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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只松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8-14  

						证券代码:300783           证券简称:三只松鼠                 公告编号:2019-008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召开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现拟根据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修订和公司经营情况,对《三只松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经营范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作出

相应修订,形成新的《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将替代公司目前适用且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相关条款修订

具体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1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于【】年【】月【】日在 4,100 万股,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万元。                               40,100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3
         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日用百 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日用百
    货、办公用品、塑料和金属制品、 货、办公用品、塑料和金属制品、

    工艺礼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批 工艺礼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批

    发、零售;出版物零售;带有三只松 发、零售;出版物零售;带有三只松

    鼠标志的纪念品及工艺品零售;自有 鼠标志的纪念品及工艺品零售;自有

    品牌、动漫形象产品销售及经营;以 品牌、动漫形象产品销售及经营;以

    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软件开发;仓 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软件开发;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和违禁品)、场 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和违禁品)、场

    地出租、信息技术服务、废旧物资 地出租、信息技术服务、废旧物资

    (除危化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 (除危化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

    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项目除外,涉及 (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类、禁

    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涉及依法须经 止类项目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除外,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开展经营活动)。增设经营场所:安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 动)。增设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

    发区西山路 38 号。                   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

                                         38 号。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 40,100

4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 】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40,10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5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 交易方
                                       他方式进行。
6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其他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7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内 注 销 ; 属 于 第 ( 二 ) 项 、 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8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
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项;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 事项;
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在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
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 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贷款)
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 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
    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八)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代为行使。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
                                      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
    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所上市的证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
    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
9                                     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 东大会 提供便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所上市的证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
                                      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 东大会 提供便
                                      发 出股东 大会通知 后,无 正当理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会的,视为出席。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一)公 司增加或 者减少 注册资
     特别决议通过:
                                           本;
     (一)公 司增加或 者减少 注册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本;
                                           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三)本章程的修改;
                                           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股权激励计划;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五)股权激励计划;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可 连 选 连 任 。 董 事 在 任 期 届 满 以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前 , 股 东 大 会 不 能 无 故 解 除 其 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0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 就 任 前 , 原 董 事 仍 应 当 依 照 法
     事 就 任 前 , 原 董 事 仍 应 该 依 照 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 一 百〇 八条 董事 会行 使下 列 职 第 一 百〇 八条 董事 会行 使下 列 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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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 的基本 管理制 (十一) 制订公司 的基本 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份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上独立董事、总经理或者监事会可
12                                       会,可以 提议召开 董事会 临时会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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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 ,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员。                                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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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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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为准。本次修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