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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
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
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我们认
为,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方式是必要且合理的;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具备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
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市场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要求,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
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了相关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作出
的承诺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
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晨光




        张金江




        孙燕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