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6-11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19-006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22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2,500
万股新股,发行价格 13.5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39,750,000.00 元,扣减不
含税发行费用 41,537,735.8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98,212,264.15 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分别与青岛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新晨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9 年 6 月 11 日):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青岛惠城环 中国工商银行股 3 万吨/年 FCC 催化
1 3803028138000001887 151,849,464.15
保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青岛 装置固体废弃物再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有限公司 开发区支行 生及利用项目
青岛惠城环 青岛银行股份有
补充营运资金及偿
2 保科技股份 限公司经济技术 802380201178803 45,000,000.00
还银行贷款
有限公司 开发区支行
九江惠城环 交通银行股份有 1 万吨/年工业固废
3 保科技有限 限公司九江分行 364899991010003123490 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101,362,800.00
公司 新晨支行 项目
合计金额 298,212,264.15
注:九江惠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是募投项目“1 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及资
源化利用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传武、张斯亮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4、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公司
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G1150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