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2022-04-18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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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
张新功(签字): 叶 红(签字):
林 瀚(签字): 薛 龙(签字):
杨朝合(签字): 王爱东(签字):
周 灿(签字):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外):
史惠芳(签字): 盛 波(签字):
谭映临(签字): 李恩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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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作为青岛惠城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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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张新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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