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精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德恩精工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刚 联系电话:0755-83716909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大伟 联系电话:0755-8371690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保荐代表人未列席三会时,公司将三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会议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人审阅了有关文件,对需要发表保荐意见的
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
充分的沟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详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
采取的措施”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详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
采取的措施”。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详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
采取的措施”。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1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经查,雷雨霏作为四
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
精工)董事,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买入德恩精工
股份 10,OO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OO68%,成交
金额 133,342 元。德恩 保荐机构督促雷雨霏女
精工于 4 月 25 日披 士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露 2021 年年报,上述 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 学
1、信息披露
交易发生在德恩精工定 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
期 报 告 公 告 前 30 日 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
内,违反了《上市公司 为再次发生。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
会公告[2022]19 号)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雷雨霏女士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
“四川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2]11 号)。
2.经查,雷雨霏作为四
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
精工)董事,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通过集 中
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2,500 股,占德恩精工
总股本的 0.0002%,成
交金额 36,375 元。上
述减持行为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违
反了《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7〕 9 号)第五条、
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
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雷雨霏女士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
“四川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3]18 号)。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份锁定、持
是 不适用
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2、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 是 不适用
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3、公司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是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5、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补缴员工社会保险和
是 不适用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
是 不适用
联交易方面的承诺
7、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 是 不适用
质押、冻结的承诺
8、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承诺 是 不适用
10、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是 不适用
切实履行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2022 年 2 月 28 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保荐代表人吴晓明先
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海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人武剑锐先生接替吴晓明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
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尹国平先生和武剑锐先生,持续督
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2022 年 5 月 26 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保荐代表人尹国平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进行,国海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郭刚先生接替尹国平先
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郭
刚先生和武剑锐先生,持续督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2022 年 6 月 7 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保荐代表人武剑锐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进行,国海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罗大伟先生接替武剑锐
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郭
刚先生和罗大伟先生,持续督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2〕11 号)。因公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798 万元,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总
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2)2022 年 4 月 24 日,广西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 号)。
因公司在从事“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等问题,广西证监
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
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勤勉尽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及时完成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3)2022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深
整改情况
证函〔2022〕233 号),因国海证券在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对国海证券采
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
度重视,认真总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
进一步提高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4)2022 年 6 月 8 日,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9 号)。
因公司存在对受托管理的“17 苏建 01”公司债发行人募集资
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
度重视,通过定期检查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规范
受托管理业务底稿标准及收集要求等方式,持续完善后续管
控措施,及时完成了相关问题的整改。
(5)2022 年 7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2022〕5 号),因
国海证券作为“17 苏建 01”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
发行人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等行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监督不到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海证券予以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针对
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通过定期检查各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规范受托管理业务底稿标准及收集
要求等方式,持续完善后续管控措施,及时完成了相关问题
的整改。
(1)2022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
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2]11 号)。“雷雨霏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
买入德恩精工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68%,成
交金额 133,342 元。德恩精工于 4 月 25 日披露 2021 年年报,
上述交易发生在德恩精工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违反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雷雨霏女士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
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窗
口期违规买入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并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雷雨霏女士承诺会加强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
责和义务,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要求雷雨霏女士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股票账户管
理,严格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义务,并决定扣除董事雷雨霏
女士 6 个月的董事津贴,并且要求其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
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雷雨
霏女士及公司所有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
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2023 年 3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
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3]18 号)。“雷雨霏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2,500 股,占德恩精工
总股本的 0.0002%,成交金额 36,375 元。上述减持行为未
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第五
条、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雷雨霏女士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 对本次交易进行了
深刻反省,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
以诚挚的歉意, 雷雨霏女士承诺会加强自身及亲属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高
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
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
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
类行为再次发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郭刚 罗大伟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