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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恩精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德恩精工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刚                      联系电话:0755-83716909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大伟                    联系电话:0755-8371690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保荐代表人未列席三会时,公司将三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会议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人审阅了有关文件,对需要发表保荐意见的
                                          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
                                          充分的沟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详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
                                          采取的措施”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详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
                                        采取的措施”。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详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
                                        采取的措施”。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1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经查,雷雨霏作为四
                                   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
                                   精工)董事,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买入德恩精工
                                   股份 10,OO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OO68%,成交
                                   金额 133,342 元。德恩      保荐机构督促雷雨霏女
                                   精工于 4 月 25 日披        士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露 2021 年年报,上述       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 学
1、信息披露
                                   交易发生在德恩精工定       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
                                   期 报 告 公 告 前 30 日    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
                                   内,违反了《上市公司       为再次发生。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
                                   会公告[2022]19 号)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雷雨霏女士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
                                      “四川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2]11 号)。
                                      2.经查,雷雨霏作为四
                                      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
                                      精工)董事,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通过集 中
                                      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2,500 股,占德恩精工
                                      总股本的 0.0002%,成
                                      交金额 36,375 元。上
                                      述减持行为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违
                                      反了《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7〕 9 号)第五条、
                                      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
                                      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雷雨霏女士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
                                      “四川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雷雨霏采取出
                                      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3]18 号)。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份锁定、持
                                                     是                不适用
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2、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           是                不适用
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3、公司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赔偿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是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5、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补缴员工社会保险和
                                                     是                不适用
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
                                                     是                不适用
联交易方面的承诺
7、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           是                不适用
质押、冻结的承诺
8、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承诺          是                不适用
10、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是                不适用
切实履行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2022 年 2 月 28 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保荐代表人吴晓明先
                            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海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人武剑锐先生接替吴晓明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
                            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尹国平先生和武剑锐先生,持续督
                            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2022 年 5 月 26 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保荐代表人尹国平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进行,国海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郭刚先生接替尹国平先
                            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郭
                            刚先生和武剑锐先生,持续督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2022 年 6 月 7 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保荐代表人武剑锐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进行,国海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罗大伟先生接替武剑锐
                            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郭
                            刚先生和罗大伟先生,持续督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2〕11 号)。因公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798 万元,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总
                            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2)2022 年 4 月 24 日,广西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 号)。
                            因公司在从事“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等问题,广西证监
                            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
                            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勤勉尽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及时完成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3)2022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深
整改情况
                            证函〔2022〕233 号),因国海证券在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对国海证券采
                            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
                            度重视,认真总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
                            进一步提高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4)2022 年 6 月 8 日,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9 号)。
                            因公司存在对受托管理的“17 苏建 01”公司债发行人募集资
                            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
                            度重视,通过定期检查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规范
                            受托管理业务底稿标准及收集要求等方式,持续完善后续管
                            控措施,及时完成了相关问题的整改。
                            (5)2022 年 7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2022〕5 号),因
                            国海证券作为“17 苏建 01”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
                            发行人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等行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监督不到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海证券予以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针对
                            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通过定期检查各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规范受托管理业务底稿标准及收集
                            要求等方式,持续完善后续管控措施,及时完成了相关问题
                            的整改。
                            (1)2022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
                            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2]11 号)。“雷雨霏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
                            买入德恩精工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68%,成
                            交金额 133,342 元。德恩精工于 4 月 25 日披露 2021 年年报,
                            上述交易发生在德恩精工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违反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雷雨霏女士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
                            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窗
                            口期违规买入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
                            意,并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雷雨霏女士承诺会加强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
                            责和义务,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要求雷雨霏女士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股票账户管
                            理,严格履行作为公司董事的义务,并决定扣除董事雷雨霏
                            女士 6 个月的董事津贴,并且要求其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
                            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雷雨
                            霏女士及公司所有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
                            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2023 年 3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
                            对雷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3]18 号)。“雷雨霏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2,500 股,占德恩精工
总股本的 0.0002%,成交金额 36,375 元。上述减持行为未
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第五
条、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雷雨霏女士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 对本次交易进行了
深刻反省,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
以诚挚的歉意, 雷雨霏女士承诺会加强自身及亲属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高
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
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
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
类行为再次发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郭刚                       罗大伟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