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松鼠: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300783 证券简称:三只松鼠 公告编号:2019-028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5.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章燎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三只松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74,186,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3.43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4,183,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4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2,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4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59,2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7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增加募投项目实
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 果:同 意 174,186,600 股, 占出席 会议 有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的
99.999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18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 果:同 意 174,185,400 股, 占出席 会议 有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的
99.9991%;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6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92%;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0.92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韩晶晶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只松鼠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5 日