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2 证券简称:卓胜微 公告编号:2022-044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7,232,936股,涉及4名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 35.1427%。 2、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61,318,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81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周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00股。2019年5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卓胜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3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0,000股,并于2019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 二、 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1、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共计100,00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 积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8 股 , 共 计 转 增 80,000,000 股 , 转 增 后 公 司 股 本 变 更 为 180,000,000股。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1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311,544股,并于2021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180,000,000股变更为185,311,544股。 3、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85,311,5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185,311,544.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148,249,235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333,560,779股。公司于 2021年4月30日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 4、2022年2月11月,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归属条件的人数为41人,归属数量为30,060股,并 已 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 完 成 登 记 并 上 市 流 通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333,560,779 股 变 更 为 333,590,839股。 截至2022年6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333,590,839股,其中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32,194,4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3%,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01,396,368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60.37%。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 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三、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4名股东,分别是无锡汇智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为“汇智投资”)、许志翰、FENG CHENHUI(冯晨晖)、TANG ZHUANG (唐壮)。 (一)具体承诺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内容如下: 1、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志翰、FENG CHENHUI(冯晨晖)和 TANG ZHUANG(唐壮)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 后,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其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 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严格遵守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5)在上 述承诺履行期间,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其应继续 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汇智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2)其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在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其在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志翰、 FENG CHENHUI(冯晨晖)、TANG ZHUANG(唐 壮)、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汇智投资承诺: (1)若其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 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 (2)于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 5%时继续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 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向公司报备; (3)其减持行为不得违反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除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其将遵守下述减持承诺: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减持公司股份:(i)公司或者其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ii)其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iii)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其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其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3)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4)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5)其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 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6)其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具有公 司大股东身份的,承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款的规定;7)其持有公司 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3、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志翰、FENG CHENHUI(冯晨晖)和 TANG ZHUANG(唐壮)承诺, 若其违反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其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 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汇智投资承诺,若其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其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 有。 4、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志翰、FENG CHENHUI(冯晨晖)、TANG ZHUANG(唐壮)、公司 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汇智投资承诺:如其未能履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减 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 (二) 相关说明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常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 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7,232,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427%,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的为61,318,6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381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无锡汇智联合投资企业 1 42,680,594 42,680,594 42,680,594 (有限合伙) 截至本公告日,限售股份总数 2 FENG CHENHUI(冯晨晖) 26,244,635 26,244,635 6,561,159 中4,84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3 TANG ZHUANG(唐壮) 25,574,551 25,574,551 6,393,638 4 许志翰 22,733,156 22,733,156 5,683,289 合计 117,232,936 117,232,936 61,318,680 注:许志翰、FENG CHENHUI(冯晨晖)、TANG ZHUANG(唐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合计持 有公司限售股份74,552,342股,因三位实际控制人均担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三位实际控制人实际可上市 流通股份数量合计为18,638,086股。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 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 况。 五、本次首发限售股解禁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32,194,471 39.63% 55,914,256 117,232,936 70,875,791 21.25% 高管锁定股 14,961,535 4.48% 55,914,256 — 70,875,791 21.25% 首发前限售股 117,232,936 35.14% — 117,232,936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1,396,368 60.37% 61,318,680 — 262,715,048 78.75% 三、股份总数 333,590,839 100.00% 117,232,936 117,232,936 333,590,839 100.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经核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 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荐机构对卓胜微本次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