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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2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
二十一、 结论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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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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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惠城环保”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为惠城环保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
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
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
计等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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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
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
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
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
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发
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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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的事宜,授权
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过深交所
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822 号)、《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293 号)、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发行人的
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相关文件、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
表、承诺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征信报告、《审计报告》及《2022 年第一季
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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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查验的其他文件,并对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条
件进行逐条核验。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11.7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
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
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
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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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及立信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G11433 号)等资料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measure/index.html),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
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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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张新功先生。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4.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11.7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
价格超过票面金额。公司以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登记日,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0.05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 11.72 元/股,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鉴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张新功先生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 30%,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张新功先生对其
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做出如下承诺:“1、因本次发行而获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2、本次发行
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分红、配股、送股或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3、
本公司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对本次
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的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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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对象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未减持发行人股份,并已出具“从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要求。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发行人设立时涉
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履行相关批准、备案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相关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告文
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
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主要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质文件、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告文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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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
明细数据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张新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依
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已质押的股份数(股)   质押股份比例
 1         张新功     17,060,250    17.06%          4,499,999            4.5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
股本变动所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上市以
来历次股本变动的相关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
纠纷及风险;

       2.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已经履行相关批准、备案程序,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现有股权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八、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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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文件、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时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资料、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与《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已
经有权部门核准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
形。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
效。

    3.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在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
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

    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
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的调查表、主要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凭证、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告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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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对发行人部
分关联方的网络核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
商一致达成,并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
就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公允决策的程序、关联董事及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等作出
了明确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4.发行人已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相关定期报告中
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租赁合同、租赁房产产权证书、租赁备案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公司登记资料、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持有的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与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可预见的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


                                 4-1-10
                                                               法律意见书



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是通过自建、申请、受让、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已取得必
要的权属证书或有权部门的授权文件,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
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尚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
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尚在履行的授信合同、承
兑合同、融资回租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产业发展合同、收购意向协议等、《审
计报告》、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与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尚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
报告期末,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而承担侵权之债。

    3. 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关
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公告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
记资料、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
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十/(四)发行人的对外投
资情况”部分查验的文件。

                                   4-1-11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披露的情形外,发
行人报告期内没有其他增资扩股的行为。

    2.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3. 报告期内,发行人数额较大的投资或处置资产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发行人公告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二)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部分核查的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章程》制定及历次修改均经过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已履行法
定程序;

    2.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经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发行人的《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

                                  4-1-1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机构设置的程序合法,并完全独立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的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责;

    3.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健全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独立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履行职责;

    4.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均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报告期内历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
查表、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公告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无重大变化,报告期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辞职、聘任等均合法、合规,相关会议的召集、
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有效,相关决议真实、有效。

    3. 发行人依法聘请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3
                                                               法律意见书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九江惠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及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境外律师对发行人
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相关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行政处罚等情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编制的
《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及批复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
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被处罚。

    2.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符合产品质量法规相关要求和技术监督标准,报
告期内未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4-1-14
                                                                 法律意见书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文件、报告期
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公告文件、立信出具的《青
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1433 号)、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导致
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发行人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变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但已依法履行相应变
更程序并披露,合法有效。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验了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相关文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公告文
件、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4-1-15
                                                                  法律意见书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 中 国 审 判 流 程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splcgk.court.gov.cn)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进
行检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报告期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一、本所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取得了张新功先生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及承诺,复核了张新功
先生以股权质押方式进行融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比例质押情况、公
司实际控制权情况的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对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相关规定。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但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4-1-1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田浩森



                                             经办律师:

                                                           马嘉毅




                                                          年     月     日




                                   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