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0 证券简称:德恩精工 公告编号:2020-031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5,700,000股,占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31.1584%,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为18,5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65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1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 2019]8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308号)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36,67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2019年5月3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146,670,000股。 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总股本为146,6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10,00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74.9983%,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36,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5.001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王富民、刘雨华、李茂洪、苟瑕鸿、汤秀 清、刘骥、万霞、鹰潭市贞吉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共青城贞 吉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贞吉二期”)、李锡云、谢龙德、 青神德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智投资”)、新疆东证慕峰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证慕峰”),共计12名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王富民、刘雨华、李茂洪、苟瑕鸿、李锡云、谢龙德、汤秀清、刘 骥、万霞、贞吉二期、德智投资、东证慕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刘骥、万霞、贞吉二期、德智投资、东证慕峰承诺自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7年3月3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王富民、汤秀清承诺自公司2017年3月31日新增股票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 2017年3月3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2017年3 月31日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2017年3月31日新增的股份(其中, 王富民2017年3月31日新增220万股股份,汤秀清2017年3月31日新增100万股股 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王富民、汤秀清、谢龙德、李 锡云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王富民、汤秀清、谢龙 德、李锡云、李茂洪、苟瑕鸿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 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对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八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满六个月后不满十二个 月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对本人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 2、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王富民、刘雨华承诺: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雷永志、雷永强、王富 民、汤秀清、谢龙德、李锡云、李茂洪、苟瑕鸿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 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 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后 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 承诺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6月1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584%,其 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8,5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65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2名。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备注 号 份总数 份数量 数量 1 王富民 13,450,000 13,450,000 3,362,500 注1 2 刘雨华 11,208,000 11,208,000 5,604,000 注2 3 李茂洪 4,792,000 4,792,000 1,198,000 注3 4 苟瑕鸿 4,050,000 4,050,000 1,012,500 注4 5 汤秀清 3,000,000 3,000,000 0 注5 6 刘骥 1,730,000 1,730,000 1,730,000 7 万霞 1,710,000 1,710,000 1,710,000 8 鹰潭市贞吉 二期投资合 1,330,000 1,330,000 1,330,000 伙企业(有 限合伙) 9 李锡云 1,200,000 1,200,000 300,000 注6 10 谢龙德 1,200,000 1,200,000 300,000 注7 11 青神德智股 权投资中心 1,030,000 1,030,000 1,030,000 (有限合 伙) 12 新疆东证慕 峰投资中心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有限合 伙) 合计 45,700,000 45,700,000 18,577,000 备注: 注1:股东王富民持有公司限售股份13,450,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362,500股。 注2:股东刘雨华持有公司限售股份11,208,000股,因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故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5,604,000股。 注3:股东李茂洪持有公司限售股份4,792,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98,000股。 注4:股东苟瑕鸿持有公司限售股份4,050,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12,500股。 注5:股东汤秀清所持限售股份总数3,00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3,000,000股,其中3,000,000股存在质押状态,汤秀清于2019年9月16日董事会 换届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承诺:“若公司股票上 市后六个月内本人申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对本人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申报离职后十八个月”,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份为0股。 注6:股东李锡云持有公司限售股份1,200,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00,000股。 注7:股东谢龙德持有公司限售股份1,200,000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00,000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 股份锁定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及限售股明细表》; 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