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广东因赛品
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
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19年8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6、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金杜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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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
造成。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
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2019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召开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30日
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将于2019年9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7 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
道北 555 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26 号楼 2 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7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7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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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15:00的任意时间。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6,994,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4164%。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8人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4,088,48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4.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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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61,083,300股,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72.2525%。其中,除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88,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361%。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负责验证,金杜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金杜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
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
了单独统计。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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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同意61,075,000股,反对8,300股,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赞成,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80,180股,反对8,300股,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0%赞成。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第1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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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王 凯
_____________
谢 铮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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