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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爱东)2022-04-26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爱东)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1 年的工作中,本人忠实履行职责,
 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会议出席情况
     2021 年 9 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2021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 3 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在上述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中,本人认
 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且规范、合理的行使投票表决权,对上述董事会会议
 提出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2021 年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本人于 2021 年 9 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列席了 9 月份之后召开的全部股东大会。
 二、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情况
 1. 2021 年 9 月 27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就《关于聘任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2 月 27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就《关于关联自然人向
    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 2021 年度公
 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认
真审核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议案,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
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3. 2021 年度,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注重学
习最新颁布和修订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
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保护能力。
四、   专门委员会运行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
要求召集和主持会议,按要求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内审部工作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情况及考核方案等
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门委员会意见。
    本人作为战略管理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委
员的职能。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
公司董事会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提
名委员会的职能。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委员会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要
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
会提出了专门委员会意见。
五、   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同时对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
行核查,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时刻
关注外部行业环境变化情况可能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
尽的职责,对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和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切
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   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1. 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 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 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 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6. 经自查,本人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在履职过程中,不受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声明与承
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七、   小结
    2021 年度,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
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
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2022 年,
本人将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并发表独立意见,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规
性,更好地保护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充分发挥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相关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独立董事:王爱东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