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w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竹艺大道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二零一九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若出现分项值与加总数不一致的情况,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股份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 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永志、雷永强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 年 11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2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公司股东黎明投资、有大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王富民、刘雨华、李茂洪、苟瑕鸿、李锡云、谢龙德、汤秀清、刘 骥、万霞、贞吉二期、德智投资、东证慕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刘骥、万霞、贞吉二期、德智投资、东证慕峰承诺自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王富民、汤秀清承诺自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新增股票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之日(即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 2017 年 3 月 31 日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2017 年 3 月 31 日新增 的股份(其中,王富民 2017 年 3 月 31 日新增 220 万股股份,汤秀清 2017 年 3 月 31 日新增 100 万股股份)。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王富民、汤秀清、谢龙德、李 锡云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9 年 11 月 30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 3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雷永志、雷永强、王富 民、汤秀清、谢龙德、李锡云、李茂洪、苟瑕鸿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 上市后六个月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对本人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八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满六个月 后不满十二个月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对本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以上承诺方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永志、雷永强承诺:上述锁定期满拟继续持有 公司股票。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百分之十, 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 以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王富民、刘雨华承诺: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4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 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 12 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 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5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 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 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 完成或解除,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 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 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 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 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6 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 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 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 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 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 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义 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比例达到 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 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 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 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3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 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7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 告书。(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2)若继续增持将导 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 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 相应的书面承诺。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每 12 个月,公司股票第一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发 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并公告。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并严格履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 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 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 方案之日止。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 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作为股 8 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 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 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50%的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 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 样的约束力。 三、发行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 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确认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 按照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回购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 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假陈 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 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9 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本承诺函对发行人及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任何处罚或处 理决定。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永志、雷永强出具了《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督促发行人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 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 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 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 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 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若发行人违反其作出的《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的承诺 函》,不够或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雷永志、雷永强承诺将在遵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赠予公 司以协助公司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或赔偿款。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 诺的实施: (1)若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以由发行人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 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应分得的红利作为赔偿金; 10 (2)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采取限售措施直至赔偿责任依法履行完毕; (3)发行人依据本承诺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直接卖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或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冻结并拍卖控股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票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以 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 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 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 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 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 证上述承诺的实施:(1)若持有发行人股份,则在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时,可以 由发行人直接扣划承诺人应分得红利的 50%作为赔偿金;(2)若不持有发行人股 份,则以上市后承诺人从发行人累计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作为赔偿金。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承诺人对公司不可撤销的单方面合同义务,且不得 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六、发行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承诺:如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均承诺:如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11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股东等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目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发生 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永志、雷永强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 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 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 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 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 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 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 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5、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或本承诺人不停止已存在的或 潜在的侵害,或本承诺人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中未按照公平、公开、公正、 公允的原则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股份公司将预计损失从当年或以后年度分 配给本承诺人的红利中扣除,并归股份公司所有。本承诺人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12 股份公司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永志、雷永强出具了《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函》:“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行上市日前因未及时、 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相关部门追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或因 其导致公司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 连带责任,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质押、冻结的承诺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雷永志、雷永强、王富民、刘雨华及作为股东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汤秀清、李茂洪、苟瑕鸿、谢龙德、李锡云分别声 明,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所持公司的股份或其任何部分设置质押担保,该等股份也 没有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且基于该等股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没有任何法律障 碍。 八、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关于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拟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已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 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13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 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4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 15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对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处理 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四川德 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在公司满足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 外投资、购买资产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 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 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 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16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之“ 十六、报告期的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十一、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保荐机构对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 策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募集资金投向风险等,公司已在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分析及完整披露。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公司的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用 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公 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不存在重 大依赖;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是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不 存在其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保荐机构认为,报 告期内公司运营情况良好,公司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性。 十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情况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税收政 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2575 号)。2019 年 17 一季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12,466.4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4.05%;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87.58 万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 长 30.97%。 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882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3,667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 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公司基 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 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58元/股,发行数量为3,667万股。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210 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 60.2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457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73%。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6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3,300.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30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德恩精工”,股票代码 “300780 ”;本次公开发行的 3,667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上市交 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ecutimes.com ) 、 证 券 日 报 网 (www.zqrb.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 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19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 年 5 月 31 日 (三)股票简称:德恩精工 (四)股票代码:30078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66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667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667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雷永志 2,835.00 19.33 2022 年 5 月 31 日 2 雷永强 2,835.00 19.33 2022 年 5 月 31 日 3 王富民 1,345.00 9.17 2020 年 5 月 31 日 4 刘雨华 1,120.80 7.64 2020 年 5 月 31 日 5 李茂洪 479.20 3.27 2020 年 5 月 31 日 6 苟瑕鸿 405.00 2.76 2020 年 5 月 31 日 7 黎明投资 380.00 2.59 2022 年 5 月 31 日 8 有大投资 380.00 2.59 2022 年 5 月 31 日 9 汤秀清 300.00 2.05 2020 年 5 月 31 日 10 刘骥 173.00 1.18 2020 年 5 月 31 日 11 万霞 171.00 1.17 2020 年 5 月 31 日 12 贞吉二期 133.00 0.91 2020 年 5 月 31 日 13 谢龙德 120.00 0.82 2020 年 5 月 31 日 14 李锡云 120.00 0.82 2020 年 5 月 31 日 15 德智投资 103.00 0.70 2020 年 5 月 31 日 20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6 东证慕峰 100.00 0.68 2020 年 5 月 31 日 小计 11,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下配售股份 366.70 2.50 2019 年 5 月 31 日 2 网上发行股份 3,300.30 22.50 2019 年 5 月 31 日 小计 3,667.00 25.00 - 合计 14,667.00 1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Daw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11,0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14,667 万元 发行前实收资本:11,000 万元 发行后实收资本:14,667 万元 法定代表人:雷永志 成立日期:2003 年 10 月 1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3 年 6 月 3 日 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竹艺大道 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54715627L 邮政编码:620460 联系电话:028-38858588 传真号码:028-38858588 互联网网址:http://www.cpt-world.com 电子信箱:zhengquanbu@cpt-world.com 董事会秘书:谢龙德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皮带轮、同步带轮、齿轮、链轮、联轴 器、锥套、胀紧套、轮毂、法兰、工业皮带、减速电机、减速机、轴承座等机 械传动零部件产品,机床的床身、工作台、立轴、主轴箱、箱壳体等定制件产 品,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各类铸造件产品;开展售后服务;开展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专业从事皮带轮、锥套、同步带轮、胀套、链轮、齿轮箱、 法兰、联轴器等机械传动零部件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22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任职情况或与董 持股 持股数量 姓名 本届任期 持股比例 监高关系 方式 (万股) 雷国忠 董事长 - 2016.5.17-2019.5.16 - - 副董事长、实际控 直接 雷永强 2016.5.17-2019.5.16 2,835.00 19.33% 制人之一 持股 直接 2,835.00 19.33% 持股 董事、总经理、实 雷永志 2016.5.17-2019.5.16 持有黎明投资 0.79%出资 际控制人之一 间接 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3 万 持股 股股票 费天珍 董事 - 2016.5.17-2019.5.16 - - 直接 王富民 董事 2016.5.17-2019.5.16 1,345.00 9.17% 持股 直接 汤秀清 董事 2017.5.16-2019.5.16 300.00 2.05% 持股 殷国富 独立董事 - 2017.5.16-2019.5.16 - - 任世驰 独立董事 - 2017.7.27-2019.5.16 - - 毛 杰 独立董事 - 2017.5.16-2019.5.16 - - 持有黎明投资 2.63%出资 监事会主席、职工 间接 艾 奇 2016.5.17-2019.5.16 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10 万 监事 持股 股股票 直接 李茂洪 监事 2017.5.16-2019.5.16 479.20 3.27% 持股 直接 苟瑕鸿 监事 2016.5.17-2019.5.16 405.00 2.76% 持股 直接 120.00 0.82% 持股 持有黎明投资 15.26%出资 董事会秘书、副总 谢龙德 2016.5.25-2019.5.24 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58 万 经理 间接 股股票;持有德智投资 持股 21.36%出资份额,间接持 有公司 22 万股股票 直接 120.00 0.82 % 持股 持有有大投资 0.13%出资 李锡云 副总经理 2016.5.25-2019.5.24 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0.5 间接 万股股票;持有德智投资 持股 20.39%出资份额,间接持 有公司 21 万股股票 副总经理,副董事 间接 持有黎明投资 10.53%出资 杨玉芬 2016.5.25-2019.5.24 长雷永强的配偶 持股 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40 万 23 任职情况或与董 持股 持股数量 姓名 本届任期 持股比例 监高关系 方式 (万股) 股股票 持有有大投资 5.79%出资 间接 张 佳 财务总监 2017.4.25-2019.5.24 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22 万 持股 股股票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股东雷永志与雷永强为兄弟关系,其中雷永志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3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5.80%;雷永强直接持有公司 2,835.0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5.77%;两人合计直接和间接 持有公司 5,673.00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51.57%。 雷永志与雷永强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参 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就提交审议的所有事项进行表决时,双方保持投票的 一致性。该协议有效期至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前,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雷永志、雷永强于当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上述约定事项有效 期延长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前。此外,雷永志为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雷永强为公司副董事长,均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因此,雷永志和雷永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 雷永强先生:副董事长,1969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大专学历。1992 年 8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青神县强力机械厂厂长、法定代表 人;2003 年 10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德恩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德恩有限董事;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发行人董事。2015 年 1 月至今,任发行人副董事长。 雷永志先生:董事,1974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1992 年 8 月至 2003 年 10 月,任青神强力副厂长;2003 年 10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德恩有限董事;2006 年 6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德恩有限董事、总经 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同时自 2011 年 12 月至今,兼 任青神格林维尔董事;自 2016 年 6 月至今,兼任眉山格林维尔董事。 雷永志先生曾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企业家会员、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四川省 24 优秀青年企业家、四川省青年“技术创新带头人”、四川省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先 进个人、眉山市“十大优秀青年”、青神县第十批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青神 县“十大杰出青年”、青神县“以企招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担任政协四川 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兼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眉 山国际商会第三届副会长、青神县人大代表、眉山市机械工业协会会长、成都市 机械制造业商会眉山分会会长等社会职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雷永强先生无对外投资;雷永志先 生的对外投资为持有青神格林维尔 25.00%股权、青神农商行 0.82%股权。除上述 对外投资外,雷永志和雷永强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72,126 名。本次发行后,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雷永志 2,835.00 19.33 2 雷永强 2,835.00 19.33 3 王富民 1,345.00 9.17 4 刘雨华 1,120.80 7.64 5 李茂洪 479.20 3.27 6 苟瑕鸿 405.00 2.76 7 黎明投资 380.00 2.59 8 有大投资 380.00 2.59 9 汤秀清 300.00 2.05 10 刘骥 173.00 1.18 合计 10,253.00 69.91 2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 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5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发行前市盈率: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后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 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 IPO 申购平 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 本次网下发行 36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2,713,160 万股。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3,300.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有效申购数量为 10,434,936.50 万股,中签率为 0.0316274086%,有效申购倍数 为 3,161.81453 倍。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116,768 股,包销比例为 0.3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463.8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税)3,251.6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12.2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26 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4860 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3,251.63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费用金额(元) 承销保荐费用 22,953,969.06 审计及验资费用 3,811,320.75 律师费用 1,348,716.60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用 251,350.1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50,943.40 合计 32,516,300.00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0.89 元/股。(每股发行费 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12.23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29 元/股(按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0 元/股(按照 2018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A11561 号)。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内容。 本公司 2019 年 1-3 月份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 2019 年一季度 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一、公司 2019 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2019 年 1-3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幅度在 30%以上的项目 的主要原因 本报告期末比 增减变动原因(变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上年度期末增 动幅度在 30%以 减(%) 上) 流动资产(元) 395,121,280.44 384,616,910.48 2.73 - 非流动资产(元) 453,189,843.22 411,732,535.61 10.07 - 资产总计(元) 848,311,123.66 796,349,446.09 6.52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542,342,847.88 529,502,494.54 2.42 - 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4.93 4.81 2.42 - 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末比 增减变动原因(变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上年度期末增 动幅度在 30%以 减(%) 上) 营业总收入(元) 124,664,410.09 109,311,539.06 14.05 - 营业利润(元) 16,283,686.85 13,678,987.09 19.04 - 利润总额(元) 16,194,778.47 13,620,805.48 18.90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13,088,422.59 11,093,727.58 17.98 - 净利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营业收入规模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2,875,786.20 9,831,171.43 30.97 升,且 2019 年非 的净利润(元) 经常性损益小于 28 本报告期末比 增减变动原因(变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上年度期末增 动幅度在 30%以 减(%) 上) 2018 年同期所致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2 0.10 20.00 -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公司营业收入和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12 0.09 33.33 净利润上升所致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2.44 2.38 0.06 -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40 2.11 0.29 - (%) 2018 年同期屏山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德恩收到土地补 3,732,523.63 23,833,240.99 -84.34 流量净额(元) 贴款 1,626.71 万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0.03 0.22 -84.34 现金流量净额大 现金流量净额(元) 幅降低所致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说明 发行人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2575 号),2019 年一季度,发行人营 业收入为 12,466.4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4.0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87.58 万元,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 30.97%。2019 年第一季度相比上年同期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呈现一定程度的增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以及合同规 模的增加,导致营业收入规模上升 14.05%。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净 利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2019 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形,2019 年度业绩下滑风险较小。 二、2019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根据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的经营情况,公司对 2019 年 1-6 月业绩进行了预 29 计,预计 2019 年 1-6 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27,000-33,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00-4,200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5%-25%。上述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 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阅,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住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联系地址: 厦 29 楼 保荐代表人: 吴晓明、尹国平 电话: 0755-83707473 传真: 0755-8370091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德恩精工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国海证券同意担任德恩精工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2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4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