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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5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议。
 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
 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
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
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
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当前经
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工
作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
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202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