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0-16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真听取了会议主持人的介绍,审核
了全部议案。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我们对此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明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核查,我们认为:
1、我们对此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谭琳女士、刘颖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执行创意总监的独立意见
核查,我们认为:
1、我们对此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曲先生为公司执行创意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核查,我们认为:
1、我们对此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综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相关议案的提出及内容符合公司发展实际,会议达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西沙、段淳林、沈肇章
201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