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或“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四川德
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德恩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
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2019 年半年报及其他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提名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雷永志先生、雷永强先生、王富民先生、马路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结合其个人履历、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一致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提名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殷国富先生、任世驰先生、毛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和能力。殷国富先生、任世驰先生、毛杰先生均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并同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同意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关于《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公司《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是依据
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更加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变更担保方式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资金需求,便于公司
各项业务的开展,公司拟增加授信额度及变更担保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世驰 殷国富 毛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