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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恩精工: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7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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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154 号




 致: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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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9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的《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2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4:00时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竹
艺大道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雷永志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5,726,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48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5,709,02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6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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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61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3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4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5
                                                                法律意见书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685,4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6%;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雷永志、雷永强、李茂洪、王富民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74,030,785股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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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法律意见书



    1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2《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4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8
                                                                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5《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8《融资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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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5,716,2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1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07,2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10,1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0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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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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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
章)




单位负责人: 张 朝                 经办律师:             徐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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