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5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07 月 02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
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
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178 号)并及时做了公告。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
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三、 《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
保荐机构和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
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与保荐机构和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晨光:
张金江:
孙燕芳:
2021 年 07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