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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9-1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惠城环保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         超                 联系电话:010-5902 6705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传武                        联系电话:010-5902 677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是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1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2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已开立未到期保函金额
                                                             是           不适用
1,350,749.48 元,涉及保证金金额 1,350,749.48 元。

2.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法人股东惠城信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

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3)公司自然人股东、时任副总经理徐贵山,自然人股东、

时任副总经理吴聿,惠城信德股东、公司副总经理谭映临承         是           不适用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4)公司法人股东道博嘉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

位持有的该等股份。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5)公司法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投、宜鸿投资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


                                           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6)公司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3.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

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所持

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

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4、公司作出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     是   不适用

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股价稳

定的措施。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第一

条 在本人作为惠城环保的股东期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

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
                                                         是   不适用
规定的可能与惠城环保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惠城环保的股东,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

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4
第二条 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惠城环保主

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惠城环保,并尽可能

地协助惠城环保取得该商业机会。

第三条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惠城环保经营

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

(一)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惠城环

保的独立发展;(二)捏造、散布不利于惠城环保的消息,损

害惠城环保的商誉;(三)利用对惠城环保的控股或控制地位

施加不良影响,造成惠城环保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

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四)从惠城环保招聘专业技

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

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

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

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 是   不适用

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控股股东期间,本人(/

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

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5
以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

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

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

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

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

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

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股东期间,本人(/本企

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

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

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

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

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

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

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

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

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

                                           6
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

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

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

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

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

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

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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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有,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斯亮先生因工

                                               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中德证券授权保荐代表人陈超先生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接替张斯亮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责任。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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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超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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