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1-07-21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1-073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不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不超过 8,000 万元自有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再使用,
经 2021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本数)的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的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不超过 10,00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募
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再使用,经 2021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的有效期内,资
金可滚动使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2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59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3,9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153.77 万元后(不含税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29,821.2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9】第 ZG11501 号《验资报告》。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 号)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78.42 万元后(不含税金),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221.58 万元。上述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71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于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开立的可转债
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募集资金来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额
3 万吨/年 FCC 催化装置固
17,956.00 15,184.95
体废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
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500.00 4,500.00
贷款
1 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
10,136.28 10,136.28
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募集资金来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额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 万吨/年 FCC 催化新材料
2 56,169.00 31,221.58
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一阶段)
合计 88,761.28 61,042.81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三、本次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本数)自有资
金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投资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单个投资
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及相关要求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
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明细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
投资风险。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
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四)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理财产品购买及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运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
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
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含
本数)自有资金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
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
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议案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
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