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9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 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7,888,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 3、由于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变动,为便于计算,本公告中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均以公司截止 2022 年 5 月 13 日的总股本 100,003,975 股为依据计算。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2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并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 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75,000,000 股增至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为 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 号)同意,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开发行 32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32,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7 年 7 月 6 日。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已转成股份数为 3,975 股。公司股本总 数由 100,000,000 股增至 100,003,975 股。 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3,97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 27,888,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9%。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72,115,2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72.1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2 名:张新功、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信德”)。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及股份 减持的承诺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张新功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 股份。 在本人(或本人的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 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本人减持股份时 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惠城信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 该等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单 位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相关股东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1)张新功先生承诺: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 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 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 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 损失。 (2)惠城信德承诺: 所持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 议的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后,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持有公司股 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份,转让价格参考当时市场价,并按照法 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损失。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因承诺的股份解除限售日期2022年5月22日为非交易日,因此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5月23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88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 持 限 售 股 份 总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数(股) 数量(股) 1 张新功 17,060,250 17,060,250 注1 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 2 10,828,500 10,828,500 限公司 合计 27,888,750 27,888,750 注 1:股东张新功先生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17,060,250 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张新功先生目前累计质押股份 4,499,999 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变动数(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27,888,750 27.89% -15,093,562 12,795,188 12.79% 股份 首发前限售股 27,888,750 27.89% -27,888,750 - 0.00% 高管锁定股 - 0.00% 12,795,188 12,795,188 12.79%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72,115,225 72.11% 15,093,562 87,208,787 87.21% 股份 三、总股本 100,003,975 100.00% - 100,003,975 100.00% 注:本次变动前的数据以公司截止 2022 年 5 月 13 日的总股本 100,003,975 股为依据计算,解限后的股本结构表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办理结果为准。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 承诺。保荐机构对惠城环保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