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
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旨在满足全资子公司广东东粤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东东粤”)的经营需要,有利于广东东粤业务的发展,本次担
保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
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广东东粤项目贷款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及其
授权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单个
产品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运营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晨光:
张金江:
孙燕芳: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