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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议。
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
关监管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认同该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及时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
认同该报告。
   三、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
的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
控制经营风险。董事会关于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真
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我们认同该报
告。
   四、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
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公司对
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
期一年。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确认的公司董事薪酬,符合市场基本行情及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关于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六、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确认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市场基本
行情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体现公司战略发展布局,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全称影响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同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公
司全称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本次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
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林瀚担任总经理。
   九、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1 年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
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
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

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