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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卡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300773            证券简称:拉卡拉           公告编号:2019-003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9]646 号《关于核准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增加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010,000.00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0,000.00 元。截
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止,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发行价
格 33.2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31,532,8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9,076,262.25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32,456,537.75 元,其中计入股
本人民币 40,01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1,192,446,537.75
元。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审验
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0836 号《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以下简称“《验资报告》”)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号

1    北京银行股份有
                                                第三方支付产
     限公司互联网金   20000012539100028314447                  1,256,061,101.89
                                                业升级项目
     融中心支行

                            合计                               1,256,061,101.89

     注: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包含扣除承销商发行费(不含税)外的其他与
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3,604,564.14 元(不含税)。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的第三方支付产业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
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铁、徐炯炜可以在乙方对公
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过程中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
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
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十)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
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以乙方在本协
议项下收取的监管服务费为限。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
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0836
号《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