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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7-21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9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 号)同意,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
       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登记费及材料制作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7,784,226.42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12,215,773.58 元。
          上述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71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以下
       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
       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
       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青岛惠城环   中国建设银行股                             4 万吨/年 FCC 催化
 1     保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青岛      37150198811000003676   新材料项目(一阶     312,215,773.58
        有限公司    西海岸新区分行                                   段)
                                     合计金额                                       312,215,773.58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
       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超、毛传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4、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有
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
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716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