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精工:关于董事兼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2-29
证券代码:300780 证券简称:德恩精工 公告编号:2020-083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兼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股东王富民先生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王富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9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王富民:
经查,你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股东、董事,
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16 日减持德恩精工股份 3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9%,
成交金额 613,618.60 元。德恩精工于 10 月 29 日披露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减
持发生在德恩精工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第十三条及《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王富民先生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
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
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其在公司 2020 年 7 月 31 日已披露的计划减持期间内(截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不再减持公司股份。公司高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
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
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