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08 月 26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
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
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审阅了公司
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20 年
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半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
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
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晨光 张金江 孙燕芳
2020 年 0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