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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拉卡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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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
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
决议公告;

   4.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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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股
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 D1 座拉卡拉支
付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陶然主持。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股东、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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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71,494,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366%。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2,463,5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9.0570%。

    综上,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28 名,
代表公司股份 383,958,3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93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视频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5,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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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1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3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4%;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弃
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2. 《关于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5,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
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1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3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4%;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弃
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3. 《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1,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
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7,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0,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161%;反对4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9%;弃
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

    4. 《关于审议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5,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
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1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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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3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4%;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弃
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5. 《关于审议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5,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
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1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3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4%;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弃
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6. 《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67,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8%;
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0%;弃权1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08,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063%;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4%;弃
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

    关联股东孙陶然、周钢、达孜鹤鸣永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台
宝南山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昆仑新正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
避表决。

    7. 《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审议孙陶然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652,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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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弃权6,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2%;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2%;弃
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

    关联股东孙陶然回避表决。

   (2)《关于审议舒世忠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784,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8%;
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127,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043,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417%;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2%;弃
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1891%。

   (3)《关于审议陈烈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4,373,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
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6,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32,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081%;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6%;弃
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3%。

    关联股东天津秦岭瑞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4)《关于审议朱国海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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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6,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2%;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2%;弃
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

   (5)《关于审议周钢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82,202,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6%;反对4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

    同意67,043,5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17%;反对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2%;弃权127,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1%。

    关联股东周钢回避表决。

    8. 《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审议寇莹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
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1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2%;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弃
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1%。

   (2)《关于审议朱婕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
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6,500股(其中,

                                    7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2%;反对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2%;弃
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7%。

   (3)《关于审议牛芹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90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
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1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164,1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212%;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7%;弃
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1%。

    9. 《关于审议续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800,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9%;
反对6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89,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059,2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7651%;反对6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3%;弃
权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6%。

    10. 《关于审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109,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83%;
反对2,81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79%;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203,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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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份的93.4404%;反对2,810,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29%;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267%。

    关联股东孙陶然、戴启军、焦冰、周钢、天津秦岭瑞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

    11. 《关于审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109,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83%;
反对2,81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79%;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203,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3.4404%;反对2,810,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29%;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267%。

    关联股东孙陶然、戴启军、焦冰、周钢、天津秦岭瑞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

    1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109,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83%;
反对2,810,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279%;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203,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3.4404%;反对2,810,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329%;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267%。

    关联股东孙陶然、戴启军、焦冰、周钢、天津秦岭瑞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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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1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15.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订的<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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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3)《关于修订<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4)《关于修订<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5)《关于修订<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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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6)《关于修订<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7)《关于修订<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8)《关于修订<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6%;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500股(其


                                  12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6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1%;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71%。

    (9)《关于修订<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071,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67%;
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04%;弃权11,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1,32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1.2414%;反对5,87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18%;
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168%。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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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岑梓彬




                                             经办律师:

                                                           李煌辉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