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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4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情况而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该报告论证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
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等
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五、《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
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