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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卡拉: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10  

                         证券代码:300773                     证券简称:拉卡拉                 公告编号:2021-033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由于 2020 年公司实施

权益分派,总股本由 40,001 万股变更为 80,002 万股,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2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40,001 万元,股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80,002 万元,股
份总数为 40,001 万股, 均为普通股。              份总数为 80,002 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或者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
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项;

……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人民币;                                         民币;

(六) 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或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或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币;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元人民币。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述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
                                                三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
于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
                                                间。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九)股权激励计划;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
第八十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公开
                                                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
独立董事,并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独立董事,并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借款事项的权限为: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
(“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金额占公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值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的事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人民币。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项规定的标
                                                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规定。
(四)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
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
                                                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
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于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关
对于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
                                                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
                                                  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
                                                  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于 50%的借款事项及
                                                  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赋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1/2 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人员(仅就本条而言,“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公      管理人员(仅就本条而言,“高级管理人员”还包
司的营销负责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      括公司的营销负责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
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上市公司的工作。                                  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低于上年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
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除由股东大会拟发生的、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1)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
于 5%;(2)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金额不足 100 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5%;(3)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
0.5%;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出书面审核意见;
                                                  见;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      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式。                                              东和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
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
……
                                                 提供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多种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     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
                                                 ……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并
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深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    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提供与股东特
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多种渠道,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
                                                 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
审计监督。                                       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法披媒体上公告。债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债权。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变更、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

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详见 2021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