3%、5% 条件的服务收入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7% 7% 7% 税计征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 教育费附加 3% 3% 3% 3% 税计征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2% 2% 2% 税计征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 9%、15%、 9%、15%、 9%、15%、 企业所得税 9%、15%、25% 征 25% 25% 25% 注: 根据《审计报告》: (1)发行人及分公司、子公司,对于销售产品收入适用 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后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符合“营改增”条件的服务收入,由原来的营业税纳税 项目变更为增值税纳税项目,适用税率为 6%;其中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 3%。 (2)发行人及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3)各子公司(不含深圳众赢维融科技有限公司、拉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仑天 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拉卡拉云商网络)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 (1)发行人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 GF201111001733 号《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效期三年;2014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国 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 GR201411000170 号 16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其作为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事项已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 税务局备案。 (2)控股子公司 拉卡拉云商网络在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20%税率且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 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4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拉卡拉云商网络属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20%减半征收。 (3)股权已转让的子公司 ① 深圳众赢维融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众赢维融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 深 港 现代化服务业合 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 知 》(财税 [2014]26 号)规定,设立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众赢维融科技有限公司为在上述地域设立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事项已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备 案。 ② 拉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仑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拉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仑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6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 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 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西藏自治区的企业 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 15%的税率”,第五条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 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根据西藏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在企业所得税 15%的税率基础上 减免地方分享的部分,拉卡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仑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 际所得税税率 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及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发行人最近三年和一期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 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足 额缴纳税款,不存在偷税、漏税及违规现象,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形。 4.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依 据文件和银行入账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 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补助项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奖金 200,000.00 - - - “营改增”试点改革政府扶 2,641,124.97 - - - 持资金 16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 3,750.00 - - - 代办处转入款项 2014 年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 220,000.00 - - - 协同发展试点中央补助资金 渝中区就业局稳岗补贴 7,322.00 - - - 2015 年长征镇产业扶持资金 70,000.00 - - - 企业发展金 950,246.19 - - - 手机支付安全技术项目补助 - 5,970,000.00 - - 收到云 POS 项目政府补助 - 1,350,000.00 - - 广州市工业共和信息化委员 会拉卡拉便利支付公共服务 - 1,000,000.00 - - 平台款 成都市社区金融创新服务建 - 1,000,000.00 - - 设项目 产业联盟发展支持资金 - 990,000.00 1,110,000.00 - 2014 年和 2015 年第一批张 - 704,000.00 - - 江专项资金首批拨款 2015 年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 - 500,000.00 - - 专项资金 14 年黄埔区电商发展扶持金 - 405,000.00 - - 收天河区财政局补贴款 - 250,000.00 - 250,000.00 2014 年产业扶持专项政府资 - 200,000.00 - - 金 2013-2014 年中关村科技园 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现代服务 - 2000,000.00 8,000,000.00 - 业试点资金 办公室房租补贴 - 1,362,450.96 4,841,315.70 10,582,333.34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专项款 - 1,000,000.00 2,000,000.00 - 上海天地软件创业园开办费 - - 1,000,000.00 - 补贴 2013 年度 2014 年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 - - 1,000,000.00 - 资金 16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软件集成电路发展专 - - 900,000.00 - 项资金-MPOS 项目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电子商 - - 700,000.00 - 务基地中央补助资金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450,000.00 - 项目款 MPOS 专项资金补贴 - - 450,000.00 - 2014 年度中关村技术创新能 - - 200,000.00 - 力建设商标部分专项资金 北京旅游商品项目扶持资金 - 159,900.00 232,500.00 普陀区财政局 2013 年产业扶 - - 90,000.00 - 持资金 无锡市新区财政局补贴款 - - 54,000.00 - 海淀区人才专项资金项目补 - - 48,000.00 - 贴 海淀区企业购买知识产权高 - - 22,500.00 - 端服务费用补贴专项资金 上海市版权代理公司软件著 - - 4,800.00 - 作权登记证补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 - - 900.00 - 代办处专利赞助金 电子商务创新金融支付平台 - - - 19,080,000.00 项目政府补助资金 重大联合攻关项目研发资助 - - - 700,000.00 政府扶持奖励 - - - 43,800.00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重 - - - 98,000.00 大活动专项活动拨款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 - - 1,100,000.00 创新资金 上海普陀区天地软件园龙头 - - - 1,000,000.00 企业政策扶持资金 成都市社区金融创新服务平 - - - 200,000.00 台 17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2. 登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是否存 在相关处罚记录; 3. 登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是 否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查询相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网站及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其在报告期 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经查询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站及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其在报 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其在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的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其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 17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发行人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 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核查投资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并做出决议,拟将本次发行募 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额(万元) 实施主体 1 第三方支付产业升级项目 200,000.00 发行人 合计 200,000.00 - 若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融 资渠道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求量,剩余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 营运资金。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取得的 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提前投入的资金。 2. 与他人合作及同业竞争情况 经查阅审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行人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独立进行,不 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均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领域,且已经发行 人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 得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 17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该等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 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的其他文件。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 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 长孙陶然和总经理舒世忠,并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工作: 1. 通过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2. 核查发行人及其相关分公司尚未了结(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和仲裁案 件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仲裁决定 书等; 3.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 17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5. 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 6. 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调查问卷以 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 核查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尚未了结(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和仲裁案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如下尚未了结(尚未执行完毕) 的诉讼和仲裁案件: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原告/申请人的主要主张 案件进展 持卡人否认交易,一 诉请支付扣除拉卡拉 POS 审法院认为存在涉 上海誉迅实业有 发行人上海分 1 机刷卡服务费之后的清算 及刑事犯罪的可能, 限公司 公司 款 3.85 万元及相应利息 故中止审理,并将案 件移交公安机关 诉请支付扣除拉卡拉 POS 上海暨豪实业有 发行人上海分 2 机刷卡服务费之后的清算 同上 限公司 公司 款 2.68 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裁定移送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客户通 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发行人、发行人 过发行人 APP 支付的交 3 金晓红 上述裁定有误,指定 珠海分公司 易款项 7.47 万元及相应利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 息 法院已再次开庭审 理,尚未做出判决 仲裁庭裁决被申请 人发行人上海分公 司支付工资差额 681.4 元,驳回申请 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工 人龙湘瑜的其他请 发行人上海分 求不予支持;一审判 4 龙湘瑜 资差额、提成等合计 公司、发行人 决第三人发行人支 18,830 元 付提成、工资差额合 计 4,581.4 元,驳回 原告龙湘瑜其他请 求;原告龙湘瑜已上 诉,二审法院尚未开 17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庭审理 诉请赔偿原告因通过被告 中国银联股份 POS 机向某商家支付款项 5 邱涛 有限公司、发行 尚未开庭审理 失败而遭受的损失 6,250 人广东分公司 元 诉请赔偿原告因通过被告 中国银联股份 POS 机向某商家支付款项 6 胡海洋 有限公司、发行 尚未开庭审理 失败而遭受的损失 4,650 人广东分公司 元 诉请支付原告客户通过发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 上海佑乐家庭服 发行人上海分 7 行人 POS 机向原告支付 可能涉嫌犯罪,并将 务有限公司 公司 的款项 63,800 元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涉及的金额不高;即使法院或仲裁庭支持 原告或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上 述诉讼和仲裁案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2.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调查问卷等文件,截至其 相应文件出具日,该等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案件。 4.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 经访谈发行人的董事长孙陶然、总经理舒世忠,截至访谈日,其均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与保荐机 17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构共同编制,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经办 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 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的其它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通报和处罚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查验工作: 1. 核查有关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通报和处罚事项的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通报或通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的银行凭证; 2. 通过互联网检索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通报和处罚事项; 3.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 4.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5. 访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 就发行人曾经涉及的协议控制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 工作: 1. 核查与孙陶然等自然人在英属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设立的公司的设 立、股权转让、拆股、发行新股、增资等有关的资料; 2. 核查孙陶然等自然人返程投资的企业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3. 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17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核查相关公司之间的控制协议、控制协议的终止协议等; 5. 核查相关公司的注销通知书; 6. 核查相关股权质押的注销通知书; 7. 核查孙陶然等自然人的外汇个人登记手续; 8.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 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的分公司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被通报和处罚事项 (1)宁波分公司 2016 年 3 月 15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外包 业务抽查情况的通报》(银发[2016]77 号),指出了包括发行人宁波分公司在内的 9 家单位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导致虚假商户入网的违规行为,要求发行人宁 波分公司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并责令其自上述通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序停止在 宁波市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宁波分公司正在按照上述通报要求进行积极整改,未 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下《中国人民银行宁 波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辖区银行卡收单业务违规单位名录(2016 年 第一期)>的通知》(发甬银办[2016]58 号),其在上述通知中认为发行人宁波分 公司整改力度较大、实名制落实工作大有改观。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6 年 11 月 8 日出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政务公开告知书》(2016 年第 31 号),确认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8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支付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 我营业管理部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分公司收入占比情况的说明》,在报告期内其宁波 分公司各期的收入占其各期合计收入的比例均较小,其业务被停止不会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17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福建分公司 2016 年 10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福 银罚字[2016]26 号),认定发行人福建分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未按 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没有依规定履 行反洗钱义务,因此对发行人福建分公司处以 25 万元罚款、对 1 名相关责任人 员处 2 万元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缴款凭证,发行人福建分公司、其相关责任人均已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全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较大数额的罚款以及其他情形,其中,中心支行决定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的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 根据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福建分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 (3)安徽分公司 2016 年 12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合 银)罚字[2016]20 号),认定发行人安徽分公司存在商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特 约商户信息管理不善、本地化经营管理落实不到位、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不规 范、商户类别码和扣率设置不规范、终端机具管理不规范和商户巡检管理不规范 的情形,要求其限期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认定,发行人安 徽分公司的上述行为的情节较轻,且整改态度积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处罚不包 括“警告”。因此,发行人安徽分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部门相 关工作人员的访谈,上述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相关违规 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事项;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核支付业务许可证有 17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效期限续展申请时,会检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涉及“一票否决”的情形(例如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出租或出借牌照)及其他事项,如有该等情形的,将不予以续展。 发行人原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于 2016 年 5 月 2 日到期后,已获得续展(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二)2.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分公司在前述通报中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受 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相关的违规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规定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截至其声明出具日,除上述处罚外,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2. 发行人曾涉及的 VIE 协议控制事项 发行人原为英属开曼群岛公司 New Method Limited (后更名为 Lakala Limited,以下统称“拉卡拉开曼”)通过 VIE 协议控制架构控制的企业,2010 年,上述控制关系解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有关发行人的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搭建和拆除过 程的主要情况如下: (1)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搭建 ① 拉卡拉开曼成立 2006 年 6 月,孙陶然、邓保军、戴启军、钱实穆等 4 名自然人委托境外代 理公司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作为名 义股东在英属开曼群岛设立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New Method Limited(即拉卡拉 开曼),股本为 1 美元。 拉卡拉开曼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票类别 1 代理公司 1 100.00 - 合计 1 100.00 - ② 孙陶然等 4 名自然人设立境外持股公司 17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6 年 12 月,孙陶然、邓保军、戴启军、钱实穆等 4 名自然人在英属维京 群岛共同设立了境外持股公司京华公司(即 Capitalsino Management Limited,其 注册证书记载的中文名为“京华管理有限公司”)。京华公司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票类别 1 孙陶然 4,963 49.63 普通股 2 邓保军 3,947 39.47 普通股 3 戴启军 711 7.11 普通股 4 钱实穆 379 3.79 普通股 合计 10,000 100.00 - 2006 年 12 月,孙陶然和雷军在英属维京群岛共同设立了境外持股公司 Empangi Investments。Empangi Investments 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票类别 1 孙陶然 5,000 50.00 普通股 2 雷军 5,000 50.00 普通股 合计 10,000 100.00 - ③ 拉卡拉开曼股份转让和发行新股 2006 年 12 月,代理公司将其持有的拉卡拉开曼全部股份转让给京华公司, 同时拉卡拉开曼向京华公司发行 8,635 股股份,每股 1 美元。 本次股份转让及发行新股完成后,拉卡拉开曼的股权结构变更至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票类别 1 京华公司 8,636 100.00 普通股 合计 8,636 100.00 - ④ 拉卡拉开曼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2007 年 2 月,拉卡拉开曼签署《拉卡啦(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章程》,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拉卡啦(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后 18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更名为拉卡拉(中国)电子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拉卡拉中国”), 其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400 万美元,均由拉卡拉开曼认缴。 2007 年 2 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出具海园发[2007]221 号《关 于外资企业拉卡啦(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 2007 年 3 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拉卡拉中国核发商外资京资字[2007]17048 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 年 3 月,北京市工商局向拉卡拉中国核发 110000450001629 号《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⑤ 拉卡拉开曼拆股和境外第一轮私募融资(以下简称“A 轮融资”) 2007 年 3 月,拉卡拉开曼将其股份每股 1 美元拆成每股 0.001 美元,并进行 A 轮融资,即向 Empangi Investments 和 Legend New-Tech Investment Limited(以 下统称“A 轮股东”)各发行 1,364,000 股 A 轮优先股,共计 2,728,000 股 A 轮优 先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0.733 美元,募集资金共计 1,999,624 美元。 本次拆股和 A 轮融资完成后,拉卡拉开曼的股权结构变更至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类型 1 京华公司 8,636,000 76.00 普通股 2 Empangi Investments 1,364,000 12.00 A 轮优先股 3 Legend New-Tech 1,364,000 12.00 A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Limited 合计 11,364,000 100.00 - ⑥ 拉卡拉开曼境外第二轮私募融资(以下简称“B 轮融资”) 2007 年 6 月 1 日,拉卡拉开曼、拉卡拉有限、京华公司(作为普通股股东)、 A 轮股东与孙陶然、邓保军、戴启军和钱实穆(该 4 名自然人为届时唯一股东京 华公司的全体股东,被视为 Founders,即创始人,下同),以及 Legend New-Tech Investment Limited、Infinitude Investment Co., Ltd.、Central Technology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Corp.、Emerging Technology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Corp.、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Corp.、NCTU Spring I 18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Technology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Corp.、Fortune Technology Fund II Ltd.、 Chew, Lo-Hou 和 Liou, Chien-Fang(以下统称“B 轮股东”),签署《B 轮优先股 股份认购协议》(Series B Preferred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约定 B 轮融资共 发行 5,492,423 股 B 轮优先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56 美元,募集资金共计 5,800,000 美元。另外,《B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拉卡拉开曼将在 B 轮融资结束后尽快设立员工认股权计划(ESOP),拉卡拉开曼 为此预留 946,970 股普通股。 本次 B 轮融资完成后,拉卡拉开曼的股权结构变更至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类型 1 京华公司 8,636,000 48.51 普通股 Legend New-Tech 2 1,364,000 7.66 A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Limited 3 Empangi Investments 1,364,000 7.66 A 轮优先股 Infinitude Investment 4 2,367,424 13.30 B 轮优先股 Co., Ltd. Legend New-Tech 5 946,970 5.32 B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Limited Central Technology 6 Venture Capital 568,182 3.19 B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Corp.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Venture 7 568,182 3.19 B 轮优先股 Capital Investment Corp. Fortune Technology 8 378,788 2.13 B 轮优先股 Fund II Ltd. Emerging Technology 9 Venture Capital 284,090 1.60 B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Corp. NCTU Spring I Technology Venture 10 284,090 1.60 B 轮优先股 Capital Investment Corp. 11 Chew, Lo-Hou 56,818 0.32 B 轮优先股 12 Liou, Chien-Fang 37,879 0.21 B 轮优先股 18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预留股份,本轮 13 ESOP 946,970 5.32 未实际发行 合计 17,803,393 100.00 - 注:《B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为避免疑义,计算持股比例时,总股本包括了 普通股、A 轮优先股、B 轮优先股以及为 ESOP 预留而未实际发行的股数 ⑦ VIE 协议的签署 2007 年 6 月,拉卡拉开曼的境内返程投资企业拉卡拉中国与拉卡拉有限、 拉卡拉有限当时的 6 名股东君联创投、孙陶然、雷军、邓保军、戴启军和钱实穆 相应签署了如下一系列 VIE 协议,该等协议生效后,拉卡拉开曼和拉卡拉中国 即实现了对拉卡拉有限的协议控制: 2007 年 6 月 21 日,拉卡拉中国与拉卡拉有限签订《独家技术咨询与服务协 议》,约定拉卡拉中国向拉卡拉有限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 务费。 2007 年 6 月 21 日,拉卡拉中国与拉卡拉有限及其上述 6 名股东签订《期权 协议》,约定拉卡拉中国及其指定的第三人有权以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最低价格或 拉卡拉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以较低者为准)分次或一次性购买拉卡拉有限 的全部股权。 2007 年 6 月 21 日,拉卡拉中国与拉卡拉有限的上述 6 名股东签订《股权质 押合同》,并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分别再次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以取代前述版 本的合同,约定上述股东以其在拉卡拉有限中拥有的全部股权为《独家技术咨询 和服务协议》和《期权协议》项下相应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2007 年 6 月 21 日,拉卡拉中国与拉卡拉有限的上述 6 名股东签订《表决权 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该等文件与《独家技术咨询与服务协议》、《期权 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统称为“协议控制文件”),约定上述股东不可 撤销地将其在拉卡拉有限的全部股东权利授权拉卡拉中国行使。 ⑧ 拉卡拉开曼股份转让、境外第三轮私募融资(以下简称“B-2 轮融资”) 和拆股 2007 年 12 月 20 日,Flaming Sun Investment Holding Group Co Limited (以 18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下简称“Flaming Sun”)与京华公司签署《普通股股份购买协议》(Ordinary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约定 Flaming Sun 以每股约 1.067 美元的价格从京华公司 购买 937,021 股普通股,购股价款为 1,000,000 美元。 同日,Flaming Sun 与拉卡拉开曼、拉卡拉中国、京华公司(作为普通股股 东)和孙陶然签署了《B-2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Series B-2 Preferred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约定拉卡拉开曼向 Flaming Sun 发行 937,021 股 B-2 轮优 先股,每股价格约为 1.281 美元,购股价款为 1,200,000 美元。 同日,拉卡拉开曼股东会同意将已发行的股份(包括 Flaming Sun 新取得的 股份)进行拆分,每股面值由 0.001 美元调整为 0.0002 美元。 本次股份转让、B-2 轮融资及拆股完成后,拉卡拉开曼股权结构变更至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类型 1 京华公司 38,494,895 41.08 普通股 4,685,105 5.00 普通股 2 Flaming Sun 4,685,105 5.00 B-2 轮优先股 Legend New-Tech 3 6,820,000 7.28 A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Limited 4 Empangi Investments 6,820,000 7.28 A 轮优先股 Infinitude Investment 5 11,837,120 12.63 B 轮优先股 Co., Ltd. Legend New-Tech 6 4,734,850 5.05 B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Limited Central Technology 7 Venture Capital 2,840,910 3.03 B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Corp.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Venture 8 2,840,910 3.03 B 轮优先股 Capital Investment Corp. Fortune Technology 9 1,893,940 2.02 B 轮优先股 Fund II Ltd. Emerging Technology 10 Venture Capital 1,420,450 1.52 B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Corp. 18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NCTU Spring I Technology Venture 11 1,420,450 1.52 B 轮优先股 Capital Investment Corp. 12 Chew, Lo-Hou 284,090 0.30 B 轮优先股 13 Liou, Chien-Fang 189,395 0.20 B 轮优先股 预留股份,本轮 14 ESOP 4,734,850 5.05 未实际发行 合计 93,702,070 100.000 - 注:《B-2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为避免疑义,计算持股比例时总股本包括了 普通股、A 轮优先股、B 轮优先股、B-2 轮优先股以及为 ESOP 预留而未实际发行的股数。 ⑨ 拉卡拉开曼境外第四轮私募融资(以下简称“C 轮融资”)及增加注册 资本 2008 年 8 月 28 日,Right Lane Limited、Wise Step Holdings Limited 和 Morningside China TMT Fund I, L.P 作为认购方,与拉卡拉开曼、拉卡拉中国、拉 卡拉有限、京华公司、Flaming Sun(作为普通股股东和 B-2 轮股东)、A 轮股东、 B 轮股东以及孙陶然、邓保军、戴启军和钱实穆签署了《C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 议》(Series C Preferred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约定拉卡拉开曼向前述认购 方发行 C 轮优先股。 由于上述《C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的认购方拟增加认购股份数量,且 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 拟参与 C 轮融资,2008 年 11 月 26 日,Right Lane Limited、Wise Step Holdings Limited、Morningside China TMT Fund I, L.P.和 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 (以下统称“C轮股东”),与拉卡拉开曼、拉卡拉中 国、拉卡拉有限、京华公司(作为普通股股东)、Flaming Sun(作为普通股股东 和 B-2 轮股东))、A 轮股东、B 轮股东以及孙陶然、邓保军、戴启军和钱实穆(作 为创始人)签署了《C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重述》(Restated Series C Preferred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约定拉卡拉开曼向 C 轮股东共发行 57,727,673 股 C 轮优先股,每股价格为 0.3681 美元,购股价款约为 21,249,556 美元。另外,《C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重述》约定,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拉卡拉开曼将在 C 轮融资第一阶段交割结束后尽快设立员工认股权计划(Employees ESOP)、管理 18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层股权计划(Management ESOP)以及特别人士的股权计划(Special ESOP),拉 卡拉开曼为此分别预留 4,734,850 股普通股、9,469,695 股普通股以及 5,500,000 股普通股。 2008 年 12 月 3 日,拉卡拉开曼股东会同意前述 C 轮融资安排,并同意注册 资 本 从 50,000 美 元 增 加 至 100,000 美 元 , 分 为 396,485,107 股 普 通 股 1 和 103,514,893 股优先股(包括 A 轮优先股 13,640,000 股、B 轮优先股 27,462,115 股、B-2 轮优先股 4,685,105 股以及 C 轮优先股 57,727,673 股)。 本次 C 轮融资及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拉卡拉开曼的股权结构变更至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类型 1 京华公司 38,494,895 23.13 普通股 4,685,105 普通股 2 Flaming Sun 5.63 4,685,105 B-2 轮优先股 3 Empangi Investments 6,820,000 4.10 A 轮优先股 6,820,000 A 轮优先股 Legend New-Tech 4 6.94 Investment Limited 4,734,850 B 轮优先股 Infinitude Investment 5 11,837,120 7.11 B 轮优先股 Co., Ltd. Central Technology 6 Venture Capital 2,840,910 1.71 B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Corp. Emerging Technology 7 Venture Capital 1,420,450 0.85 B 轮优先股 Investment Corp.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Venture 8 2,840,910 1.71 B 轮优先股 Capital Investment Corp. NCTU Spring I Technology Venture 9 1,420,450 0.85 B 轮优先股 Capital Investment Corp. 1 普通股并未全部发行。 18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Fortune Technology 10 1,893,940 1.14 B 轮优先股 Fund II Ltd. 11 Chew, Lo-Hou 284,090 0.17 B 轮优先股 12 Liou, Chien-Fang 189,395 0.11 B 轮优先股 13 Right Lane Limited 16,298,524 9.80 C 轮优先股 Wise Step Holdings 14 16,639,944 10.00 C 轮优先股 Limited Morningside China 15 8,149,261 4.90 C 轮优先股 TMT Fund I, L.P. Alibaba Investment 16 16,639,944 10.00 C 轮优先股 Limited 预留股份,本轮 17 Employees ESOP 4,734,850 2.85 未实际发行 预留股份,本轮 18 Management ESOP 9,469,695 5.69 未实际发行 预留股份,本轮 19 Special ESOP 5,500,000 3.31 未实际发行 合计 166,399,438 100.00 - 注:《C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重述》约定,为避免疑义,计算持股比例时总股本包括 了普通股、A 轮优先股、B 轮优先股、B-2 轮优先股、C 轮优先股以及为 Employees ESOP、 Management ESOP 和 Special ESOP 预留而未实际发行的股数。 (2)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拆除 ① 股份回购及境外股东退出 VIE 协议控制架构拆除前,拉卡拉开曼的全体股东即为上述 C 轮融资和增加 注册资本完成后的、除 3 家 ESOP 之外的 16 名股东,其中京华公司(股东为孙 陶然、邓保军、戴启军和钱实穆)、Flaming Sun(北京海德润正的海外投资主体)、 Empangi Investments (股东 为孙陶然和雷军 )、 Legend New-Tech Investment Limited(君联创投的海外投资主体)和 Right Lane Limited(联想控股的海外投 资主体)不以股份回购方式退出,以下统称“暂未退出的股东”;除该 5 名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统称“实际退出股东”。 2010 年 10 月 29 日,拉卡拉开曼与实际退出股东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 18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定由拉卡拉开曼回购实际退出股东所持拉卡拉开曼的全部股份,回购总价款为 29,942,831 美元。同日,拉卡拉开曼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协议,同意前述《股份回 购协议》。 上述股份回购完成后,对应境外红筹主体拉卡拉开曼的股权结构,除了暂未 退出的股东,其余通过历轮境外私募引进的海外投资者均退出。截至《股份回购 协议》签署之时,Employee ESOP、 Management ESOP 和 Special ESOP 均未实 际设立。依据《C 轮优先股股份认购协议重述》约定的为员工境外持股平台预留 而未实际发行的股数仍然计算在拉卡拉开曼的股权结构内。 ② 公司的重组 2010 年 10 月 29 日,拉卡拉开曼与暂未退出的股东、实际退出股东、拉卡 拉中国、拉卡拉有限、拉卡拉有限当时的 6 名股东(君联创投、孙陶然、雷军、 邓保军、戴启军和钱实穆),以及联想控股、北京海德润正、达孜秦岭瑞才、北 京青城永创和苏州信托等 5 名投资者签订了《重组协议》,约定对拉卡拉开曼、 拉卡拉中国及拉卡拉有限进行重组,包括但不限于拉卡拉有限当时的 6 名股东及 上述联想控股等 5 名投资者对拉卡拉有限进行增资、拉卡拉有限收购拉卡拉中国 100%的股权并终止协议控制文件。 拉卡拉有限的增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二)1.(5)2010 年 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拉卡拉有限从前述增资中获得的现金用以购买拉卡拉中国 100%股权,从而 支付境外实际退出股东的回购价款。 ③ VIE 协议的终止 2010 年 12 月 12 日,拉卡拉中国、拉卡拉有限及君联创投等 6 名拉卡拉有 限当时的股东三方签订《协议控制文件终止协议》,一致同意终止协议控制文件 各文件,在协议控制文件下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各方确认, 自《协议控制文件终止协议》生效日起,任何一方无需基于协议控制文件向其他 方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赔偿,任何一方于生效日之前的违约或其他不当行为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有)均被免于追究任何责任,任何一方遭受的与协议控 制文件有关的第三方索赔,无论其他方是否负有责任,其均不向该其他方追偿。 18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④ 拉卡拉有限收购拉卡拉中国以及相关公司的注销 2010 年 12 月 12 日,拉卡拉有限与拉卡拉开曼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收购拉卡拉开曼所持拉卡拉中国的 100%股权,总对价为 29,942,831 美元,折合 人民币 196,694,456.80 元。拉卡拉有限已支付上述款项,并代扣代缴了相应所得 税税款。 2011 年 3 月 7 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拉卡拉中国换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拉卡拉中国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拉卡拉中国已注销。 (3) VIE 协议控制架构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① 拆除前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② 拆除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18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外汇登记手续的办理 经核查,孙陶然、雷军、邓保军、戴启军和钱实穆已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5 号)有关规定办理了必要的外汇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拉卡拉有限在搭建和拆除 VIE 架构时符合中国当时 有效的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VIE 架构拆除后拉卡拉有限和发行人的股 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与此相关的诉讼等;VIE 架构拆除后,拉卡拉有限和发行人 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就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和现行 法律法规所赋予律师的核查权利进行尽职调查所获取的证据看,发行人已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适当。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将可公开发行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后上市。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附表1:拉卡拉的分公司; 19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表2:租赁房产; 附表3:专利; 附表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附表5:注册商标; 附表6:域名。 (以下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无正文) 19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桑士东 承办律师: 赵世良 年 月 日 19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表 1:拉卡拉的分公司 序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范围 银行卡收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1 北京分公司 91110108682880905D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江苏分公司 91320104558878672P 承接公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 3 广东分公司 914401065659911638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 4 佛山分公司 91440604059939848K 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 5 中山分公司 91442000059970888M 电子支付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 6 珠海分公司 91440400059984796B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电子信息技术的开发、技术维护、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电子产品的销售、租赁及 7 深圳分公司 91440300557174358H 技术维护;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广告业务(以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 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8 湖南分公司 91430103580931556E 银行卡收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 19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电子设备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广告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设备销 9 天津分公司 91120101553418394E 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 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经营广告业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 10 大连分公司 91210202696028465X 系统集成;银行卡收单(仅限大连市范围内);自主研发的产品销售(不含专项审 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 11 山东分公司 91370102582231465C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销售自主研发的电子产品;。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许 12 青岛分公司 91370203550833795F 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 13 淄博分公司 91370303593645487L 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银行卡收单;一般经营项目:电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销售主体 14 沈阳分公司 9121011269652301XF 公司研发的产品。(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 15 广西分公司 91450103051031421E 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销售总公司研发的产品(国家专营专控项目除外);银行卡收 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有效期至 2016 年 5 月 2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 19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 16 成都分公司 915101055620285239 发布广告;销售自助研发产品(未取得行政许可证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卡收单(经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招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和车载广 告;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商务信息 17 重庆分公司 91500103699294101L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或许可的项目除外);销售:刷卡机『以 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 得经营』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 18 海南分公司 914601005624119878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接受隶属企业委托办理相关业务(除专项)。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19 上海分公司 91310107671104724L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20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310141000111418 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上述经营范围在批准的有效期内 方可经营。服务:为总公司承接国内广告的代理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 21 浙江分公司 91330104697081022J 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银行卡收单(按许可证有效期限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 22 宁波分公司 913302050538347118 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卡收单;为总公司承接国内广告的代理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 23 温州分公司 9133030206835194X5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自主研发的硬件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4 南昌分公司 9136010359888900XB 为隶属公司联系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广告经营[户外广告凭审批经营], 计算机系统集成,电子产品销售。(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25 惠州分公司 9144130059898180XB 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 26 福建分公司 91350100050307625R 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 路设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 27 厦门分公司 913502060511844870 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非金 融机构支付服务(限银行卡收单)。 接受公司委托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28 云南分公司 91530102695697085Q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9 贵州分公司 91520102599380256B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 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19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代理、发布;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银行卡收单。(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须 持行政许可证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30 河南分公司 91410105699966254C 除外);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电子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 31 河北分公司 911301005924544270 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16 年 5 月 2 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 32 山西分公司 9114010659295718XN 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5 月 2 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33 黑龙江分公司 230102100248230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 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银行卡收单;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34 内蒙古分公司 91150105050562888Y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助研发的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卡收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 35 吉林省分公司 912201035933981722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助研发的产品。(以上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申请的项目未取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19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银行卡收单(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 36 安徽分公司 913401005986854531 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未 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电子支付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 37 湖北分公司 91420104584882595X 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电子支付产品。(国家有专项规 定须经审批的,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 38 新疆分公司 916501003134531234 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设 39 西安分公司 916101315922255605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 专控及前置许可证项目)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凭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 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 40 甘肃分公司 91620102325394976J 研发的产品(不得开展非法集资、贷款、存款、理财等金融业务;凡公司经营范围 中涉及应取得前置许可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事 项,不得经营;需取得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为公司承揽以下业务: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许可证有效期 2016 年 5 月 20 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 41 青海分公司 91630104MA7525GC99 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技术开发、 42 宁夏分公司 91640106MA75WAJC5N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 布;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19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活动) 网络技术开发、网络技术咨询、网络技术转让、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43 西藏分公司 91540000MA6T125E15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19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表 2:租赁房产 附表 2-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产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座落 租赁面积(M2) 租赁期限 权属证书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281596、281587、281588、 281593、281594、284743、 284744、284749、284750、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284754、284755、284756、 1 发行人 考拉征信 701-719 号房屋,以及 720-722 1,703.71 2017.1.1 – 2017.12.31 284757、284762、284763、 房屋的一半 318837、318815、318806、 318821、318819、318839、 318858、318880、318883、 318829、318866、318833 号 上海天地软件创 上海市中江路 879 弄 26 号楼 沪房地字(2008)第 001139 2,912 2014.5.1-2017.4.30 业园有限公司 2-4 楼 号 3 拉卡拉商服 上海天地软件创 上海市中江路 879 弄 22 号楼 沪房地字(2008)第 001139 2,792 2015.10.1-2018.9.30 业园有限公司 1-4 层 号 上海天地软件创 上海市中江路 879 弄 22 号楼 沪房地字(2008)第 001139 4 拉卡拉云商网络 126 2016.7.1-2019.6.30 业园有限公司 301 室 号 北京金远见电脑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 京房权证市海涉外字第 5 拉卡拉汇积天下 514 2016.11.21-2017.11.20 技术有限公司 地三街 1 号楼 5 层 A 段 A506 0920013 号 20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室、A507 室 北京炎黄圣火国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 29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382883 6 顺维无限 6 2016.8.1-2017.7.31 际广告有限公司 号院 3 号楼 1 层 B152 室 号 无锡软件产业发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111 号 锡房权证字第 7 拉卡拉云商科技 100 2016.5.25-2017.5.24 展有限公司 无锡软件园飞鱼座 C 栋 3 楼 XQI000711929 号 北京巨峰智海商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8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237395 8 北京云闪 2 2016.4.25-2017.4.24 务服务有限公司 号 8 层 03-65 号 达孜弘诚科技发展 达孜工业园区管 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江 9 20 2016.5.2-2018.5.1 未提供 有限公司 理委员会 苏拉萨展销中心 326 号 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世通阳 拉私房权证 20130 字第 10 西藏云闪 李永高 106 2016.8.10-2017.8.9 光新城 2 栋 3 单元 6 楼 2 号 123876 号 20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表 2-2:发行人的分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租赁的房产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座落 租赁面积(M2) 租赁期限 权属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 房地权证合产字第 彭圣蓉 147.67 2014.12.1 – 2019.12.1 地广场 D 幢办 805 8110143762 号 1 安徽分公司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 房地权证合产字第 刘琴 141.72 2016.1.1 – 2019.12.1 地广场 D 幢办 806 8110142493 号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X 京房权证海字第 157294 2 北京分公司 范贤进 276.92 2015.8.27 – 2017.8.2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1106 号 大连锦联大厦有 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 35 号锦 (中港澳台)2005200281 3 大连分公司 429.78 2016.11.30-2017.11.29 限公司 联大厦 1506-09 号 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公主 王家铭 塔 3712、3713、3714、3715、 259 2016.4.25 – 2022.5.24 未提供 3716 泉州市倍安家居 4 福建分公司 倍安家居大厦第五层 A7 单元 建材市场有限公 66.53 2016.11.3-2017.11.2 未提供 房产 司 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 288 号 厦国土房证第 01296747 曾美莹 77.77 2016.3.2 – 2017.3.1 1135 单元 号 5 广东分公司 严淑坤 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天朗海峰 1 63 2016.3.18 – 2018.3.17 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 20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座 2508 号 权第 0076785 号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 46 号二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 柯苹 117 2016.3.1 – 2018.2.28 十层(13 单元) 0100048838 号 邕房权证字第 01805030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15-1 廖紫谕 94.46 2015.4.14 – 2018.4.13 号、邕房权证字第 号现代国际 6 层 17、18 号 01805032 号 6 广西分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15-1 邕房权证字第 02708822 黄碧峰 47.23 2015.4..14 – 2018.4.13 号现代国际 6 层 19 号 号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 1 号 7 贵州分公司 刘晓黔 花果园项目 E 区 8 栋 37 层 10 56.42 2016.12.12-2018.12.11 未提供 号 海南博翱科技发 海口市滨海大道 83 号琼泰大 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 8 海南分公司 400 2016.3.1 – 2017.3.31 展有限公司 厦 15 层北侧部分 HK188156 号 金水区金水路 299 号浦发国际 郑房权证字第 9 河南分公司 陈小康 125.37 2016.7.23 – 2017.7.22 金融中心 9 号楼 24 层 2408 号 1001003806 号 哈尔滨市群力第五大道金中 10 黑龙江分公司 李赫楠 76.75 2016.3.14 – 2017.3.13 未提供 环商服 5 号楼 405 室 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 2 号 湖北新长江置业 武房权证昌字第 11 湖北分公司 2008 新长江广场 A 座 4 楼的 635 2014.3.1 – 2017.2.28 有限公司 2008004930 号 部分 20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长沙市芙蓉路 2 段 122 号 11 长房权证天心字第 12 湖南分公司 徐四顺 152 2014.9.1 – 2017.8.31 楼凯旋大厦南侧的办公用房 710097537 号 惠州市新岸路 1 号世贸中心写 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 江贤辉 191.6 2016.4.18 – 2018.4.17 字楼 23F 1100091468 号 东莞市优百企业 东莞市莞太路 34 号创意产业 事务代理有限公 230 2015.4.1 – 2018.4.1 未未提供 13 深圳分公司 园区 7 号 A 座 503 司 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油第 龙佳投资管理(深 深房地字第 4000191294 二工业区 206 栋 3 层 301、302 582.19 2016.11.1-2017.10.3 圳)有限公司 号 (恒裕中心 B 座) 长春通行智能科 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 吉林省分公司 249.7 2016.10.20-2017.10.19 未提供 技有限公司 前进大街 2326 号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 47 号数 济房权证历字第 118084 王亮 128.23 2016.10.1 – 2017.6.30 码港大厦 3 单元 C 座 7 层 706 号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 47 号数 济房权证历字第 114407 15 山东分公司 杜晓东 128.23 2016.10.1 – 2017.6.30 码港大厦 3 单元 C 座 7 层 708 号 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 47 号数 济房权证历字第 116486 张亚冬 128.23 2016.10.1 – 2017.6.30 码港大厦 3 单元 C 座七层 709 号 南京秦淮区正学路 1 号晨光 南京晨光一八五 1865 创意产业园内 E8 幢资产 宁房权证秦变字第 16 江苏分公司 六置业投资管理 681 2016.12.1 – 2017.11.30 为 ZB2024 的房屋三楼西半边 006680 号 有限公司 南面和北面两间房屋 20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东二 17 内蒙古分公司 王泽余 环路东侧绿地领海 C 座 17 层 330 2015.6.6 – 2018.6.5 未提供 1706 号 银川市金凤区银川金凤万达 房权证金凤区字第 18 宁夏分公司 王红梅 57.13 2016.12.1-2017.11.30 广场 2321 室 201478699 号 中海地产(青岛) 青房地权市字第 投资开发有限公 中海大厦办公 9 层 01B 单元 263.91 2015.5.1 – 2018.4.30 200718913 号 司 19 青岛分公司 潍房权证市属字第 刁玉秀 潍坊市荣观华府 2 号 1908 室 70 2016.5.10 – 2017.5.9 00200975 号 厦门海翼资产管 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 178 号 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 20 厦门分公司 201.64 2016.8.1 – 2018.7.31 理有限公司 第八层 03 单元 权第 0149188 号 太原市新晋祠路与南内环西 山西大唐建龙商 21 山西分公司 街交界口万水澜庭四号楼三 560 2015.10.1 – 2017.10.1 未提供 贸有限公司 层东户 上海天地软件创 上海市中江路 879 弄 26 号楼 沪房地字(2008)第 22 上海分公司 310.63 2016.5.1 – 2017.4.30 业园有限公司 2-4 楼 001139 号 沈房权证中心字第 NO60341606、 盘锦益锦贸易有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 51 号 A NO60341607、 23 沈阳分公司 548.73 2016.8.1 – 2019.7.31 限公司 座 24 层西侧 NO60341608、 NO60341609、 NO60341610 号 20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广安大街美东国际 A 座 22 层 24 河北分公司 闫荣锦 529.72 2016.3.23 – 2017.3.22 未提供 东半层 9 间房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 房地证津字第 天津宝利晟辉置 25 天津分公司 路交口博朗园 1 号楼大厦 21 305.75 2017.1.1-2018.12.31 1040813144911 号、 业有限公司 楼 2107/2107 1040813144917 号 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 2 幢 1 单 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 李群 169.3636 2017.1.7 – 2018.1.6 元 11804 室 权第 1006210 号 26 西安分公司 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 2 幢 1 单 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 赵鹏飞 115.5 2017.1.7 – 2018.1.6 元 11803 室 权第 1000002 号 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 27 新疆分公司 张伟 安居南路 802 号鸿瑞豪庭 4 栋 175.14 2016.6.1 – 2017.5.31 2014412477 号、 一单元 1010、1011 2014412478 号 云南成名广告文 昆明市学府路 690 号金鼎科技 昆产权证(昆明市)字第 28 云南分公司 化产业园经营开 园 18 号平台办公楼 A502-1 和 294.9 2017.1.1-2017.12.31 201165413 号 发有限公司 A502 侧面过道 温州市锦绣路下吕浦锦园 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 沈基炎 177.27 2015.5.1 – 2018.4.30 1-2504 692717 号 29 浙江分公司 浙江乐创物业管 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290 号钱 799.05 2016.7.1 – 2018.12.31 未提供 理有限公司 江国际时代广场 3 幢 39 层 20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901、3905、3906 中山市东区银通街 2 号利和公 30 中山分公司 江丽芳 63.49 2016.8.1 – 2017.7.31 未提供 寓 1 座 1202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61 号 房地证 2008 字第 33445 31 重庆分公司 302 2015.7.25 – 2017.7.24 发展有限公司 地产大厦 1 号楼 24 层部分 号 淄博高新技术创 高科技创业园 B 座 410、415、 淄博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 32 淄博分公司 320 2016.7.15 – 2017.7.14 业服务中心 417 03-0001924 号 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 218 号 G 成都青羊工业建 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33 成都分公司 区 7 号楼第八层 801 号、第九 1,737.71 2016.7.19 – 2018.7.18 设发展有限公司 2643947 号 层 901 号、第十层 1001 号 34 甘肃分公司 张兆华 兰州市天水北路万达广场 250.36 2017.1.1 – 2021.12.31 未提供 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 10 号 4 宁房权证西(私)字第 35 青海分公司 武文萍 88.59 2016.11.6 – 2017.11.6 号楼 1 单元 171 室 32005024269 号 拉卡拉云商科技上海 上海天地软件创 上海市中江路 879 弄 22 号楼 沪房地字(2008)第 36 56 2016.7.1 – 2019.6.30 分公司 业园有限公司 302 室 001139 号 北京海淀花园路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 1 号 27 2016.10.17 – 37 西藏云闪北京分公司 415 海全更字第 05668 号 百货商场 号楼 232 号房间 2017.10.16 20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表 3: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账单号支付方法、支付平台及支付 1 拉卡拉有限 发明 2010105255367 2010 年 10 月 29 日 2015 年 8 月 19 日 系统 2 可按需定制的支付终端 拉卡拉有限 发明 2008101036607 2008 年 4 月 9 日 2011 年 7 月 6 日 一种 POS 终端激活方法、系统、 3 拉卡拉有限 发明 2013105722584 2013 年 11 月 15 日 2016 年 8 月 10 日 服务平台及 POS 终端 4 具有刷卡功能的移动电源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320348117X 2013 年 6 月 18 日 2013 年 11 月 13 日 5 一种刷卡模组及设备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320351100X 2013 年 6 月 19 日 2013 年 11 月 13 日 6 一种便携式支付终端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3208593805 2013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6 月 11 日 7 多功能移动电源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3208594507 2013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6 月 11 日 8 一种刷卡装置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3208594386 2013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6 月 11 日 9 一种具有刷卡模组的移动终端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3208595035 2013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9 月 17 日 10 一种移动终端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3208764584 2013 年 12 月 26 日 2014 年 9 月 17 日 拉卡拉有限、高金(北京) 11 一种无线路由器 实用新型 2013203461833 2013 年 6 月 17 日 2013 年 12 月 4 日 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0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 多密钥支付终端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08200788429 2008 年 1 月 30 日 2009 年 1 月 28 日 13 手机号支付平台、支付交易系统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0205843326 2010 年 10 月 29 日 2011 年 9 月 28 日 14 账单号支付平台及支付系统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0205843434 2010 年 10 月 29 日 2011 年 9 月 14 日 一种支付系统、key 终端和 key 支 15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5203508947 2015 年 5 月 27 日 2015 年 9 月 2 日 撑系统 16 一种信息交互装置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4208604908 2014 年 12 月 30 日 2015 年 5 月 20 日 17 一种信息交互装置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4208581821 2014 年 12 月 30 日 2015 年 5 月 20 日 18 一种支付终端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4208604984 2014 年 12 月 30 日 2015 年 5 月 20 日 19 一种电视机遥控装置 拉卡拉有限 实用新型 2013208594102 2013 年 12 月 24 日 2014 年 8 月 20 日 20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 Q2)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2302165797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3 年 3 月 6 日 21 手机刷卡器包装盒(拉卡拉)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2303751199 2012 年 8 月 10 日 2012 年 12 月 5 日 22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升级版)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3305830 2013 年 7 月 15 日 2014 年 1 月 8 日 23 充电刷卡器(拉卡拉充电宝)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2908510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1 月 8 日 24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小米定制款)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2909424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1 月 8 日 25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联想定制款)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2922344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1 月 8 日 26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2910718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1 月 8 日 20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有限、高金(北京) 27 充电刷卡器(无线支付猫) 外观设计 2013302921924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1 月 8 日 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8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新浪定制款)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2914812 2013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1 月 29 日 29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 YY 定制版)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604785X 2013 年 12 月 6 日 2014 年 6 月 18 日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金融 IC 卡复 30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6502313 2013 年 12 月 27 日 2014 年 9 月 3 日 合型) 31 平板 POS 底座(拉卡拉 LPP18D)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4300039996 2014 年 1 月 7 日 2014 年 8 月 20 日 32 刷卡手机(E168)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3306502328 2013 年 12 月 27 日 2014 年 9 月 3 日 33 移动支付终端(拉卡拉 QVO1B)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4300099041 2014 年 1 月 14 日 2014 年 9 月 3 日 34 电脑刷卡器(拉卡拉 L2)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230216580X 2012 年 6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5 日 35 刷卡套(拉卡拉有派 YP01A)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430266118X 2014 年 7 月 31 日 2015 年 3 月 11 日 36 手机刷卡器(拉卡拉外置 NFC)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4302631428 2014 年 7 月 30 日 2015 年 3 月 4 日 37 多功能移动刷卡器(拉卡拉) 拉卡拉有限 外观设计 2014301687750 2014 年 6 月 6 日 2014 年 12 月 10 日 21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表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权利人 证书号 登记号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首次发表日期 软著登字第 1 V 系列辞典软件 V2.0 拉卡拉有限 2007SR08841 受让取得 全部权利 2003 年 10 月 15 日 074836 号 拉卡拉电子账单服务 软著登字第 2 拉卡拉有限 2011SR059517 受让取得 全部权利 2005 年 3 月 1 日 器软件 V1.0 0323191 号 拉卡拉万能便利销售 软著登字第 3 与服务商务平台软件 拉卡拉有限 2008SR03865 受让取得 全部权利 2007 年 5 月 20 日 091044 号 V1.0 拉卡拉账单门户系统 软著登字第 4 拉卡拉有限 2008SR3293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07 年 5 月 20 日 V1.0 120118 号 拉卡拉终端接入管理 软著登字第 5 拉卡拉有限 2008SR3294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07 年 5 月 20 日 系统 V1.0 120120 号 拉卡拉便利支付结算 软著登字第 6 拉卡拉有限 2008SR3294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07 年 5 月 20 日 系统 V1.0 120121 号 拉卡拉商户后台软件 软著登字第 7 拉卡拉有限 2011SR059513 受让取得 全部权利 2007 年 8 月 20 日 V1.0 0323187 号 21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用户统计交流 软著登字第 8 拉卡拉有限 2011SR059516 受让取得 全部权利 2007 年 8 月 20 日 系统 V1.0 0323190 号 拉卡拉网点运维系统 软著登字第 9 拉卡拉有限 2011SR059621 受让取得 全部权利 2007 年 8 月 20 日 V1.0 0323295 号 拉卡拉通用短信网关 软著登字第 10 拉卡拉有限 2011SR059623 受让取得 全部权利 2007 年 8 月 20 日 系统 V1.0 0323297 号 拉卡拉受理环境作业、 软著登字第 11 拉卡拉有限 2008SR3294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08 年 6 月 20 日 网点外查系统 V1.0 120119 号 拉卡拉便利支付网点 软著登字第 12 拉卡拉有限 2011SR059518 受让取得 全部权利 2008 年 8 月 20 日 地图系统 V1.0 0323192 号 拉卡拉便利支付网点 软著登字第 13 拉卡拉有限 2008SR3294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08 年 10 月 15 日 管理系统 V1.0 120122 号 智能刷卡终端机软件 软著登字第 14 拉卡拉有限 2010SR01292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08 年 11 月 23 日 V1.0 0201196 号 拉卡拉网上商城系统 软著登字第 15 拉卡拉有限 2013SR10009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0605860 号 21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软著登字第 16 拉卡拉入账系统 V1.0 拉卡拉有限 2013SR10010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0605866 号 拉卡拉综合作业系统 软著登字第 17 拉卡拉有限 2013SR10094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0606704 号 拉卡拉考拉 wp8 版手 软著登字第 18 拉卡拉有限 2013SR10152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 年 3 月 22 日 机客户端系统 V1.0 0607290 号 拉卡拉考拉 android 版 软著登字第 19 拉卡拉有限 2013SR10153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 年 3 月 25 日 手机客户端系统 V2.0 0607295 号 拉卡拉多渠道受理系 软著登字第 20 拉卡拉有限 2013SR10155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统 V1.0 0607315 号 拉卡拉考拉 iOS 版手机 软著登字第 21 拉卡拉有限 2013SR10918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 年 3 月 25 日 客户端系统 V2.0 0614946 号 拉卡拉多供应商内容 软著登字第 22 拉卡拉有限 2013SR10936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平台系统 V1.0 0615126 号 拉卡拉网上营业厅系 软著登字第 23 拉卡拉有限 2013SR14901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统 V1.0 0654781 号 21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手机前置系统 软著登字第 24 拉卡拉有限 2013SR14917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0654937 号 拉卡拉微商服平台软 软著登字第 25 拉卡拉有限 2014SR17713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件 V1.0 0846367 号 拉卡拉电子钱包管理 软著登字第 26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277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3 年 5 月 1 日 软件 V1.0 0889852 号 拉卡拉超级手机银行 软著登字第 27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277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Android 版软件 V1.0 0380867 号 拉卡拉手机收款宝前 软著登字第 28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295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4 年 10 月 1 日 置软件 V1.0 0890040 号 拉卡拉超级手机银行 软著登字第 29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296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IOS 版软件 V1.0 0090044 号 拉卡拉统一清结算软 软著登字第 30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307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4 年 10 月 16 日 件 V1.0 0890157 号 拉卡拉收单商户管理 软著登字第 31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312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软件 V2.0 0890208 号 21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外卡清结算软 软著登字第 32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321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件 V1.0 0890299 号 拉卡拉基金支付软件 软著登字第 33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32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0890300 号 拉卡拉收单清结算软 软著登字第 34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322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件 V1.0 0890304 号 拉卡拉服务路由管理 软著登字第 35 拉卡拉有限 2015SR00327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软件 V1.0 0890361 号 拉卡拉短信网关软件 软著登字第 36 拉卡拉有限 2015SR02710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0914186 号 拉卡拉用户中心软件 软著登字第 37 拉卡拉有限 2015SR02711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0914190 号 拉卡拉便民风控软件 软著登字第 38 拉卡拉有限 2015SR03000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0917089 号 拉卡拉分布式消息系 软著登字第 39 拉卡拉有限 2015SR18796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统 V1.0 1075054 号 拉卡拉可信服务管理 软著登字第 40 拉卡拉有限 2015SR20112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系统 V1.0 1088214 号 21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商户通服务软 软著登字第 41 拉卡拉有限 2015SR2011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件 V1.0 1088216 号 拉卡拉汇积天 软著登字第 42 家付通支付系统 V1.0 2007SR0185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06 年 8 月 23 日 下 067851 号 拉卡拉记账宝 POS 终 软著登字第 43 拉卡拉商服 2014SR02972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端平台软件 V1.4.2 0698970 号 拉卡拉记账宝 web 终 软著登字第 44 拉卡拉商服 2014SR02973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端平台软件 0698977 号 拉卡拉 COD 订单支付 软著登字第 45 拉卡拉商服 2014SR04411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2 年 12 月 1 日 平台软件 V1.0 0713356 号 拉卡拉智能终端管理 软著登字第 46 拉卡拉商服 2014SR044115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软件 V1.0 0713359 号 拉卡拉手机交易查询 软著登字第 47 系统 ios 平台软件 拉卡拉商服 2014SR04412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0713371 号 V1.5.6 21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手机交易查询 软著登字第 48 系统 Android 平台软件 拉卡拉商服 2014SR0441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0713374 号 V1.5.2 拉卡拉商贷通 POS 贷 软著登字第 49 拉卡拉商服 2015SR03616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5 年 1 月 25 日 款管理平台软件 0923242 号 拉卡拉商贷后台管理 软著登字第 50 拉卡拉商服 2016SR22563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5 年 3 月 25 日 软件 V1.1 1404256 号 拉卡拉商户通管理前 软著登字第 51 拉卡拉商服 2016SR225647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5 年 3 月 15 日 端 APP 软件 V1.1 1404264 号 拉卡拉收款宝 Android 软著登字第 52 拉卡拉商服 2016SR25984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4 年 8 月 17 日 版软件 V4.3 1438465 号 拉卡拉收款宝 IOS 版 软著登字第 53 拉卡拉商服 2016SR26014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4 年 8 月 17 日 软件 V4.3 1438761 号 拉卡拉云 POS 应用商 软著登字第 54 拉卡拉商服 2016SR28755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5 年 4 月 20 日 城软件 V1.1 1466167 号 21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云 POS 流量管 软著登字第 55 拉卡拉商服 2016SR28755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5 年 7 月 20 日 理平台软件 V1.1 1466173 号 拉卡拉云 POS 终端管 软著登字第 56 拉卡拉商服 2016SR28883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5 年 3 月 20 日 理软件 V1.1 1467449 号 拉卡拉云 POS 终端驱 软著登字第 57 拉卡拉商服 2016SR288842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5 年 3 月 20 日 动及 OS 管理软件 V1.1 1467459 号 拉卡拉代收付系统 软著登字第 58 发行人 2016SR36577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1544394 号 拉卡拉跨境结算系统 软著登字第 59 发行人 2016SR365783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1544399 号 拉卡拉快捷通路系统 软著登字第 60 发行人 2016SR365781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V1.0 1544397 号 21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拉卡拉网上便民服务 软著登字第 61 发行人 2016SR36584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2016 年 10 月 5 日 管理软件 V2.0 1544462 号 拉卡拉小微商户清结 软著登字第 62 发行人 2016SR36584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算服务软件 V2.0 1544464 号 21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表 5:注册商标 序号 注册号 商标名称 权利人 注册类别 有效期 1 8828090 拉卡拉有限 16 201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2 9093433 拉卡拉有限 38 201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3 10912880 拉卡拉有限 16 2014 年 03 月 14 日至 2024 年 03 月 13 日 4 10948118 拉卡拉有限 35 2013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7 日 5 11022648 拉卡拉有限 9 2014 年 0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01 月 20 日 6 11026333 拉卡拉有限 16 201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7 11026366 拉卡拉有限 35 201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8 11029954 拉卡拉有限 36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 9 11030002 拉卡拉有限 38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 22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 11030076 拉卡拉有限 42 201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 11 12467163 拉卡拉有限 16 2014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09 月 27 日 12 12467256 拉卡拉有限 35 2014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09 月 27 日 13 12467316 拉卡拉有限 36 2014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09 月 27 日 14 12467800 拉卡拉有限 38 2014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09 月 27 日 15 12467853 拉卡拉有限 42 2014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09 月 27 日 16 12468823 拉卡拉有限 9 2014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4 年 09 月 27 日 17 12526444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18 12526499 拉卡拉有限 35 2014 年 10 月 0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06 日 19 12526418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20 12526473 拉卡拉有限 35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21 12660769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22 12711735 拉卡拉有限 6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22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3 12711820 拉卡拉有限 7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24 12711896 拉卡拉有限 8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25 12712228 拉卡拉有限 11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26 12712340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7 日 27 12716446 拉卡拉有限 18 2015 年 0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7 日 28 12716573 拉卡拉有限 21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29 12717039 拉卡拉有限 28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30 12657127 拉卡拉有限 29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31 12657203 拉卡拉有限 30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32 12657286 拉卡拉有限 31 2015 年 01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1 月 06 日 33 12660764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34 12663997 拉卡拉有限 29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22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5 12664063 拉卡拉有限 30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36 12664162 拉卡拉有限 31 2014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 37 12660763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38 12663974 拉卡拉有限 29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39 12664043 拉卡拉有限 30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40 12664129 拉卡拉有限 31 2014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 41 12711750 拉卡拉有限 6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42 12711837 拉卡拉有限 7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43 12711921 拉卡拉有限 8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44 12712103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7 日 45 12660766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46 12712257 拉卡拉有限 11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22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7 12712368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48 12716719 拉卡拉有限 18 2014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 49 12716774 拉卡拉有限 21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7 日 50 12716916 拉卡拉有限 22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51 12717057 拉卡拉有限 28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52 12655300 拉卡拉有限 29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53 12655352 拉卡拉有限 30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54 12655407 拉卡拉有限 31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55 12710591 拉卡拉有限 6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56 12711791 拉卡拉有限 7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22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7 12711874 拉卡拉有限 8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58 12712025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7 日 59 12660768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60 12712198 拉卡拉有限 11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61 12712319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62 12716412 拉卡拉有限 18 201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7 日 63 12716526 拉卡拉有限 21 2015 年 0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02 月 13 日 64 12716824 拉卡拉有限 22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65 12716990 拉卡拉有限 28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22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6 12663950 拉卡拉有限 29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67 12664033 拉卡拉有限 30 201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7 日 68 12664104 拉卡拉有限 31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69 12711654 拉卡拉有限 6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70 12711806 拉卡拉有限 7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71 12711886 拉卡拉有限 8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72 12712039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7 日 73 12660767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74 12712214 拉卡拉有限 11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75 12712329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76 12716428 拉卡拉有限 18 2015 年 0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01 月 13 日 22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7 12716550 拉卡拉有限 21 2015 年 0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02 月 13 日 78 12716857 拉卡拉有限 22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79 12663987 拉卡拉有限 29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80 12664050 拉卡拉有限 30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81 12664148 拉卡拉有限 31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82 12660765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83 12663933 拉卡拉有限 2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84 12664021 拉卡拉有限 30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85 12664098 拉卡拉有限 31 201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 86 12711742 拉卡拉有限 6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2014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87 12711830 拉卡拉有限 7 06 日 22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8 12711908 拉卡拉有限 8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89 12712071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90 12660770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91 12712243 拉卡拉有限 11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92 12712352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0 日 93 12716456 拉卡拉有限 18 2015 年 0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7 日 94 12716587 拉卡拉有限 21 2015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3 月 27 日 95 12717045 拉卡拉有限 28 2015 年 04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4 月 06 日 96 12655570 拉卡拉有限 38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97 12655610 拉卡拉有限 29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22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8 12655626 拉卡拉有限 30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99 12655649 拉卡拉有限 31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00 12655672 拉卡拉有限 32 2014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01 12655698 拉卡拉有限 33 201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02 12715215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02 月 13 日 103 12710241 拉卡拉有限 16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04 12710354 拉卡拉有限 35 201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 105 12710385 拉卡拉有限 36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06 12710750 拉卡拉有限 38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07 12710869 拉卡拉有限 42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08 12715214 拉卡拉有限 9 2014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09 12710262 拉卡拉有限 16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22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0 12710333 拉卡拉有限 35 2014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11 12710408 拉卡拉有限 36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12 12710757 拉卡拉有限 38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13 12710852 拉卡拉有限 42 2014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 114 13280127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4 月 27 日 115 13459294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6 月 14 日至 2025 年 06 月 13 日 116 13462241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7 日 117 13462347 拉卡拉有限 36 2015 年 0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0 日 118 13462436 拉卡拉有限 38 2015 年 0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7 日 119 13462509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0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0 日 120 13459245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06 月 14 日至 2025 年 06 月 13 日 121 13462230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0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2 月 20 日 23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2 13462279 拉卡拉有限 35 2015 年 0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7 日 123 13462340 拉卡拉有限 36 2015 年 0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0 日 124 13462428 拉卡拉有限 38 2015 年 02 月 07 日至 2025 年 02 月 06 日 125 13462496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01 月 28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7 日 126 7217820 拉卡拉有限 9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127 7217822 拉卡拉有限 36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128 7217818 拉卡拉有限 16 2010 年 0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0 日 129 7217712 拉卡拉有限 35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130 8830967 拉卡拉有限 42 2012 年 0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06 月 27 日 131 11000664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7 日 132 11002395 拉卡拉有限 16 2013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7 日 23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33 11002458 拉卡拉有限 35 2013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7 日 134 11003288 拉卡拉有限 36 2013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7 日 135 11003448 拉卡拉有限 38 2013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7 日 136 11003749 拉卡拉有限 42 2013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7 日 137 10692594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3 日 138 10692530 拉卡拉有限 16 2013 年 0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3 日 139 10692449 拉卡拉有限 36 2013 年 0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3 日 140 10912772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8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0 日 141 10913034 拉卡拉有限 35 2013 年 0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3 日 142 10915657 拉卡拉有限 36 2013 年 0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3 日 23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3 10915681 拉卡拉有限 38 2013 年 0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3 日 144 10915732 拉卡拉有限 42 2013 年 0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3 日 145 10692503 拉卡拉有限 35 2013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7 日 146 10692371 拉卡拉有限 38 2013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7 日 147 10692340 拉卡拉有限 42 2013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7 日 148 10950875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0 日 149 10948119 拉卡拉有限 16 2013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7 日 150 10948137 拉卡拉有限 35 2013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7 日 151 10948463 拉卡拉有限 36 2013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7 日 152 10951666 拉卡拉有限 38 2013 年 0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0 日 23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53 10951699 拉卡拉有限 42 2013 年 0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0 日 154 10950874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0 日 155 10948106 拉卡拉有限 16 2013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7 日 156 10948459 拉卡拉有限 36 2013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7 日 157 10951654 拉卡拉有限 38 2013 年 0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0 日 158 10951720 拉卡拉有限 42 2013 年 09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0 日 159 9093494 拉卡拉有限 42 2012 年 02 月 07 日至 2022 年 02 月 06 日 160 9093455 拉卡拉有限 38 2012 年 08 月 28 日至 2022 年 08 月 27 日 23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61 9093349 拉卡拉有限 35 2012 年 02 月 07 日至 2022 年 02 月 06 日 162 9093286 拉卡拉有限 16 2012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63 9093155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2 月 21 日至 2023 年 02 月 20 日 164 9093512 拉卡拉有限 42 2012 年 02 月 07 日至 2022 年 02 月 06 日 165 9093386 拉卡拉有限 35 2012 年 02 月 07 日至 2022 年 02 月 06 日 166 9093221 拉卡拉有限 16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3 日 167 9093165 拉卡拉有限 9 2012 年 02 月 07 日至 2022 年 02 月 06 日 168 10043133 拉卡拉有限 36 2013 年 0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1 月 13 日 23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69 10044797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3 月 07 日至 2023 年 03 月 06 日 170 7217823 拉卡拉有限 36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171 7217713 拉卡拉有限 35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172 7217821 拉卡拉有限 9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173 7217819 拉卡拉有限 16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174 8830949 拉卡拉有限 42 201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 175 7653051 拉卡拉有限 36 2011 年 0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01 月 20 日 176 7653054 拉卡拉有限 16 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 177 7653052 拉卡拉有限 9 2012 年 06 月 14 日至 2022 年 06 月 13 日 178 7653055 拉卡拉有限 16 2011 年 06 月 2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20 日 179 7653056 拉卡拉有限 9 2011 年 03 月 07 日至 2021 年 03 月 06 日 23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80 6353743 拉卡拉有限 36 2010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3 月 27 日 181 6353844 拉卡拉有限 42 2010 年 07 月 07 日至 2020 年 07 月 06 日 182 6353742 拉卡拉有限 42 2010 年 0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09 月 13 日 183 6353774 拉卡拉有限 36 2010 年 07 月 21 日至 2020 年 07 月 20 日 184 5153502 拉卡拉有限 38 2009 年 0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08 月 27 日 185 6353775 拉卡拉有限 45 2010 年 05 月 07 日至 2020 年 05 月 06 日 186 6353776 拉卡拉有限 42 2010 年 07 月 07 日至 2020 年 07 月 06 日 187 6353777 拉卡拉有限 41 2010 年 06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6 月 27 日 188 6353778 拉卡拉有限 36 2010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3 月 27 日 23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89 6353779 拉卡拉有限 35 2010 年 06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6 月 27 日 190 6353780 拉卡拉有限 16 2010 年 03 月 14 日至 2020 年 03 月 13 日 191 6353781 拉卡拉有限 9 2010 年 0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3 月 27 日 192 7217824 拉卡拉有限 9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193 7217714 拉卡拉有限 35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194 7217825 拉卡拉有限 36 2010 年 10 月 0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06 日 195 7217826 拉卡拉有限 16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196 10043137 拉卡拉有限 36 2012 年 12 月 0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06 日 197 10044796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2 月 27 日 198 10043148 拉卡拉有限 36 2012 年 12 月 0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06 日 199 10044795 拉卡拉有限 9 2012 年 12 月 0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06 日 23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 8831311 拉卡拉有限 42 2012 年 0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06 月 27 日 201 8831296 拉卡拉有限 42 201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 202 7217817 拉卡拉有限 9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03 7217716 拉卡拉有限 16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04 7217711 拉卡拉有限 35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205 7217715 拉卡拉有限 36 2010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7 日 206 8831012 拉卡拉有限 42 2012 年 0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06 月 27 日 207 8830848 拉卡拉有限 36 201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 208 8830790 拉卡拉有限 35 201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 23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9 8830901 拉卡拉有限 42 2012 年 07 月 07 日至 2022 年 07 月 06 日 210 8828100 拉卡拉有限 9 2013 年 05 月 28 日至 2023 年 05 月 27 日 211 7437926 拉卡拉有限 43 2010 年 11 月 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 212 7437927 拉卡拉有限 42 201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 213 7437928 拉卡拉有限 41 201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 214 7437976 拉卡拉有限 45 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215 7437977 拉卡拉有限 44 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216 7438056 拉卡拉有限 10 2010 年 10 月 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6 日 217 7438057 拉卡拉有限 9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 218 7438058 拉卡拉有限 8 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219 7438059 拉卡拉有限 7 2010 年 10 月 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6 日 24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0 7438060 拉卡拉有限 6 2010 年 10 月 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6 日 221 7438061 拉卡拉有限 5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22 7438063 拉卡拉有限 3 201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3 日 223 7438064 拉卡拉有限 2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24 7438065 拉卡拉有限 1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3 日 225 7438106 拉卡拉有限 20 2010 年 10 月 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6 日 226 7438107 拉卡拉有限 19 201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3 日 227 7438108 拉卡拉有限 18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 228 7438109 拉卡拉有限 17 201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13 日 229 7438110 拉卡拉有限 16 201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3 日 230 7438111 拉卡拉有限 15 2010 年 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 231 7438113 拉卡拉有限 13 2010 年 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 24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32 7438114 拉卡拉有限 12 2010 年 10 月 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6 日 233 7438115 拉卡拉有限 11 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234 7438136 拉卡拉有限 30 2010 年 8 月 28 日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 235 7438137 拉卡拉有限 29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36 7438138 拉卡拉有限 28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37 7438139 拉卡拉有限 27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38 7438140 拉卡拉有限 26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39 7438141 拉卡拉有限 25 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6 日 240 7438142 拉卡拉有限 24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41 7438143 拉卡拉有限 23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42 7438144 拉卡拉有限 22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43 7438145 拉卡拉有限 21 2010 年 10 月 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6 日 24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44 7438146 拉卡拉有限 40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45 7438147 拉卡拉有限 39 2010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3 日 246 7438148 拉卡拉有限 38 201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1 年 4 月 10 日 247 7438149 拉卡拉有限 37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48 7438150 拉卡拉有限 36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22 年 3 月 13 日 249 7438151 拉卡拉有限 35 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250 7438152 拉卡拉有限 34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51 7438153 拉卡拉有限 33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52 7438154 拉卡拉有限 32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53 7438155 拉卡拉有限 31 201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54 7438404 拉卡拉有限 42 2011 年 7 月 14 日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 255 7438405 拉卡拉有限 38 201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 24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56 7438406 拉卡拉有限 36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22 年 3 月 13 日 257 7438407 拉卡拉有限 35 2011 年 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 258 7438408 拉卡拉有限 25 201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 259 7438409 拉卡拉有限 9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 260 7462931 拉卡拉有限 1 2010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 261 7463211 拉卡拉有限 2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62 7463283 拉卡拉有限 3 201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 263 7463306 拉卡拉有限 4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64 7463396 拉卡拉有限 5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65 7463455 拉卡拉有限 6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66 7463471 拉卡拉有限 7 2010 年 1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67 7463501 拉卡拉有限 8 201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268 7464218 拉卡拉有限 9 2011 年 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 269 7464235 拉卡拉有限 10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4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70 7466489 拉卡拉有限 11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 271 7466528 拉卡拉有限 12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72 7466551 拉卡拉有限 13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 273 7466604 拉卡拉有限 15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74 7466648 拉卡拉有限 16 201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6 日 275 7466721 拉卡拉有限 17 201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 276 7466739 拉卡拉有限 18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77 7466749 拉卡拉有限 14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78 7466777 拉卡拉有限 19 2010 年 9 月 2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 279 7466882 拉卡拉有限 20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280 7470734 拉卡拉有限 21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81 7470770 拉卡拉有限 22 201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 282 7470795 拉卡拉有限 23 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283 7471127 拉卡拉有限 24 201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6 日 24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84 7471174 拉卡拉有限 26 2010 年 11 月 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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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5502 拉卡拉有限 33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 304 12655525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 305 12655548 拉卡拉有限 35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 306 12655590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 307 12656627 拉卡拉有限 16 2015 年 8 月 2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 24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08 12656695 拉卡拉有限 35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 309 12656929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5 月 7 日至 2026 年 5 月 6 日 310 12657381 拉卡拉有限 32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 311 12657458 拉卡拉有限 33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 312 12663688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313 12663691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 314 12663698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315 12663704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 316 12663710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317 12663735 拉卡拉有限 36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5 年 7 月 27 日 24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18 12663746 拉卡拉有限 36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19 12663768 拉卡拉有限 38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20 12663775 拉卡拉有限 38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21 12663778 拉卡拉有限 38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22 12663785 拉卡拉有限 38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23 12663793 拉卡拉有限 38 2015 年 8 月 7 日至 2025 年 8 月 6 日 324 12663827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25 12663835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26 12663854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8 月 7 日至 2025 年 8 月 6 日 24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27 12717015 拉卡拉有限 28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25 年 9 月 6 日 328 13276484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5 月 7 日至 2026 年 5 月 6 日 329 13276552 拉卡拉有限 35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30 13276675 拉卡拉有限 38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31 13276753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32 13459293 拉卡拉有限 9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333 13462293 拉卡拉有限 35 2015 年 8 月 2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 334 13462415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335 13462485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 336 14912202 拉卡拉有限 45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37 14912203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25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8 14912206 拉卡拉有限 11 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26 年 6 月 6 日 339 14912207 拉卡拉有限 12 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26 年 6 月 6 日 340 14912210 拉卡拉有限 18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41 14912211 拉卡拉有限 28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42 14912213 拉卡拉有限 1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43 14912216 拉卡拉有限 4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44 14912217 拉卡拉有限 5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45 14912223 拉卡拉有限 11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46 14912224 拉卡拉有限 12 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26 年 6 月 6 乳 25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47 14912228 拉卡拉有限 17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48 14912229 拉卡拉有限 18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49 14912231 拉卡拉有限 20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50 14912232 拉卡拉有限 21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51 14912234 拉卡拉有限 23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352 14912235 拉卡拉有限 24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53 14912236 拉卡拉有限 25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月 20 日 354 14912237 拉卡拉有限 26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55 14912239 拉卡拉有限 28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356 14912241 拉卡拉有限 30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57 14912242 拉卡拉有限 31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58 14912245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25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59 14912247 拉卡拉有限 37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60 14912248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361 14912249 拉卡拉有限 39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62 14912250 拉卡拉有限 40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63 14912252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64 14912253 拉卡拉有限 43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65 14912255 拉卡拉有限 45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66 14912266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26 年 9 月 6 日 367 14965315 拉卡拉有限 7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368 15441180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369 15441181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370 15441187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25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71 15441193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372 15441194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373 15441200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374 15441202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375 15441207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376 15441208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377 15441210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378 15441215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 379 15441217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380 16024557 拉卡拉有限 45 2016 年 2 月 28 日 02026 年 2 月 27 日 381 16024558 拉卡拉有限 9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82 16024559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25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83 16024560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84 16024561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85 16024562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86 16024563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87 16024564 拉卡拉有限 4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88 16024567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89 16024568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90 16024569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25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91 16024570 拉卡拉有限 4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92 16024571 拉卡拉有限 9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93 16024572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94 16024573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95 16024574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96 16024575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97 16024576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25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98 16024577 拉卡拉有限 9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399 16024578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0 16024579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1 16024580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2 16024581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3 16024582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4 16024583 拉卡拉有限 4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5 16024584 拉卡拉有限 9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25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06 16024585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7 16024586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8 16024589 拉卡拉有限 9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09 16024590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10 16024591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11 16024592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12 16024593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25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13 16024594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14 16024595 拉卡拉有限 45 2016 年 2 月 28 日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 415 16250565 拉卡拉有限 21 2016 年 7 月 14 日至 2026 年 7 月 13 日 416 16250566 拉卡拉有限 18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417 16250567 拉卡拉有限 28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418 16250568 拉卡拉有限 30 2016 年 5 月 7 日至 2026 年 5 月 6 日 419 16495310 拉卡拉有限 20 2016 年 6 月 14 日至 2026 年 6 月 13 日 420 16495313 拉卡拉有限 17 2016 年 6 月 14 日至 2026 年 6 月 13 日 421 16495318 拉卡拉有限 12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 422 16495323 拉卡拉有限 7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 25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23 16495324 拉卡拉有限 6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 424 16495325 拉卡拉有限 5 2016 年 6 月 14 日至 2026 年 6 月 13 日 425 16495327 拉卡拉有限 3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7 日 426 16495339 拉卡拉有限 31 2016 年 8 月 14 日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 427 16495341 拉卡拉有限 29 2016 年 8 月 14 日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 428 16495351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429 16495353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430 16495354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431 16495359 拉卡拉有限 41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月 20 日 432 17361417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26 年 9 月 6 日 433 17560075 拉卡拉有限 45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26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34 17560076 拉卡拉有限 44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35 17560150 拉卡拉有限 43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36 17560151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37 17560152 拉卡拉有限 41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38 17560153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39 17560154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40 17560155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41 17560156 拉卡拉有限 28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42 17560157 拉卡拉有限 21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43 17560158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44 17560159 拉卡拉有限 9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 445 13462330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 446 13276605 拉卡拉有限 36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 26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47 7438062 拉卡拉有限 4 2010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448 12656991 拉卡拉有限 42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 449 14912219 拉卡拉有限 6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6 年 6 月 20 日 450 16495315 拉卡拉有限 15 2016 年 6 月 14 日至 2026 年 6 月 13 日 451 16495321 拉卡拉有限 9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 452 17712170 拉卡拉有限 43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53 17712180 拉卡拉有限 9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54 17712179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55 17712178 拉卡拉有限 25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56 17712177 拉卡拉有限 35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26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57 17712176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58 17712174 拉卡拉有限 41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59 17712175 拉卡拉有限 38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60 17712171 拉卡拉有限 44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61 17712172 拉卡拉有限 43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62 17712173 拉卡拉有限 42 2016 年 10 月 7 日至 2026 年 10 月 6 日 463 17778212 拉卡拉有限 20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64 17778338 拉卡拉有限 25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65 17778339 拉卡拉有限 24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66 17778340 拉卡拉有限 23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26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67 17778341 拉卡拉有限 22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68 17778342 拉卡拉有限 21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69 17778343 拉卡拉有限 20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0 17778344 拉卡拉有限 19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1 17778345 拉卡拉有限 18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2 17778346 拉卡拉有限 17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3 17778347 拉卡拉有限 16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4 17778348 拉卡拉有限 15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5 17778349 拉卡拉有限 14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6 17778350 拉卡拉有限 13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26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77 17778351 拉卡拉有限 12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8 17778352 拉卡拉有限 11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79 17778353 拉卡拉有限 10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80 17778355 拉卡拉有限 8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81 17778356 拉卡拉有限 7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82 17778357 拉卡拉有限 6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83 17778358 拉卡拉有限 5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84 17778359 拉卡拉有限 4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85 17778360 拉卡拉有限 3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86 17778361 拉卡拉有限 2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26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87 17778362 拉卡拉有限 1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 488 4378028 拉卡拉有限 9 200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 489 4378044 拉卡拉有限 9 200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 490 5653158 拉卡拉汇积天下 36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491 5512624 拉卡拉汇积天下 9 2009 年 07 月 14 日至 2019 年 07 月 13 日 492 5512626 拉卡拉汇积天下 38 2009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 493 5512627 拉卡拉汇积天下 42 2009 年 9 月 28 日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 494 5653140 拉卡拉汇积天下 42 201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 495 5653141 拉卡拉汇积天下 38 2010 年 3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 266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96 5653142 拉卡拉汇积天下 36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497 5653143 拉卡拉汇积天下 9 2009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 498 5653144 拉卡拉汇积天下 42 200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 499 5653145 拉卡拉汇积天下 38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500 5653146 拉卡拉汇积天下 36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501 5653147 拉卡拉汇积天下 9 2009 年 9 月 14 日至 2019 年 9 月 13 日 502 5653148 拉卡拉汇积天下 42 2010 年 12 月 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6 日 503 5653149 拉卡拉汇积天下 38 2010 年 1 月 7 日至 2020 年 1 月 6 日 504 5653151 拉卡拉汇积天下 9 2009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 505 5653152 拉卡拉汇积天下 42 2010 年 5 月 7 日至 2020 年 5 月 6 日 267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06 5653153 拉卡拉汇积天下 38 2010 年 3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 507 5653155 拉卡拉汇积天下 9 2009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 508 5653156 拉卡拉汇积天下 42 2009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 509 5653157 拉卡拉汇积天下 38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510 5653159 拉卡拉汇积天下 9 2009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 511 5653160 拉卡拉汇积天下 42 201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 512 5653161 拉卡拉汇积天下 38 2010 年 3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 513 5653162 拉卡拉汇积天下 36 2009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7 日 514 5653163 拉卡拉汇积天下 9 2009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 26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15 6176471 拉卡拉汇积天下 35 201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 516 6176470 拉卡拉汇积天下 35 2010 年 6 月 7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 517 12655013 拉卡拉有限 36 2016 年 8 月 14 日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 518 14912230 拉卡拉有限 19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26 年 11 月 6 日 519 17778227 拉卡拉有限 5 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 520 17778318 拉卡拉有限 20 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 521 17778333 拉卡拉有限 5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26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6:域名 序号 域名 域名持有者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1 lakala.com 发行人 2004 年 10 月 13 日 2017 年 10 月 13 日 269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paygate.com.cn 发行人 2005 年 11 月 19 日 2017 年 11 月 19 日 3 paygate.net.cn 发行人 2005 年 11 月 19 日 2017 年 11 月 19 日 4 lakala.com.cn 发行人 2005 年 12 月 27 日 2017 年 12 月 27 日 5 billservice.net.cn 发行人 2006 年 12 月 15 日 2017 年 12 月 15 日 6 ebpp.com.cn 发行人 2006 年 12 月 15 日 2017 年 12 月 15 日 7 billservice.cn 发行人 2006 年 12 月 15 日 2017 年 12 月 15 日 8 erpp.com.cn 发行人 2006 年 12 月 15 日 2017 年 12 月 15 日 9 erpp.cn 发行人 2006 年 12 月 15 日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0 billcenter.cn 发行人 2007 年 2 月 6 日 2017 年 2 月 6 日 11 4008801234.com.cn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18 日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2 lakala.net.cn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18 日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3 4008801234.net.cn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18 日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4 4008801234.net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18 日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5 lakashop.biz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19 日 16 4008801234.biz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19 日 17 lakala.cc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19 日 270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8 lakala.tv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19 日 2017 年 12 月 19 日 19 mylakala.biz 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25 日 2017 年 12 月 25 日 20 4006661234.com 发行人 2009 年 10 月 12 日 2017 年 10 月 12 日 21 4006661234.net 发行人 2009 年 10 月 12 日 2017 年 10 月 12 日 22 lakala.co 发行人 2010 年 9 月 13 日 2017 年 9 月 13 日 23 lakazu.net 发行人 2010 年 10 月 12 日 2017 年 10 月 12 日 24 lakazu.org 发行人 2010 年 10 月 12 日 2017 年 10 月 12 日 25 fukuanji.com 发行人 2010 年 10 月 12 日 2017 年 10 月 12 日 26 lakatrip.net 发行人 2011 年 1 月 21 日 2018 年 1 月 21 日 27 lakatrip.com 发行人 2011 年 1 月 21 日 2018 年 1 月 21 日 28 lakayo.net 发行人 2011 年 1 月 21 日 2017 年 1 月 21 日 29 lakayou.net 发行人 2011 年 1 月 21 日 2017 年 1 月 21 日 30 mylakala.com 拉卡拉有限 2011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30 日 31 lakakey.com 发行人 2011 年 5 月 30 日 2017 年 5 月 30 日 32 taomingyi.net 发行人 2013 年 12 月 17 日 2017 年 12 月 17 日 33 kaolazhengxin.net 发行人 2014 年 9 月 28 日 2017 年 9 月 28 日 271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4 kaolazhengxin.cn 发行人 2014 年 9 月 28 日 2017 年 9 月 28 日 35 拉卡拉.公司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11 日 2017 年 10 月 11 日 36 kaolaxinyong.com.cn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37 kaolaxinyong.cn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38 koalaxinyong.com.cn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39 koalaxinyong.cn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0 kaolazhengxin.com.cn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1 koalazhengxin.com.cn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2 koalazhengxin.cn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3 koalazhengxin.com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4 koalazhengxin.net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5 kaolaxinyong.net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6 koalaxinyong.net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7 kaolaxinyong.com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8 koalaxinyong.com 发行人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 49 cybmw.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4 日 2017 年 2 月 4 日 272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0 cybmw.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4 日 2017 年 2 月 4 日 51 cybmw.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4 日 2017 年 2 月 4 日 52 woqugou.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53 zhenyanghuo.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54 zhenyanghuo.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55 wsmsd.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56 wsmsd.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57 wshmshd.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58 wshmshd.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59 wshmsh.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0 wshmsh.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1 woqugou.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2 woqugou.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3 zhenyanghuo.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4 zhenyanghuo.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5 wsmsd.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273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6 wsmsd.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7 wshmshd.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8 wshmshd.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69 wshmsh.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70 wshmsh.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71 shuiquguo.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72 shuiquguo.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73 shuiquguo.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74 shuiquguo.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0 日 2017 年 2 月 10 日 75 baiwanlushu.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1 日 2017 年 2 月 11 日 76 baiwanlushu.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1 日 2017 年 2 月 11 日 77 baiwanlushu.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1 日 2017 年 2 月 11 日 78 baiwanlushu.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1 日 2017 年 2 月 11 日 79 lushubar.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2 月 13 日 80 lushubar.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2 月 13 日 81 lushubar.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2 月 13 日 274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2 lushubar.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2 月 13 日 83 lushuwang.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2 月 13 日 84 lushuwang.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2 月 13 日 85 lushuwang.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3 日 2017 年 2 月 13 日 86 lushuba.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87 lushuba.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88 xiaolushu.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89 mylushu.com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0 mylushu.net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1 lushuba.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2 lushuba.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3 luduoduo.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4 luduoduo.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5 xiaolushu.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6 xiaolushu.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7 mylushu.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275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8 mylushu.cn 发行人 2015 年 2 月 19 日 2017 年 2 月 19 日 99 liangxinsuo.com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28 日 2017 年 3 月 28 日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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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7 24xshwjs.com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8 24xshwjs.net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39 24wjs.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0 24wjs.cn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1 24xswjs.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2 24xswjs.cn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3 24xshwjs.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4 24xshwjs.cn 发行人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145 kaojinsuo.com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9 日 2017 年 4 月 9 日 278 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6 kaojinsuo.cn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9 日 2017 年 4 月 9 日 147 kaojinsuo.com.cn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9 日 2017 年 4 月 9 日 148 kaojinsuo.cc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9 日 2017 年 4 月 9 日 149 kaojinsuo.net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9 日 2017 年 4 月 9 日 150 kaojinsuo.net.cn 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9 日 2017 年 4 月 9 日 151 llpay.net.cn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27 日 2017 年 2 月 27 日 152 liankapay.net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27 日 2017 年 2 月 27 日 153 liankapay.cn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27 日 2017 年 2 月 27 日 154 liankapay.net.cn 发行人 2016 年 2 月 27 日 201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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