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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因赛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11月)2019-11-07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
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
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期货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
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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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
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
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同时,应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进行
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
利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办公室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
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
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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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总经理办公
室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六)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
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其中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期货
投资,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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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八)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进行上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理层
行使。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并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
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
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
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财务部按
照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
务处理,并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
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跟踪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
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总经理办
公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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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参照本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
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
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
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
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合作、合资公司
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合
作、合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
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
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并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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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外投资活动监
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二)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三)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四)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
       (六)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七)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八)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重点检查向子公司
派出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派出人员是否恪尽职
守,忠实维护公司利益,有无违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决议精神等情况发
生。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五)其他经原投资决策机构决议确认需要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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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经原投资决策机构决议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
程草案》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批准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
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包括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重大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七)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经营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重大事项报告事宜。子公司提供的信
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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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草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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