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关于惠城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2-01-10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城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300779 股票简称:惠城环保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 17.11 元/股
转股时间: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7 年 7 月 6 日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 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1178 号)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开发行 32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2,000.00 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公司向公司原股东优
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余
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 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惠城转债”,债券代码“123118”。
(三) 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青岛惠城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7 年 7
月 6 日。
二、 “惠城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 发行数量:320 万张
(二) 发行规模:32,000 万元
(三) 票面金额:100 元/张
(四) 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5%,第二年为 0.7%,第三年为 1.2%,第四年为
1.8%,第五年为 2.5%,第六年为 3.0%。
(五)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1 年 7
月 7 日至 2027 年 7 月 6 日。
(六)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7
月 13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 年 1 月 13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
日(2027 年 7 月 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七) 转股价格:人民币 17.11 元/股。
(八) 转股股份来源: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三、 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 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
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惠城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
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
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
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
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
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 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7 年 7 月 6 日)深交所交
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 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 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 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 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2021 年 7 月 7 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
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
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
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7.11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未发生变化。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
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四)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
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
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
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
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五、 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
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六、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 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惠城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