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精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6-25
证券代码:300780 证券简称:德恩精工 公告编号:2019-011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82 号)核准,公司 2019 年 5 月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670,000.00 股,发行价为 11.58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4,638,6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
金额 32,516,3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2,122,300.00 元。该次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8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4860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成都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具体如下:
序 专户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对应募投项目
号 (万元)
1 德恩精工(屏 中国工商银行 2313403129100057688 28,512.23 屏山精密机械传
山)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动零部件智能制
青神支行 造基地项目
2 四川德恩精 中国建设银行 51050169720800002209 2,700.00 德恩精工研发中
工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眉山分行
3 四川德恩精 成都农村商业 1000080000319526 8,000.00 德恩精工智能制
工科技股份 银行股份有限 造技术改造项目
有限公司 公司眉山分行
合计 39,212.23
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相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支行签署三方协
议由上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支行代为盖章及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的募投项目(德恩精工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和德恩精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募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晓明、尹国平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指定
工作人员可以在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指定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流水明细。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加盖丙方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以下所称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全资子公司德恩精工(屏山)有限公
司,甲方为甲方 1 和甲方 2 的合称,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甲方 2 系甲方 1 的全资子公司,甲方 2 已在乙方下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屏山精密机械传动零部件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晓明、尹国平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指定
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专户的相关
情况,并同意乙方将相关情况报送给丙方,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丙方指定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按照孰低原则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开户行及国海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