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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恩精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3-04-2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德
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82 号)文

件核准,德恩精工面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667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11.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463.86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税) 3,251.63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12.2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4860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9年5月31日

上市交易。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德恩精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截止
2022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募集资金

专户已注销。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保荐代表人                 郭刚、罗大伟
联系人                     郭刚
联系电话                   0755-83716909
                           未更换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内吴晓明、尹国平、武剑锐亦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曾担任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后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
                           持续督导工作。


三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80
注册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竹艺大道8号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竹艺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雷永志
董事会秘书                 谢龙德
联系电话                   028-38858588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19年5月31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 、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德恩精工的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5 月
31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 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
 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1)2022年2月28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保荐代表人吴晓明先生因工作变
                          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的有序进行,国海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武剑锐先生接替吴
                          晓明先生对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
                          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尹
                          国平先生和武剑锐先生,持续督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2022 年 5 月 26 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公告,保荐代表人尹国平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海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证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郭刚先生接替尹国平先生对尚未完结的
                          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郭刚先生和武剑锐先生,持
                          续督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2022 年 6 月 7 日,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公告,保荐代表人武剑锐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海证
                          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罗大伟先生接替武剑锐先生对尚未完结的
                          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郭刚先生和罗大伟先生,持
                          续督导责任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1)2019 年 5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46 号),国海证券因在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发行的“16
情况                       锡洲 01”“16 锡洲 02”“17 锡洲 01”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过程中,存
                           在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发行人募集
                           资金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并在所出具的 2016 年、
                           2017 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等问题,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国海证券高度重
                           视,积极通过进一步细化募集资金督导操作规程、持续完善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机制等措施完善了后续管控。
                           (2)2021 年 7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郭刚、武剑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44 号),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郭刚、武剑锐因
                           保荐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国海证券、郭刚、
                           武剑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1 年度,保荐机构
                           及相关人员已完成对相关问题的整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
                           (3)2021 年 12 月 2 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8
                           号),2022 年 3 月 23 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1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国海证券因山
                           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
                           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国
                           海证券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798 万元,并
                           处以 6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针对上述处罚事项,保荐机
                           构将认真总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进一步
                           提高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4)2022 年 4 月 24 日,广西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 号)。因
                           公司在从事“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等问题,广西证监局决定
                           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
                           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和严
                           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
                           务质量,及时完成了对相关问题的整改。
                           (5)2022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深
                           证函〔2022〕233 号),因国海证券在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对国海证券采取书面
                           警示的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
                           真总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6)2022年6月8日,江苏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9号)。因公司
                           存在对受托管理的“17苏建01”公司债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
                           不到位的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通过定期检
                           查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统一规范受托管理业务底稿标准及
                           收集要求等方式,持续完善后续管控措施,及时完成了相关问题
                           的整改。
                           (7)2022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2022〕5号),因国
                           海证券作为“17苏建01”受托管理人,未及时 发现并纠正发行
                           人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等行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监督不到位,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国海证券予以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针对监管部
                            门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通过定期检查各项目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统一规范受托管理业务底稿标准及收集要求等方式,持
                            续完善后续管控措施,及时完成了相关问题的整改。
                            (1)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
                            对王富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7 号),德恩精工董事王富民于 2020 年 6 月 1 日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德恩精工股份 81,2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554%,成交金额 1,412,880 元。上述减持未提前 15 个
                            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
                            大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
                            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富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富民先生此次减持所得收益已上缴公司。公司高度重视四川证
                            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
                            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2020年12 月 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对
                            王富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9 号),德恩精工董事王富民于2020年10月15日至16日
                            减持德恩精工股份3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9%,成交金
                            额613,618.60元。德恩精工于10月29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
                            告,上述减持发生在德恩精工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及《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9号)第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富民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王富民先生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 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
                            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减
                            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其在公
                            司 2020 年 7 月 31 日已披露的计划减持期间内(截至2021 年
                            2 月 23 日)不再减持公司股份。
                            (3)2021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对王富
                            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
                            号),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
                            工)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德恩精工股份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4%,成
                            交金额31,680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德恩精工2020年年度报告
                            公告前30日内,且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王富民先生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 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
                            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减
                            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其违规所得
                            收益已上缴公司。 公司高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
                            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
发生。
(4)2021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
对张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8 号),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恩精工)财务总监,张佳的配偶曾熠于2020年8月28日至2020
年9月7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买入德恩精工股票3,200股,累计卖出德恩精工股票
3,20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张佳女士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 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刻
反省,就本次亲属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
挚的歉意, 张佳女士承诺会加强自身及亲属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雷永志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
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7月6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增
持公司股份556,300股后,于2021年7月6日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
份5,000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6)2022 年 6月 2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对雷
雨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2]11 号)。“雷雨霏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2022年4月14日买入德恩精工
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8%,成交金额133,342元。
德恩精工于4月25日披露2021年年报,上述交易发生在德恩精工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公 司 股 份 及其 变 动 管理 规 则 》 (证 监 会 公告
〔2022〕19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针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雷雨霏女士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刻反
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窗口期违规
买入股票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雷雨霏女士承诺会加强关于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勤
勉尽责,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
生。
(7)2023年3月14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作出《关于对雷雨
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8 号)。“雷雨霏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董事,于 2022 年11 月 30 日通过集中
竞 价 方 式 卖 出 公 司 股 份 2,500 股 , 占 德 恩 精 工 总 股 本 的
0.0002%,成交金额 36,375 元。上述减持行为未提前 15 个交
易日预先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雷雨霏女士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
述决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行为
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雷雨霏女士承诺会加强自
身及亲属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公司高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
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
                          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组织雷永志先生、王富民先生、雷雨霏
                          女士、张佳女士及其配偶、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
                          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七、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推荐工作以及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

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监高持续督导期内曾出现违规交易的情况(详见除
本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相关内容)。

后经过完善相关制度、保荐机构培训、加强教育学习,发行人目前已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德恩精工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刚                     罗大伟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