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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4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在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审阅,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调
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该
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该报告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
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
益。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可行
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以上议案内容,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