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2-18
证券代码:300781 证券简称:因赛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9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2 月 18 日- 2021 年 2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 年 2 月 18 日 9:15-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
科技园总部中心 26 号楼 2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建朝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备注:以下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数)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
本 次 股东 大会 出席 现场 会 议的 股东 及委 托代 理 人共 5 人 ,代 表股 份
56,994,8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约 67.4164%。
2) 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约 0.0052%。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56,999,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4216%。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为 3 人,代表股份
4,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约 0.00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 56,998,020 股赞成,0 股弃权,1,2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9%赞
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200 股赞成,0 股弃权,1,2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72.7273%赞成。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 56,998,020 股赞成,0 股弃权,1,2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9%赞
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200 股赞成,0 股弃权,1,2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72.7273%赞成。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 56,998,020 股赞成,0 股弃权,1,2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79%赞
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200 股赞成,0 股弃权,1,200 股反对,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72.7273%赞成。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铮、董洁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