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9-1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惠城环保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 超 联系电话:010-5902 6705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传武 联系电话:010-5902 677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是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1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2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已开立未到期保函金额
是 不适用
1,350,749.48 元,涉及保证金金额 1,350,749.48 元。
2.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法人股东惠城信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
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3)公司自然人股东、时任副总经理徐贵山,自然人股东、
时任副总经理吴聿,惠城信德股东、公司副总经理谭映临承 是 不适用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4)公司法人股东道博嘉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
位持有的该等股份。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5)公司法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投、宜鸿投资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
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该等股份。
(6)公司不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3.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
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所持
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
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4、公司作出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 是 不适用
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股价稳
定的措施。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第一
条 在本人作为惠城环保的股东期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
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
是 不适用
规定的可能与惠城环保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惠城环保的股东,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
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4
第二条 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惠城环保主
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惠城环保,并尽可能
地协助惠城环保取得该商业机会。
第三条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惠城环保经营
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
(一)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惠城环
保的独立发展;(二)捏造、散布不利于惠城环保的消息,损
害惠城环保的商誉;(三)利用对惠城环保的控股或控制地位
施加不良影响,造成惠城环保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
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四)从惠城环保招聘专业技
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新功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
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
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
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 是 不适用
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控股股东期间,本人(/
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
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5
以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
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
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道博嘉美、惠城信德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
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
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
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
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股东期间,本人(/本企
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
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
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
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
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
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
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已向惠城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提供了
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
联企业与惠城环保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
6
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
与惠城环保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惠城环保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或
其他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惠城环保发生关联交易。
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本企业)及
本人(/本企业)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惠城环保《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
而且不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惠城环保股东的地位,
损害惠城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7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有,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斯亮先生因工
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中德证券授权保荐代表人陈超先生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接替张斯亮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责任。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超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