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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报告2021-04-22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0919 号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
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
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
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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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
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
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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