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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4-18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
及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足额预留法定
公积金以后,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公司业务
规模增长快速,基于公司扩张股本的需要,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
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
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
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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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具备分红条件的,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应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并在综合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后,可以采用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基于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
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督。

       五、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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