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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卡拉:关于拉卡拉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30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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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的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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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21年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股东大
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4月3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D1座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陶然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
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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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103,784,77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2.972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231,408,159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925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22名,代表公司股份335,192,93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1.8981%。

    2.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
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审议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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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8) 《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9) 《关于审议续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订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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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赵世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